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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在具有客观性、层次性优点的同时,也具有模糊性、缺乏比例性的缺陷,英美国家的"合理根据"及"可成立理由"逮捕证明标准立法及实践经验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经验,完善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应坚持高标准、客观性及经济性原则,并将之确定为"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紧迫的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