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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留学生弑母案”反映出青少年成长遭遇了重大危机,我国家庭教育无助的背后,更深层次上是社会教育的缺失。在探讨社会教育的内涵、功能和空间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社会教育的现状进行反思。而国外鲜活的示例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借鉴德国社会教育的具体经验,分析德田《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典的内容,不仅可以为预防当前频发的青少年危机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切入点,更可以为我国社会教育的变革提供值得参考的方向。
[关键词]青少年成长危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儿童与青少年福利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因为支付学费问题引起争执,24岁的留日大学生汪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前来浦东机场迎接的母亲连刺九刀。案例一发,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更为广泛意义上的成长危机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纵观相关媒体评论,我国当前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成为被批判的核心。《中国新闻周刊》走访的多位专家及机构均表示,“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近十年来中国青少年的心理疾患呈加速发展的态势”。然而,家庭教育对于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是否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在遭受斥责的同时,家庭教育是否同样需要制度性的支持?而要更好地预防青少年成长危机,青少年及其家庭应该得到哪些制度性的支持?这些都是在类似案例频发的当前急需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社会教育学的视角,主要借鉴德国社会教育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并为预防我国青少年成长危机提供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一、青少年弑亲折射家庭教育的无助和社会教育的缺失
在影响青少年儿童产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各种因素中,家庭教育的作用一直受到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在心理学、精神卫生和教育学领域中,很多研究取得了基本共识,认为家庭的教养方式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儿童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出现。比如,Bates等发现,负性教养方式(如矛盾管教方式、粗暴管教方式、低水平督导和低水平情感温暖)与儿童的外向性行为问题呈正相关。也有研究发现,父母过分溺爱和过分干涉都可能增加子女患精神障碍的危险。
通过了解弑母留学生汪某的家庭教育状况,已有研究所发现的家庭教育与青少年成长之间的关系在该案例中再次得到验证。江某弑母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悲剧家庭:其父习惯暴力解决问题,汪某从小就在吵闹的环境中长大。在这样一个父亲强权的家庭中,江某从来卜能违抗父亲: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父亲对他的要求近乎苛刻,并经常报之以打骂;而在汪某中考失利后,父亲擅自为他决定了出围的“出路”。到了日本,汪某暂时享受远离强权父亲的自由,而在生活上,他也逐渐成为一个升级版的父亲,穿着打扮和社交上讲究品牌和光鲜;母亲省吃俭用甚至借钱供养汪某留学,却缺乏与孩子必要的沟通。据报道,在这几年的过程中,原本健谈的汪某变得有些沉默,并且时而会有些异常的身体和情绪反应。
虽然汪某是一个极端案例,但它所反映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前却并不少见。这一类家庭教育问题在教养方式上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1)强权的家庭教养方式,如对待子女的暴力或高压,亲子之间缺少平等交流的空间;(2)功利主义的家庭教育观念,忽视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而只注重学习知识、技能和考取文凭;(3)父母为孩子决定人生道路,子女缺少自由发展和自主自立的空间。
这种强权、功利和缺少自由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导致留学生汪某逐渐出现心理和行为危机直至产生弑母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许也还在继续给其他成千上万的青少年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问题到这里似乎已经清晰:家庭教育的失败是导致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更好地预防,需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事实上,更深层的问题恰恰在如何支持上。回到汪某的案例中去,值得深思的是:汪某在家中所接受的来自父亲的负面的教育方式为何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补救?如何提升或改善汪某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这些问题说明,在已经明确家庭教育的失败是导致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重要原因之后,更重要的问题是去反思家庭教育失败的原因在哪里?有哪些可以预防其失败以及在其失能之后进行弥补的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些问题可以得到明确的解答和有效地解决。特别是在德国,完善的社会教育制度保障了其家庭获得教育支持以促进其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这些方面几乎空白,现行的社会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其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方面功能甚微。
如何通过变革社会教育、不断增强它对家庭和青少年的支持功能、从而在学校之外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制度性的保障,这是预防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的一条根本途径。
二、社会教育的内涵、功能及空间
(一)社会教育的沿革与内涵
社会教育(学)(Sozialpaedagogik)是有关全人教育和照顾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学科领域。“教育学”(pedagogy)源于希腊语pals(儿童)和ageln(培养或者带领),而“社会的”则是强调教养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社会教育是一种“社会功能”——它反映了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如何看待教育和抚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处于社会边缘的成员提供的社会福利。
社会教育作为一个概念最早使用于十九世纪中期的德国,而它在欧美国家的发展也深受德国进步主义教育的影响。其先期倡导者Diesterweg提出,社会下层阶级应该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这是最初的社会教育。之后,社会教育的概念逐步扩展,涉及到多种社会问题,比如吸毒成瘾和各种偏差行为等,从而成为致力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一个特殊的教育学实践领域。随着二十世纪初期青少年救济和照顾的制度化发展,社会教育逐步在青少年福利(Jugendhilfe)中制度化,涉及学校和家庭之外的所有教育。然而,由于青少年福利中一些重要的任务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并且学校本身也离不开社会教育的任务,这使得社会教育在机构上作为家庭和学校之外的分类产生了问题。而在服务对象方面,社会教育对儿童与青少年这个特殊年龄群体的集中关注也逐渐扩大。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发展出来的教育咨询中,用来施加影响的干预不仅直接面向儿童,而且也已经适用于家长和其他成人。这样的发展过程使得社会教育逐渐关注各种社会群体。在此过程中,除了照料之外,各种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开展起来,涵盖了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日间照顾、青少年项目、家长教育、不良行为及犯罪者工作、老年人工作等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实践领域。
因此,在实践层面上,社会教育包含了各种社会行动,致力于通过培养与教育实践提升人类福祉,并通过提供给人们管理自己生活、改变周围环境的各种方式来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而在理论层面上,社会教育同时是一门教育学科和社会学科,研究由社会结构和制度引发的、在个体特别是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冲突。
(二)社会教育的功能及空间
上述社会教育的内涵向我们揭示了它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总体上,社会教育致力于实现以 四个目标:
(1)全人教育——包括头脑教育(认知)、心灵教育(情绪和精神)和动手教育(实践和身体技能);(2)全面福祉——加强维持健康的因素、为人们享有持久的幸福感提供支持;(3)增强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权能,使之成为自我负责并对社会负责的人;(4)促进人类福利,预防或减少社会问题。
社会教育的目的和功能说明,与通常更注重知识技能学习和考试的功利主义取向的学校教育相比,社会教育更关注人格的培养和人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因此应该成为与学校教育平行的教育空间,而不仅仅是对后者的补充、更不是后者的附属。此外,社会教育不仅关注促进个体的福祉,同样致力于提升个体的能力来克服生活问题,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在这个层面上,社会教育必将涵盖对个体发展和家庭教育的支持。因此,从目的和功能来看,社会教育应该成为促进个体健康成长、提升家庭幸福、以及预防社会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安排。
众所周知,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同伴、学校和社会构成了四个重要的空间。然而,这四个教育空间彼此之间并非平行的关系。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主要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致力于儿童青少年的全面成长;而同辈和家庭更主要作为一种不正式的生活教育空间,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会有积极的也会有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度性的社会支持。而这些支持主要应该来自于社会教育。
根据上述社会教育的功能,社会教育空间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三、我国社会教育的现状与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预防
在学理上对社会教育的内涵、功能及其实施空间进行梳理之后再来审视我国社会教育的现状及其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功能,不免尴尬。
首先,我国的社会教育尚缺乏清晰的学理概念,并且存在认识的误区。如,认为礼会教育“是整个社会的职责,是社会有意而为之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活动,是由社会组织和计划的,在个体学习与社会教育共同发挥作用过程中促使人的社会化完成的教育实践”。类似的概念子在研究中比较常见,却只是循环定义,并没有明确界定社会教育的本质内涵和任务;这也导致了社会教育与校外教育、社区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等概念之间始终存在混淆。
概念的混淆必然会影响功能的发挥。我国当前社会教育现状的第二个方面表现在,社会教育很大程度上被校外教育所取代,而校外教育如青少年宫等社会教育场所多为学校教育服务,导致这个意义上的社会教育实际上被“学校化”,“功能不断退化”,抑或是“扮演配角”、带有很浓厚的“边缘”意味。在这种境况下,社会教育帮助青少年解决社会化的问题、为家庭提供教育支持、从而促进青少年健康全面成长的功能无处实现。
第三,我国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不健全,甚至被挪作他用;或者由于缺乏常规的社会教育服务或项目而被空置。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社会教育的发展依然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持。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现状,显然,我国当前的社会教育在促进青少年全面和健康的发展、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方面的功能明显缺失。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让我们重新审视留学生弑母以及相似的青少年弑亲或者杀人及自杀案例等等,也许分析的视野会更清晰:我国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背后固然有失败的家庭教育,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社会教育的缺失,使得这些有问题的家庭及其子女得不到及时而适当的帮助或干预,从而逐渐引发危机。试想,如果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确保运行的社会教育制度,通过它,汪某从小所接受的父亲的负面教育方式可以得到及时纠正、或者汪某的母亲可以找到相关的社会教育机构寻求帮助,那么,也许汪某后来成长危机的极端表现就可以得到一定预防。
显然,要更好地预防类似案例的发生、特别是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危机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拓展和创新社会教育的研究,在实践上也急需对我国社会教育进行变革。
四、德国促进青少年福祉的社会教育实践对我国社会教育变革方向的启示
在社会教育变革的方向上,德国的社会教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德国,社会教育最主要的实践领域是青少年福利与服务。其社会教育的理念与目标通过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在制度上得以实现和保障。在此,笔者摘取了该法典中促进青少年健康全面成长的部分条文,分别如下。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围绕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全面成长,德国社会教育实践的服务对象同时包含了青少年儿童个体和家庭。若按照为家庭服务的性质为标准,这些服务可以主要分为两类:
其一,家庭支持性的帮助,旨在加强或重建家庭的教育能力。如16条规定,父母和其他对教育负有责任的成员和年轻人应该得到家庭中的一般性教育帮助,以提升他们对其教育责任的感知,并且帮助他们了解家庭中的冲突如何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得以解决。这些家庭中的教育帮助主要包括:(1)根据处于不同生活处境及教育情境的家庭的需要、兴趣以及经历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提高家庭与教育机构合作、自我帮助以及获取邻里支持的能力,并帮助年轻人为婚姻、伴侣关系、以及与孩子共同生活做好准备;(2)为年轻人的教育和发展问题提供咨询等。家庭支持性的帮助还包括如17条所规定的针对家庭共同生活、分居和离婚问题提供咨询,以帮助解决家庭中的冲突和危机,并在遇到分居或离婚情况时,为父母履行义务、以确保儿童或青少年的幸福创造条件。第三种重要的支持性的家庭帮助为第28条所规定的针对家庭的“教育咨询”,帮助儿童、青少年、家长及其他负有教育责任者澄清和克服个人以及与家庭有关的问题和潜存的因素,并帮助他们解决教育上的问题。此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家庭支持性帮助为31条所规定的“社会教育性的家庭帮助”,主要通过紧密的照顾与陪伴,帮助家庭完成教育任务、解决日常问题、化解冲突和危机、以及建立与机构的联系,通过帮助实现家庭的自助。
其二,家庭补充性的帮助,主要包括“促进青少年教育的帮助”(27条),致力于帮助年长些的儿童、青少年及年轻的成人克服问题,实现自立。这些支持涉及“社会性的小组工作”(29条)和“教育辅导”(30条),主要帮助大龄儿童及青少年克服发展困难和行为问题,以及“深入的社会教育性的个案照管”(35条),旨在帮助青少年提升社会融入、实现自我负责的生活方式。
虽然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并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但是,德国比较完善的社会教育制度安排、特别是通过青少年福利法典而确定的社会教育实践内容依然为我国社会教育的变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社会教育基本功能需要回归,即促进全人教育、提升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的福祉;其次,社会教育的服务对象亟待扩大,除了关注青少年儿童个体,还要更多关注家庭,为家庭教育提供亟需的帮助;第三,社会教育附属于学校教育的地位以及功利主义的取向亟需改变,应确保其公益性;最后,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以上三点以及更具体的支持服务条款需要通过立法——如社会教育法或儿童青少年福利法——得以保障。
当前频发的弑亲案不仅反映了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更揭示了深层次上我国社会教育功能的缺失。如何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也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并帮助青少年提升克服发展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预防成长危机,这是我国社会教育需要致力于解决的丰要问题,也是变革的必然方向。这些也为相关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青少年成长危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儿童与青少年福利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因为支付学费问题引起争执,24岁的留日大学生汪某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前来浦东机场迎接的母亲连刺九刀。案例一发,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和更为广泛意义上的成长危机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纵观相关媒体评论,我国当前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成为被批判的核心。《中国新闻周刊》走访的多位专家及机构均表示,“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近十年来中国青少年的心理疾患呈加速发展的态势”。然而,家庭教育对于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是否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在遭受斥责的同时,家庭教育是否同样需要制度性的支持?而要更好地预防青少年成长危机,青少年及其家庭应该得到哪些制度性的支持?这些都是在类似案例频发的当前急需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社会教育学的视角,主要借鉴德国社会教育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并为预防我国青少年成长危机提供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一、青少年弑亲折射家庭教育的无助和社会教育的缺失
在影响青少年儿童产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各种因素中,家庭教育的作用一直受到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在心理学、精神卫生和教育学领域中,很多研究取得了基本共识,认为家庭的教养方式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儿童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出现。比如,Bates等发现,负性教养方式(如矛盾管教方式、粗暴管教方式、低水平督导和低水平情感温暖)与儿童的外向性行为问题呈正相关。也有研究发现,父母过分溺爱和过分干涉都可能增加子女患精神障碍的危险。
通过了解弑母留学生汪某的家庭教育状况,已有研究所发现的家庭教育与青少年成长之间的关系在该案例中再次得到验证。江某弑母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悲剧家庭:其父习惯暴力解决问题,汪某从小就在吵闹的环境中长大。在这样一个父亲强权的家庭中,江某从来卜能违抗父亲: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父亲对他的要求近乎苛刻,并经常报之以打骂;而在汪某中考失利后,父亲擅自为他决定了出围的“出路”。到了日本,汪某暂时享受远离强权父亲的自由,而在生活上,他也逐渐成为一个升级版的父亲,穿着打扮和社交上讲究品牌和光鲜;母亲省吃俭用甚至借钱供养汪某留学,却缺乏与孩子必要的沟通。据报道,在这几年的过程中,原本健谈的汪某变得有些沉默,并且时而会有些异常的身体和情绪反应。
虽然汪某是一个极端案例,但它所反映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前却并不少见。这一类家庭教育问题在教养方式上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1)强权的家庭教养方式,如对待子女的暴力或高压,亲子之间缺少平等交流的空间;(2)功利主义的家庭教育观念,忽视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而只注重学习知识、技能和考取文凭;(3)父母为孩子决定人生道路,子女缺少自由发展和自主自立的空间。
这种强权、功利和缺少自由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导致留学生汪某逐渐出现心理和行为危机直至产生弑母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许也还在继续给其他成千上万的青少年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问题到这里似乎已经清晰:家庭教育的失败是导致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更好地预防,需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事实上,更深层的问题恰恰在如何支持上。回到汪某的案例中去,值得深思的是:汪某在家中所接受的来自父亲的负面的教育方式为何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补救?如何提升或改善汪某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这些问题说明,在已经明确家庭教育的失败是导致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重要原因之后,更重要的问题是去反思家庭教育失败的原因在哪里?有哪些可以预防其失败以及在其失能之后进行弥补的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些问题可以得到明确的解答和有效地解决。特别是在德国,完善的社会教育制度保障了其家庭获得教育支持以促进其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这些方面几乎空白,现行的社会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其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方面功能甚微。
如何通过变革社会教育、不断增强它对家庭和青少年的支持功能、从而在学校之外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制度性的保障,这是预防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的一条根本途径。
二、社会教育的内涵、功能及空间
(一)社会教育的沿革与内涵
社会教育(学)(Sozialpaedagogik)是有关全人教育和照顾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学科领域。“教育学”(pedagogy)源于希腊语pals(儿童)和ageln(培养或者带领),而“社会的”则是强调教养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社会教育是一种“社会功能”——它反映了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如何看待教育和抚养、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处于社会边缘的成员提供的社会福利。
社会教育作为一个概念最早使用于十九世纪中期的德国,而它在欧美国家的发展也深受德国进步主义教育的影响。其先期倡导者Diesterweg提出,社会下层阶级应该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这是最初的社会教育。之后,社会教育的概念逐步扩展,涉及到多种社会问题,比如吸毒成瘾和各种偏差行为等,从而成为致力于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一个特殊的教育学实践领域。随着二十世纪初期青少年救济和照顾的制度化发展,社会教育逐步在青少年福利(Jugendhilfe)中制度化,涉及学校和家庭之外的所有教育。然而,由于青少年福利中一些重要的任务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并且学校本身也离不开社会教育的任务,这使得社会教育在机构上作为家庭和学校之外的分类产生了问题。而在服务对象方面,社会教育对儿童与青少年这个特殊年龄群体的集中关注也逐渐扩大。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发展出来的教育咨询中,用来施加影响的干预不仅直接面向儿童,而且也已经适用于家长和其他成人。这样的发展过程使得社会教育逐渐关注各种社会群体。在此过程中,除了照料之外,各种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开展起来,涵盖了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日间照顾、青少年项目、家长教育、不良行为及犯罪者工作、老年人工作等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实践领域。
因此,在实践层面上,社会教育包含了各种社会行动,致力于通过培养与教育实践提升人类福祉,并通过提供给人们管理自己生活、改变周围环境的各种方式来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而在理论层面上,社会教育同时是一门教育学科和社会学科,研究由社会结构和制度引发的、在个体特别是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冲突。
(二)社会教育的功能及空间
上述社会教育的内涵向我们揭示了它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总体上,社会教育致力于实现以 四个目标:
(1)全人教育——包括头脑教育(认知)、心灵教育(情绪和精神)和动手教育(实践和身体技能);(2)全面福祉——加强维持健康的因素、为人们享有持久的幸福感提供支持;(3)增强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权能,使之成为自我负责并对社会负责的人;(4)促进人类福利,预防或减少社会问题。
社会教育的目的和功能说明,与通常更注重知识技能学习和考试的功利主义取向的学校教育相比,社会教育更关注人格的培养和人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因此应该成为与学校教育平行的教育空间,而不仅仅是对后者的补充、更不是后者的附属。此外,社会教育不仅关注促进个体的福祉,同样致力于提升个体的能力来克服生活问题,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在这个层面上,社会教育必将涵盖对个体发展和家庭教育的支持。因此,从目的和功能来看,社会教育应该成为促进个体健康成长、提升家庭幸福、以及预防社会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安排。
众所周知,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同伴、学校和社会构成了四个重要的空间。然而,这四个教育空间彼此之间并非平行的关系。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主要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致力于儿童青少年的全面成长;而同辈和家庭更主要作为一种不正式的生活教育空间,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会有积极的也会有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度性的社会支持。而这些支持主要应该来自于社会教育。
根据上述社会教育的功能,社会教育空间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三、我国社会教育的现状与青少年成长危机的预防
在学理上对社会教育的内涵、功能及其实施空间进行梳理之后再来审视我国社会教育的现状及其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功能,不免尴尬。
首先,我国的社会教育尚缺乏清晰的学理概念,并且存在认识的误区。如,认为礼会教育“是整个社会的职责,是社会有意而为之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活动,是由社会组织和计划的,在个体学习与社会教育共同发挥作用过程中促使人的社会化完成的教育实践”。类似的概念子在研究中比较常见,却只是循环定义,并没有明确界定社会教育的本质内涵和任务;这也导致了社会教育与校外教育、社区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等概念之间始终存在混淆。
概念的混淆必然会影响功能的发挥。我国当前社会教育现状的第二个方面表现在,社会教育很大程度上被校外教育所取代,而校外教育如青少年宫等社会教育场所多为学校教育服务,导致这个意义上的社会教育实际上被“学校化”,“功能不断退化”,抑或是“扮演配角”、带有很浓厚的“边缘”意味。在这种境况下,社会教育帮助青少年解决社会化的问题、为家庭提供教育支持、从而促进青少年健康全面成长的功能无处实现。
第三,我国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不健全,甚至被挪作他用;或者由于缺乏常规的社会教育服务或项目而被空置。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社会教育的发展依然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持。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现状,显然,我国当前的社会教育在促进青少年全面和健康的发展、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方面的功能明显缺失。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让我们重新审视留学生弑母以及相似的青少年弑亲或者杀人及自杀案例等等,也许分析的视野会更清晰:我国当前频发的青少年成长危机背后固然有失败的家庭教育,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社会教育的缺失,使得这些有问题的家庭及其子女得不到及时而适当的帮助或干预,从而逐渐引发危机。试想,如果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确保运行的社会教育制度,通过它,汪某从小所接受的父亲的负面教育方式可以得到及时纠正、或者汪某的母亲可以找到相关的社会教育机构寻求帮助,那么,也许汪某后来成长危机的极端表现就可以得到一定预防。
显然,要更好地预防类似案例的发生、特别是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危机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拓展和创新社会教育的研究,在实践上也急需对我国社会教育进行变革。
四、德国促进青少年福祉的社会教育实践对我国社会教育变革方向的启示
在社会教育变革的方向上,德国的社会教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德国,社会教育最主要的实践领域是青少年福利与服务。其社会教育的理念与目标通过社会法典第八部——《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在制度上得以实现和保障。在此,笔者摘取了该法典中促进青少年健康全面成长的部分条文,分别如下。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围绕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全面成长,德国社会教育实践的服务对象同时包含了青少年儿童个体和家庭。若按照为家庭服务的性质为标准,这些服务可以主要分为两类:
其一,家庭支持性的帮助,旨在加强或重建家庭的教育能力。如16条规定,父母和其他对教育负有责任的成员和年轻人应该得到家庭中的一般性教育帮助,以提升他们对其教育责任的感知,并且帮助他们了解家庭中的冲突如何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得以解决。这些家庭中的教育帮助主要包括:(1)根据处于不同生活处境及教育情境的家庭的需要、兴趣以及经历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提高家庭与教育机构合作、自我帮助以及获取邻里支持的能力,并帮助年轻人为婚姻、伴侣关系、以及与孩子共同生活做好准备;(2)为年轻人的教育和发展问题提供咨询等。家庭支持性的帮助还包括如17条所规定的针对家庭共同生活、分居和离婚问题提供咨询,以帮助解决家庭中的冲突和危机,并在遇到分居或离婚情况时,为父母履行义务、以确保儿童或青少年的幸福创造条件。第三种重要的支持性的家庭帮助为第28条所规定的针对家庭的“教育咨询”,帮助儿童、青少年、家长及其他负有教育责任者澄清和克服个人以及与家庭有关的问题和潜存的因素,并帮助他们解决教育上的问题。此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家庭支持性帮助为31条所规定的“社会教育性的家庭帮助”,主要通过紧密的照顾与陪伴,帮助家庭完成教育任务、解决日常问题、化解冲突和危机、以及建立与机构的联系,通过帮助实现家庭的自助。
其二,家庭补充性的帮助,主要包括“促进青少年教育的帮助”(27条),致力于帮助年长些的儿童、青少年及年轻的成人克服问题,实现自立。这些支持涉及“社会性的小组工作”(29条)和“教育辅导”(30条),主要帮助大龄儿童及青少年克服发展困难和行为问题,以及“深入的社会教育性的个案照管”(35条),旨在帮助青少年提升社会融入、实现自我负责的生活方式。
虽然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并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但是,德国比较完善的社会教育制度安排、特别是通过青少年福利法典而确定的社会教育实践内容依然为我国社会教育的变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社会教育基本功能需要回归,即促进全人教育、提升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的福祉;其次,社会教育的服务对象亟待扩大,除了关注青少年儿童个体,还要更多关注家庭,为家庭教育提供亟需的帮助;第三,社会教育附属于学校教育的地位以及功利主义的取向亟需改变,应确保其公益性;最后,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以上三点以及更具体的支持服务条款需要通过立法——如社会教育法或儿童青少年福利法——得以保障。
当前频发的弑亲案不仅反映了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更揭示了深层次上我国社会教育功能的缺失。如何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也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并帮助青少年提升克服发展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预防成长危机,这是我国社会教育需要致力于解决的丰要问题,也是变革的必然方向。这些也为相关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