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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条款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是长期困扰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难题,对这一概念模糊的界定导致了许多行政征收行为的偏差。在我国现行众多包含“公共利益”的法律文本中,其立法意图上存在着明显对公权力的授权和对私权利的限制倾向,这种状态甚至达到了近乎被滥用的趋势。美英法律实践中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使用”差别含义作出的厘定,以及它们采用的“逐例”(casebycase)原则下的“公共利益”评判标准,对我们准确把握“公共利益”有着十分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