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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供电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电力优质服务与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随着农电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尤其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上一些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怎么才可以积极的解决这些矛盾已成为我们一定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18-02
一、关于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改革开放后,农村电力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进步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长久以来,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发展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电网规划建设较为落,限制着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电力的管理事宜不明确;农村电工的数量过多;农村的电价过高。当前,我国已对农村电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提供基本平等的公共服务与设施是保证地区平衡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随着中国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有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已明显限制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与改革简介
因为农村电力的发展历史等等一些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的电力的管理体制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举例说明:南方电网公司,它的农村电力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广东省电网公司以省公司、供电局、县公司三级管理为主的相应管理模式,其中省级电力公司农电部具体是负责管理下属农村电力单位的相应日常工作;但是,海南省电网公司对于农村电力企业的管理是由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的;而且与这两个都不一样的是,云南省电网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体化、分层次、专业化的管理原则进行省公司、供电局、县公司的三级管理,与广东省不同的是其将农村电力资产经营管理与业务进行分开管理,加强供电局的农电管理职能的管理办法。三种方式各有特点,都是按照本地区的地理、社会等基本情况形成的。电力产业是具有网络特性、准公共物品特性等,这些元素都有可能导致市场的失灵,要确保公众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用电,就一定要建立相应的有效的公共政策及监督体制。
根据资产关系、管理方式的不同,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体制包括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供直管方式
该方式指的是上级对下级具有控制及领导的权力,下级对上级是具有从属的关系的。电力行业在客观上是一种自然的垄断行业。只有网络化、规模化地垄断经营才可以实现最高经济的效益,才可以确认安全地提供优质以及优惠的电能,才可能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根据省级电力经营企业对县级电力企业的核算方式不一致,以及县级供电企业的财税体制上的不同,这种直供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包括了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作为省级供电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的法人股东即是省级或以上的供电企业,是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作为分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只是省级或上级企业的分支机构,它的经营范围以及权限要通过总公司的授权。
(二)股份制
股份制是电力企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电力企业的形式,表现为省级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一起投资而成立的电力企业,这已成为了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股份制的企业中,主要是由省级电力公司进行控股,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电力供应企业的产权明确,可以调动各方部门的经营积极性。不过,因为这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是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两方,所以在非常多的情况下,在投入较多的企业计划资金时,不利于县级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法人治理的结构不完善。
(三)趸售代理制度
趸售代理制度是中国现有电力体制的一种特殊的售电形式,除了中央的大电网之外,县级供电公司因为供电能力的不足,无法满足所在区域的电力需求,于是需要向大型的电网购买电力,之后再转卖给本地区内的用户所使用,大型的电网公司采用电表进行电量的计算。在趸售代理制度下,县供电企业领导成员的聘用、员工的录用、员工的待遇、公司发展发案等均有省电力公司进行决定、批准。但,县供电公司和大型电网公司之间无资金的关系,责任和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无法形成对等的关系,所以没有办法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于农村电力的长期稳定安全发展不利,而且也无法保证农村电力用户的使用安全。
(四)自管自供方式
对于小水电较为发达的地区,自管自供的发展是适用的。这种县级供电企业的资是属于当地政府的,有着独立的经营权,与电网经营的企业没有任何的管理方面的关系。目前,自给自供的县级供电企业主要存在于经济不够发达的、较为偏远的地区,这是农村电力发展的最初期的产物,同样也可以说是计划经济后的产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的经济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快,这种自管自供的电力管理体制的缺点也渐渐显现出,并且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妨碍的作用。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可持续发展力不足、电力管理水平欠缺、供电能力的可靠性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差等。
(五)体制的改革
1、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县级的供电企业的产权结构为一元化的姿态,投资的主体是国家、地方政府,当前应该支持民间的酱进入县级的供电企业,使其投资的主体成为多元化的形式,这样可以解决因为资本不足而造成的电力供应方面的不足,还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其电力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国家与地方政府可按有关的法律以及政策對县极的供电企业进行监管,适当的调整相关政策,以达到资本的最大化的利用。
2、改革代管的体制
改革现有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制,是农村电力发展的要求。具体有两种可行性方案:第一,直接将代管的县级农村电力企业纳入当地的县级政府经营和管理;第二,将代管的县级农村电力企业直接交给大型的中央电网经营和管理。根据当地的不同情况实行最为合适的方案。但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如何才可以让县级的电力企业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力的功能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建设都是需要考虑的。 3、对于股份制进行完善
股份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发挥省组电力公司的管理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后期的投入无法跟上,会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发展,所以,要将股份制进行完善,需要完善企业的领导决策机制、完善电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体系,并规范吸收相应的民间酱,将农村电力珠股份多元化。这样可以让电力企业的经营发挥着最大的作用。
三、当前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电网资产问题
经过了一期和二期的农村电网改造,原大部分的个人、农村集体等方式建设投资的农网电力资产已进行了全面的发行,成为了电力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仍然有一部分的个人、社组、农村集体的电力资产并未进行改造,且这部分资产在实际上已成为了公用性质。虽然已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多次清理,可这部分资产是否移交、如何移交,一直未有定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这已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主体转换问题
现有的农电员工是与用人主体劳务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供电企业(即用工单位)只向劳务公司支付使用人员的管理等各项的费用。而用人主体委托用工单位向用工人员发放相应的工资、奖金、报酬(这些薪酬的来源于是由用工单位所提供的)。这种用人用工主体的相互转换问题和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三)同工不同酬问题
目前,农村电网的所有的管理、维护、农村供电所员工工资等等的费用,均是来源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在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之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进入了电能量的均摊,已纳入了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管理范围内,由电力公司进行统一核定各电业局成本的计划,下至各电业局根据计划进行使用。这和正式员工的工资来源是不一样的。因为农电员工的工资来源与人员管理方式的不一致,所以农电员工虽然与正式员工在理论是处在相同的岗位上做着同样的工资,但根据现行的劳动政策,是无法与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等级待遇。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矛盾之一,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四、对于农村供电所改革的相关意见建议
(一)对管理进行规范,解决农村集体电力的资产问题
首先应该是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进行清理并核实之后,对于符合接收条件进行及时的接收。与此同时,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接收的农村電力资产,建议按电力公司相关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管理的大修折旧政策提取相应的折旧费用,以解决农网资产的大修以及更新的改造问题,从崦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电力客户的用电需要。
(二)有效的解决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问题
农电员工实际上已是供电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所从事的工作民是供电些企业的最基本的业务。所以,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应该是明确为供电企业,相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与用工进行签订,并同时加强对农电员工的管理与培训。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农电员工基本上是由农电部门进行管理,假如在用工主体可以明确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纳入至主业统一核算,可建议农电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实现农电员工和正式员工的一体化管理措施。
(三)解决农电员工同工不同酬的实际问题
在如今的社会普遍都存在着这种想法:农电员工与用工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导致了主业成本大面积上长,效益下降的总理。这种认知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的。实际上,建议电力公司建立相应的农电员工的岗位系统,实行定员定岗的制度,根据岗位系统建立起相应的工资标准,对全体的农电员工实行岗位竞聘制度,根据竞聘岗位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与上岗的责任书,实行以岗位定工资的薪酬等级制度,以岗位合同来明确农电员工的薪酬,实行按岗位定工资的薪酬等级制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才能确保电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代管体制的改革,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其管理、服务的质量水平、解决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问题、建立同岗同酬制,才可更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安乐.论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
[2]黎建新.对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J].农村电工,2008,16(5).
关键词: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18-02
一、关于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改革开放后,农村电力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进步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长久以来,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发展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电网规划建设较为落,限制着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电力的管理事宜不明确;农村电工的数量过多;农村的电价过高。当前,我国已对农村电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提供基本平等的公共服务与设施是保证地区平衡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随着中国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有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已明显限制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与改革简介
因为农村电力的发展历史等等一些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的电力的管理体制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举例说明:南方电网公司,它的农村电力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广东省电网公司以省公司、供电局、县公司三级管理为主的相应管理模式,其中省级电力公司农电部具体是负责管理下属农村电力单位的相应日常工作;但是,海南省电网公司对于农村电力企业的管理是由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的;而且与这两个都不一样的是,云南省电网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体化、分层次、专业化的管理原则进行省公司、供电局、县公司的三级管理,与广东省不同的是其将农村电力资产经营管理与业务进行分开管理,加强供电局的农电管理职能的管理办法。三种方式各有特点,都是按照本地区的地理、社会等基本情况形成的。电力产业是具有网络特性、准公共物品特性等,这些元素都有可能导致市场的失灵,要确保公众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用电,就一定要建立相应的有效的公共政策及监督体制。
根据资产关系、管理方式的不同,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体制包括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供直管方式
该方式指的是上级对下级具有控制及领导的权力,下级对上级是具有从属的关系的。电力行业在客观上是一种自然的垄断行业。只有网络化、规模化地垄断经营才可以实现最高经济的效益,才可以确认安全地提供优质以及优惠的电能,才可能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根据省级电力经营企业对县级电力企业的核算方式不一致,以及县级供电企业的财税体制上的不同,这种直供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包括了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作为省级供电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的法人股东即是省级或以上的供电企业,是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作为分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只是省级或上级企业的分支机构,它的经营范围以及权限要通过总公司的授权。
(二)股份制
股份制是电力企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电力企业的形式,表现为省级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一起投资而成立的电力企业,这已成为了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中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股份制的企业中,主要是由省级电力公司进行控股,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电力供应企业的产权明确,可以调动各方部门的经营积极性。不过,因为这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是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两方,所以在非常多的情况下,在投入较多的企业计划资金时,不利于县级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法人治理的结构不完善。
(三)趸售代理制度
趸售代理制度是中国现有电力体制的一种特殊的售电形式,除了中央的大电网之外,县级供电公司因为供电能力的不足,无法满足所在区域的电力需求,于是需要向大型的电网购买电力,之后再转卖给本地区内的用户所使用,大型的电网公司采用电表进行电量的计算。在趸售代理制度下,县供电企业领导成员的聘用、员工的录用、员工的待遇、公司发展发案等均有省电力公司进行决定、批准。但,县供电公司和大型电网公司之间无资金的关系,责任和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无法形成对等的关系,所以没有办法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于农村电力的长期稳定安全发展不利,而且也无法保证农村电力用户的使用安全。
(四)自管自供方式
对于小水电较为发达的地区,自管自供的发展是适用的。这种县级供电企业的资是属于当地政府的,有着独立的经营权,与电网经营的企业没有任何的管理方面的关系。目前,自给自供的县级供电企业主要存在于经济不够发达的、较为偏远的地区,这是农村电力发展的最初期的产物,同样也可以说是计划经济后的产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的经济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快,这种自管自供的电力管理体制的缺点也渐渐显现出,并且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妨碍的作用。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可持续发展力不足、电力管理水平欠缺、供电能力的可靠性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差等。
(五)体制的改革
1、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县级的供电企业的产权结构为一元化的姿态,投资的主体是国家、地方政府,当前应该支持民间的酱进入县级的供电企业,使其投资的主体成为多元化的形式,这样可以解决因为资本不足而造成的电力供应方面的不足,还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其电力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国家与地方政府可按有关的法律以及政策對县极的供电企业进行监管,适当的调整相关政策,以达到资本的最大化的利用。
2、改革代管的体制
改革现有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制,是农村电力发展的要求。具体有两种可行性方案:第一,直接将代管的县级农村电力企业纳入当地的县级政府经营和管理;第二,将代管的县级农村电力企业直接交给大型的中央电网经营和管理。根据当地的不同情况实行最为合适的方案。但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如何才可以让县级的电力企业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力的功能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建设都是需要考虑的。 3、对于股份制进行完善
股份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发挥省组电力公司的管理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后期的投入无法跟上,会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发展,所以,要将股份制进行完善,需要完善企业的领导决策机制、完善电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体系,并规范吸收相应的民间酱,将农村电力珠股份多元化。这样可以让电力企业的经营发挥着最大的作用。
三、当前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电网资产问题
经过了一期和二期的农村电网改造,原大部分的个人、农村集体等方式建设投资的农网电力资产已进行了全面的发行,成为了电力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仍然有一部分的个人、社组、农村集体的电力资产并未进行改造,且这部分资产在实际上已成为了公用性质。虽然已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多次清理,可这部分资产是否移交、如何移交,一直未有定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后这已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主体转换问题
现有的农电员工是与用人主体劳务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供电企业(即用工单位)只向劳务公司支付使用人员的管理等各项的费用。而用人主体委托用工单位向用工人员发放相应的工资、奖金、报酬(这些薪酬的来源于是由用工单位所提供的)。这种用人用工主体的相互转换问题和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三)同工不同酬问题
目前,农村电网的所有的管理、维护、农村供电所员工工资等等的费用,均是来源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在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之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进入了电能量的均摊,已纳入了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管理范围内,由电力公司进行统一核定各电业局成本的计划,下至各电业局根据计划进行使用。这和正式员工的工资来源是不一样的。因为农电员工的工资来源与人员管理方式的不一致,所以农电员工虽然与正式员工在理论是处在相同的岗位上做着同样的工资,但根据现行的劳动政策,是无法与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等级待遇。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矛盾之一,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四、对于农村供电所改革的相关意见建议
(一)对管理进行规范,解决农村集体电力的资产问题
首先应该是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进行清理并核实之后,对于符合接收条件进行及时的接收。与此同时,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接收的农村電力资产,建议按电力公司相关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管理的大修折旧政策提取相应的折旧费用,以解决农网资产的大修以及更新的改造问题,从崦满足不断增长的农村电力客户的用电需要。
(二)有效的解决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问题
农电员工实际上已是供电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所从事的工作民是供电些企业的最基本的业务。所以,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应该是明确为供电企业,相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与用工进行签订,并同时加强对农电员工的管理与培训。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农电员工基本上是由农电部门进行管理,假如在用工主体可以明确后,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纳入至主业统一核算,可建议农电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实现农电员工和正式员工的一体化管理措施。
(三)解决农电员工同工不同酬的实际问题
在如今的社会普遍都存在着这种想法:农电员工与用工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导致了主业成本大面积上长,效益下降的总理。这种认知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的。实际上,建议电力公司建立相应的农电员工的岗位系统,实行定员定岗的制度,根据岗位系统建立起相应的工资标准,对全体的农电员工实行岗位竞聘制度,根据竞聘岗位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与上岗的责任书,实行以岗位定工资的薪酬等级制度,以岗位合同来明确农电员工的薪酬,实行按岗位定工资的薪酬等级制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才能确保电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代管体制的改革,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其管理、服务的质量水平、解决农电员工的用工主体问题、建立同岗同酬制,才可更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电力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安乐.论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
[2]黎建新.对农村供电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J].农村电工,200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