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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取向是单向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忽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知识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经济人的理性趋利性决定着,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二元的,即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起始性、手段性和基础性"价值目标",公共利益的维护才是终极性、目的性和最高价值目标。该二元价值目标均衡发展才能保证公私价值目标的双双实现,而失衡则会导致其双双"落空"。所以,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当注重公私价值目标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