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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结果而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如无照经营不合格食品,再如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由于法律并未对此类现象的处理作出明文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大都适用刑法中想象竞合理论实施行政处罚。但目前在法学界对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应适用刑法想象竞合理论(即正当性问题)尚缺乏相关探讨。因此,本文将剖析并论证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的正当性及在行政执法中的指导意义,从而解决基层执法中困扰办案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想象竞合理论的难题。
一、本文所指正当性的含义
“正当性”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正当性”具有合法性的含义。但是“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①
正如施米特②所理解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笔者认为,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当”应满足两个层次,一是在具体适用法条时要符合法的本旨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立法内在精神,二是行政相对人要能接受,体现为公平,处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
二、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及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理论是建立在现代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之上。所谓犯罪构成,指犯罪行为的成立所确立的具体规格和标准。学理上具体规格和标准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②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想象竞合犯便属此列。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并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心意(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而只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③。就是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而被视为(立法规定为或司法认定为)一罪的犯罪构成形态,其突出表现为行为具有延展性。例如,行为人出于故意开了一枪,杀死1人,同时打伤1人,触犯了杀人罪和伤害罪两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在刑事责任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不是数行为并罚,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确定最重的一罪处罚。其主要理由是,虽有数个罪,但只有一个行为,与典型数罪数个行为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要小。
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当前,行政法研究的主流是如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但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理论缺乏深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行政法是难以制定法典的部门法,因此该领域也就并不存在象刑法理论中有行为构成要件一说。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如果不从具体规格和标准角度去认定行为便实施处罚,执法人员极易对法条作扩大解释,势必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和扩大,与立法本旨相悖。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样具备具体规格和标准,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同样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行为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理由是:
(1)犯罪的定性基础是违法行为认定。纵观全球,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差别很大,我国对犯罪认定采用的是“严重的刑事违法即犯罪”。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定性加定量。所谓定性就是首先是对行为进行界定,判断是否违法。在此基础上,以但书④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然后再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违法排除出犯罪之外。
(2)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在单部行政法中,似乎很难从条文中直接得出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结论,法律条文中更多的用语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决定。但刑法分则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解释中能充分体现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要素,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同样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④行为的客观方面,与犯罪构成所不同的仅是四个要件中某一或某几个要件量的不同,从而区别一个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行为侵害数客体。正如前文论述,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但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违法行为也不是典型数个违法行为,与想象竞合犯所类似的是,行政执法中亦存在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侵害不同的客体,分别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即违法想象竞合行为。行政法律部门较多,面广,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经常碰到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处理问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实办案中总结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客体,是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某企业商标侵权所侵害是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关系。再如,某人发布虚假广告,所侵害是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秩序和正当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益。如果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则构成想象竞合。目前,现实管理中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时面对大量违法想象竞合行为,但只要抓住一行为侵害数客体的基本特征,便可区别法条竞合和牵连关系等情形,从而合理作出处理。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的正当性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理论的核心是其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上文以行为构成要件为基础,从两方面分别阐述了“正当性” 的含义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讨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是否正当的问题。
1.价值取向正当
刑法和行政法虽是不同法域,但都是公法,其法学原理是相通的。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刑法建立罪数不典型概念价值在于:以否定式的比较代替肯定式的认证⑤。将讨论重心放在犯罪构成特殊数量形态上,将利于简化条理,走出罪数问题的迷茫丛林。同样,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违法行为数认定有误,该并罚没有并罚,不该并罚的实行并罚,这种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法理论对行为数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研究。法条是立法者对现实中形式多样的具体违法现象加以筛选和抽象而组合成的特定行为模式,具有典型性、静态性和孤立性。实践中常遇到违法案件有不典型性、动态性和连带性,适用法条时常常有“不对应”情况,即案件中具体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抽象违法行为构成有距离,但假定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应”,使具体违法行为符合法律上违法行为构成,这就是行为构成解释论,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2.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⑥。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本文所指正当性应与适当性原则相一致。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例如,上述一例中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分别以《广告法》和《商标法》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则以罚款为主),势必造成当事人相当于一个行为而承担两次罚款。再如,某工商局在查处一例食品标签非法标注案中,食品标签内容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如果分别对应条文处罚,罚款数额则是经营额的十倍之多,现实中这样处罚决定也是无法执行的。
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罚轻于过,难以达到惩处违法,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罚重于过,难以服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体现了过罚相当的立法意图。因此,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能充分体现公平,处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行政相对人也能够接受。
六、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依法行政原则是广义的,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时有大量自由裁量权;二是法的原理不仅指导立法而且指导执法,如果只拘泥于法的文字,机械依法,行为会背离法的目的,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三是法律规定是要解释的,如果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意解释不是法治而是专制。⑦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满足依法行政合理性要求。目前,对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结果而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各地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除了适用想象竞合理论外,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以“法条竞合” 与“一事不再罚”来处理,显然不合法理,有失妥当。
一是与“法条竞合”不分。法条竞合适用于当事人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法规,是典型一行为,而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同一行为数个内容分别违反数个法律,各自调整不同法域,是行为数不典型。法条竞合处理方法是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想象竞合处理方法是择一重结果处罚。法条竞合价值在于追求严格执法,想象竞合处理价值在于追求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当。
二是与“一事不再罚”不分。一事不再罚的事是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罚是指罚款。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似乎想象竞合情形可以一事不再罚来处理,但深入分析,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典型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而言,不具有特别性,也就是说,一个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可对一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具备想象竞合情形)多次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便饱受法学界争议)。想象竞合处理却是针对一次作出处罚而论。因此,执法中广大干部需正确对待。
注释:
①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辨析》.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第3期,总第81期
②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了许多国家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
③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
⑤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⑥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⑦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一、本文所指正当性的含义
“正当性”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正当性”具有合法性的含义。但是“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①
正如施米特②所理解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笔者认为,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当”应满足两个层次,一是在具体适用法条时要符合法的本旨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立法内在精神,二是行政相对人要能接受,体现为公平,处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
二、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及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理论是建立在现代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之上。所谓犯罪构成,指犯罪行为的成立所确立的具体规格和标准。学理上具体规格和标准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②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想象竞合犯便属此列。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并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心意(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而只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③。就是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而被视为(立法规定为或司法认定为)一罪的犯罪构成形态,其突出表现为行为具有延展性。例如,行为人出于故意开了一枪,杀死1人,同时打伤1人,触犯了杀人罪和伤害罪两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在刑事责任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不是数行为并罚,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确定最重的一罪处罚。其主要理由是,虽有数个罪,但只有一个行为,与典型数罪数个行为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要小。
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当前,行政法研究的主流是如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但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理论缺乏深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行政法是难以制定法典的部门法,因此该领域也就并不存在象刑法理论中有行为构成要件一说。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如果不从具体规格和标准角度去认定行为便实施处罚,执法人员极易对法条作扩大解释,势必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和扩大,与立法本旨相悖。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样具备具体规格和标准,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同样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行为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理由是:
(1)犯罪的定性基础是违法行为认定。纵观全球,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差别很大,我国对犯罪认定采用的是“严重的刑事违法即犯罪”。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定性加定量。所谓定性就是首先是对行为进行界定,判断是否违法。在此基础上,以但书④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然后再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违法排除出犯罪之外。
(2)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在单部行政法中,似乎很难从条文中直接得出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结论,法律条文中更多的用语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决定。但刑法分则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解释中能充分体现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要素,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同样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④行为的客观方面,与犯罪构成所不同的仅是四个要件中某一或某几个要件量的不同,从而区别一个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行为侵害数客体。正如前文论述,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但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违法行为也不是典型数个违法行为,与想象竞合犯所类似的是,行政执法中亦存在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侵害不同的客体,分别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即违法想象竞合行为。行政法律部门较多,面广,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经常碰到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处理问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实办案中总结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客体,是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某企业商标侵权所侵害是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关系。再如,某人发布虚假广告,所侵害是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秩序和正当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益。如果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则构成想象竞合。目前,现实管理中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时面对大量违法想象竞合行为,但只要抓住一行为侵害数客体的基本特征,便可区别法条竞合和牵连关系等情形,从而合理作出处理。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的正当性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理论的核心是其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上文以行为构成要件为基础,从两方面分别阐述了“正当性” 的含义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讨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是否正当的问题。
1.价值取向正当
刑法和行政法虽是不同法域,但都是公法,其法学原理是相通的。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刑法建立罪数不典型概念价值在于:以否定式的比较代替肯定式的认证⑤。将讨论重心放在犯罪构成特殊数量形态上,将利于简化条理,走出罪数问题的迷茫丛林。同样,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违法行为数认定有误,该并罚没有并罚,不该并罚的实行并罚,这种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法理论对行为数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研究。法条是立法者对现实中形式多样的具体违法现象加以筛选和抽象而组合成的特定行为模式,具有典型性、静态性和孤立性。实践中常遇到违法案件有不典型性、动态性和连带性,适用法条时常常有“不对应”情况,即案件中具体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抽象违法行为构成有距离,但假定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应”,使具体违法行为符合法律上违法行为构成,这就是行为构成解释论,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2.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⑥。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本文所指正当性应与适当性原则相一致。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例如,上述一例中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分别以《广告法》和《商标法》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则以罚款为主),势必造成当事人相当于一个行为而承担两次罚款。再如,某工商局在查处一例食品标签非法标注案中,食品标签内容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如果分别对应条文处罚,罚款数额则是经营额的十倍之多,现实中这样处罚决定也是无法执行的。
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罚轻于过,难以达到惩处违法,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罚重于过,难以服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体现了过罚相当的立法意图。因此,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能充分体现公平,处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行政相对人也能够接受。
六、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依法行政原则是广义的,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时有大量自由裁量权;二是法的原理不仅指导立法而且指导执法,如果只拘泥于法的文字,机械依法,行为会背离法的目的,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三是法律规定是要解释的,如果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意解释不是法治而是专制。⑦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满足依法行政合理性要求。目前,对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结果而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各地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除了适用想象竞合理论外,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以“法条竞合” 与“一事不再罚”来处理,显然不合法理,有失妥当。
一是与“法条竞合”不分。法条竞合适用于当事人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法规,是典型一行为,而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同一行为数个内容分别违反数个法律,各自调整不同法域,是行为数不典型。法条竞合处理方法是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想象竞合处理方法是择一重结果处罚。法条竞合价值在于追求严格执法,想象竞合处理价值在于追求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当。
二是与“一事不再罚”不分。一事不再罚的事是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罚是指罚款。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似乎想象竞合情形可以一事不再罚来处理,但深入分析,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典型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而言,不具有特别性,也就是说,一个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可对一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具备想象竞合情形)多次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便饱受法学界争议)。想象竞合处理却是针对一次作出处罚而论。因此,执法中广大干部需正确对待。
注释:
①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辨析》.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第3期,总第81期
②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了许多国家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
③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
⑤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⑥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⑦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