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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离不开“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学际研究。国际环境法方法论上的两级分化与相互协同主要包括“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化与协同。解决环境问题,只在于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学际性研究,除此别无他途。
关键词 形而上学 形而下学 方法论 国际环境法
作者简介:邵莉莉,中国政法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2
环境问题除了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治理之外,还需要寻求法律手段予以保护。国际环境法作为蓬勃发展的一门学科,正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法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人们基于对其理论基础构建与实践检验所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惯例及多边协议的履行状态说明对国际环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存在着认识方面的不足。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法很少有学者涉及,更别说从“形而上”与“形而下”进行系统的阐述。对于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是研究的关键,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国际环境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任务主要在于对国际法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改造并加以发展。如果要出色的完成其任务,就必然要对国际环境法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加以改造和完善。目前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碎片化研究直接阻碍了其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以至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包括气候变化、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都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还处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状态。正是因为却反对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缺失,才使得国际环境法与传统的国内法学,如民法、刑法等难以实现有效的衔接。与此相适应,国际环境法现有的研究现状也未能对国内环境法治的理论构建起到实质性影响。基于以上的分析,对国际环境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构建相当重要,特别是从“形而上”与“形而下”研究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主要任务在于对于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进行改造。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对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环境法要想取得实质性突破,必定要注重对“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学际研究。国际环境法现有的对方法论上的缺失导致了对国际环境法学术的研究成为空中楼阁,所以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构建现如今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并且这种缺失还影响了国际环境法与传统各个学科的交流,如民法、生态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流合作。本文将对国际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的方法论问题。
一、 关于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概念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指未成形的东西,“形而下”指已经成形的东西。关于”形而上”与”形而下”关系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息过。以三弼为首的玄学家认为,“形而上”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形而上”决定了“形而下”的东西;宋明时代的朱熹说:形而上者是理,形而下者是气。朱熹想表达 “形而下”的东西决定了“形而上”。但是古代唯物主义思想家们则认为,“形而上”的东西不能与“形而下”的东西相脱离。但是这种观点在中国思想史并没有占到主导地位,尤其对于我们整个民族的观念而言。现实是, “形而上”决定“形而下”的观点一直是中国古代大部分思想家的信念。
法林顿种子他的《希腊的科学》一书明确了希腊两方面的宗旨:一方面属于上层人士;另一方面属于下层人士。我国古代,社会下层工匠是属于“形而下”的。而知识分子始终不能居于上者。中国古代许多带有下层人士传统的哲学思想体系,要么衰落要么被趋同化进了“形而上”领域。古代的哲学家往往用比喻来表述自己的见解,无非也就是“道德”与“理气”的关系等,这必然会导致理性思维的缺乏成为我国科技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说“形而上”决定“形而下”的观点,在西方也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这种观点直到近代,才发生改变。本质原因在于物质条件的变化。物质条件在前人看来,它仍然是一个“形而下”的东西。由此观之还是“形而下”决定 “形而上”。
二、国际环境法学理论构建离不开“形而上”、“形而下”的两级分化与相互趋同
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化与趋同是国际环境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支撑。基于国际环境法学的公益性和跨学科性的特征,必须要加强其与传统的各个部分法的协同,但这种协同也是以学科的分化为前提的这种分化分为学科的方法分化和内容上的分化。具体地说,这两部分的分化是由“形而上”部分与“形而下”构成的。要想解决国际环境的出路,首先就要探明国际环境问题的本质原因,如果说这种原因与哲学、宗教、文学、伦理等有联系那么就必须通过“形而上学的学际研究”探求解决的道路;如果本质原因与科学技术、政治、社会有关系,那么就必须通过“形而下学的学际研究”探求解决的道路。上述的结论可以说包括了所有的问题。我们人类,只有通过学际研究才能看到通向未来的希望。法学学科的分化可以说也是法学学术进步的标志,国际环境法亦然,国际环境法通过“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划分更加凸显其高度的进步性发展。例如对于林业碳汇的国际环境法律保护,它是需要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与林业碳汇有关的实践作指导,这也包括涉及与其相关的知识如REDD机制这些基本知识去解剖“形而上”的理论论证。所以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意涵是与认识论和方法论密不可分的。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主题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等等这些基本理论都是依赖国际环境法学界对“形而上”与“形而下”的高度发展。一方面,环境伦理学的基本构建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完善,使其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学科。另一方面,对于国际环境法所体现的基本理论也应该通过实践进行检测,应该运用“形而下”的功能使其不断加强完善。现如今对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诸如对国际环境法中淡水资源的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问题的研究就缺乏这种国际环境法本身所具有的“形而上”与“形而下”两极的分化和趋同。研究这些重大的跨国环境问题,必须要有严密的实证性论证,不能只能结合对世权、义务等基本法律概念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只通过实践的实证分析而忽略对“形而上”相关学科所体现的理论部分的研究。例如对跨界水资源的国际环境法的保护,不仅仅要研究跨界水资源的基本理论的演绎发展,还要结合与跨界水资源有关的国际法院和仲裁院的裁决、政府间和非政府间主体所备的法律声明等等。只有通过实证性证明与理论的演绎推理,才能真正有助于解决国际环境争端产生的纠纷。这也再次证实了“形而上”与“形而下”分化研究的必要性。所以在今后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中我们必须提倡这种分化性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形而上”的研究,又要对“形而下”的工程进行实证性的分析和论证。为此,必须要反思国际环境法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工,在分工中要体现合作才不会出现国际环境法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象:有学者反映现如今的环境理论充斥着法律道德主义色彩经不住实践的考验;而实践研究中却认为所实行的措施离环境的基本理论太抽象。所以可以说,对国际环境法性质及体系、主体、渊源的研究需要“形而上”的方法论支撑,而关于国际环境法制度构建则更需要“形而下”的方法论支持。 三、国际环境法制度构建应该正确理解可持续发展在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学际研究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特别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人类对自然的环境的影响逐渐超出环境的承载力,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恰当的开发、利用自然,不加限制的排放废弃物,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危机频繁出现。从酸雨现象、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到沙尘暴、雾霾的肆虐,人类亟需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来求得与自然的和平相处:发展应当是注重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共同发展,应当是现状与未来的和谐发展,这种新的发展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变成了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从理论出发,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环境会议以及《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环境法领域中都体现了国际保护视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演进,可以从起源、涵义及各方面都可以进行说明。在法律政策、法理论证和法律制度方面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清主要问题,在对国际环境法的法学理论论证、价值位阶、制度构建中进行全面的系统研究。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发展观,它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把它当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指导着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它在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渔业管理以及公众参与和预防程序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原则,从对其概念的界定,从特定法到融贯法,有必要对其进行平衡,所以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文字,而是行动。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应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不应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它应该只是政治理论上的设想,而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学者提出,要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规范意涵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可以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指引从国际法发源的角度进行实证性的分析,从分析可以得出“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规范意义,但是除了条约之外的国家和事项,是有限制的。所以可持续发展属于“环境政治伦理”概念,存在于多边环境法律框架中。不管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基于政治理念的设想亦或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都是深远的。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国际环境法的大部分内容也被看作是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律,所以有的学者又提出将国际环境法更名为“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对于这一定义是否恰当,取决于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而在于我们从哪个角度来看待现有的国际环境法。
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理论潜质在国际环境法中表现的并不充分,可持续发展通过里约及后的会议不断丰富其内涵,国际环境法有必要改变现有的不足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是国际环境法如何应对可持续发展不断出现的新要求仍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法政策角度来衡量,可持续发展理应是国际环境法的理论支撑;在政策目标的选择上,由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目标哪个优先并无具体细分,而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应该在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领域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从法律制度角度,可持续发展应该内化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挑战的初步设想: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初步形成及巩固;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基础(从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物种和栖息地、渔业管理、跨界大气污染等方面论述);可持续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跨界损害责任的伦理基础。
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变化对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挑战。可持续发展可以解决国际环境法所体现的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理念。它使国家环境法不仅可以体现代际公平、代内平等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公平的正义观,还可以体现其对效率的追求。可以说,可持续发展不断充实着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它促使国际环境法开始研究“跨代环境公平”,并且要求国际环境法建立环境生态的法律问题。从某种角度看,可持续发展会使国际环境法成为纵向的国际法。可持续发展应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方法论来指导其理论和实践。它要求国际环境法应该不单纯将环境问题看成是法律问
关键词 形而上学 形而下学 方法论 国际环境法
作者简介:邵莉莉,中国政法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2
环境问题除了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治理之外,还需要寻求法律手段予以保护。国际环境法作为蓬勃发展的一门学科,正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法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人们基于对其理论基础构建与实践检验所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惯例及多边协议的履行状态说明对国际环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存在着认识方面的不足。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法很少有学者涉及,更别说从“形而上”与“形而下”进行系统的阐述。对于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论是研究的关键,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国际环境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任务主要在于对国际法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改造并加以发展。如果要出色的完成其任务,就必然要对国际环境法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加以改造和完善。目前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碎片化研究直接阻碍了其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以至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包括气候变化、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都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还处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状态。正是因为却反对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缺失,才使得国际环境法与传统的国内法学,如民法、刑法等难以实现有效的衔接。与此相适应,国际环境法现有的研究现状也未能对国内环境法治的理论构建起到实质性影响。基于以上的分析,对国际环境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构建相当重要,特别是从“形而上”与“形而下”研究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主要任务在于对于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进行改造。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对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环境法要想取得实质性突破,必定要注重对“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学际研究。国际环境法现有的对方法论上的缺失导致了对国际环境法学术的研究成为空中楼阁,所以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构建现如今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并且这种缺失还影响了国际环境法与传统各个学科的交流,如民法、生态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流合作。本文将对国际环境法学术研究及制度构建的方法论问题。
一、 关于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概念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指未成形的东西,“形而下”指已经成形的东西。关于”形而上”与”形而下”关系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息过。以三弼为首的玄学家认为,“形而上”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形而上”决定了“形而下”的东西;宋明时代的朱熹说:形而上者是理,形而下者是气。朱熹想表达 “形而下”的东西决定了“形而上”。但是古代唯物主义思想家们则认为,“形而上”的东西不能与“形而下”的东西相脱离。但是这种观点在中国思想史并没有占到主导地位,尤其对于我们整个民族的观念而言。现实是, “形而上”决定“形而下”的观点一直是中国古代大部分思想家的信念。
法林顿种子他的《希腊的科学》一书明确了希腊两方面的宗旨:一方面属于上层人士;另一方面属于下层人士。我国古代,社会下层工匠是属于“形而下”的。而知识分子始终不能居于上者。中国古代许多带有下层人士传统的哲学思想体系,要么衰落要么被趋同化进了“形而上”领域。古代的哲学家往往用比喻来表述自己的见解,无非也就是“道德”与“理气”的关系等,这必然会导致理性思维的缺乏成为我国科技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说“形而上”决定“形而下”的观点,在西方也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这种观点直到近代,才发生改变。本质原因在于物质条件的变化。物质条件在前人看来,它仍然是一个“形而下”的东西。由此观之还是“形而下”决定 “形而上”。
二、国际环境法学理论构建离不开“形而上”、“形而下”的两级分化与相互趋同
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化与趋同是国际环境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支撑。基于国际环境法学的公益性和跨学科性的特征,必须要加强其与传统的各个部分法的协同,但这种协同也是以学科的分化为前提的这种分化分为学科的方法分化和内容上的分化。具体地说,这两部分的分化是由“形而上”部分与“形而下”构成的。要想解决国际环境的出路,首先就要探明国际环境问题的本质原因,如果说这种原因与哲学、宗教、文学、伦理等有联系那么就必须通过“形而上学的学际研究”探求解决的道路;如果本质原因与科学技术、政治、社会有关系,那么就必须通过“形而下学的学际研究”探求解决的道路。上述的结论可以说包括了所有的问题。我们人类,只有通过学际研究才能看到通向未来的希望。法学学科的分化可以说也是法学学术进步的标志,国际环境法亦然,国际环境法通过“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划分更加凸显其高度的进步性发展。例如对于林业碳汇的国际环境法律保护,它是需要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与林业碳汇有关的实践作指导,这也包括涉及与其相关的知识如REDD机制这些基本知识去解剖“形而上”的理论论证。所以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意涵是与认识论和方法论密不可分的。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主题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等等这些基本理论都是依赖国际环境法学界对“形而上”与“形而下”的高度发展。一方面,环境伦理学的基本构建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完善,使其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学科。另一方面,对于国际环境法所体现的基本理论也应该通过实践进行检测,应该运用“形而下”的功能使其不断加强完善。现如今对国际环境法学的研究,诸如对国际环境法中淡水资源的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环境法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问题的研究就缺乏这种国际环境法本身所具有的“形而上”与“形而下”两极的分化和趋同。研究这些重大的跨国环境问题,必须要有严密的实证性论证,不能只能结合对世权、义务等基本法律概念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只通过实践的实证分析而忽略对“形而上”相关学科所体现的理论部分的研究。例如对跨界水资源的国际环境法的保护,不仅仅要研究跨界水资源的基本理论的演绎发展,还要结合与跨界水资源有关的国际法院和仲裁院的裁决、政府间和非政府间主体所备的法律声明等等。只有通过实证性证明与理论的演绎推理,才能真正有助于解决国际环境争端产生的纠纷。这也再次证实了“形而上”与“形而下”分化研究的必要性。所以在今后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中我们必须提倡这种分化性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形而上”的研究,又要对“形而下”的工程进行实证性的分析和论证。为此,必须要反思国际环境法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分工,在分工中要体现合作才不会出现国际环境法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象:有学者反映现如今的环境理论充斥着法律道德主义色彩经不住实践的考验;而实践研究中却认为所实行的措施离环境的基本理论太抽象。所以可以说,对国际环境法性质及体系、主体、渊源的研究需要“形而上”的方法论支撑,而关于国际环境法制度构建则更需要“形而下”的方法论支持。 三、国际环境法制度构建应该正确理解可持续发展在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学际研究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特别是新兴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人类对自然的环境的影响逐渐超出环境的承载力,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恰当的开发、利用自然,不加限制的排放废弃物,使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危机频繁出现。从酸雨现象、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到沙尘暴、雾霾的肆虐,人类亟需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来求得与自然的和平相处:发展应当是注重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共同发展,应当是现状与未来的和谐发展,这种新的发展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变成了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从理论出发,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环境会议以及《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环境法领域中都体现了国际保护视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演进,可以从起源、涵义及各方面都可以进行说明。在法律政策、法理论证和法律制度方面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清主要问题,在对国际环境法的法学理论论证、价值位阶、制度构建中进行全面的系统研究。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发展观,它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把它当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指导着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它在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渔业管理以及公众参与和预防程序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原则,从对其概念的界定,从特定法到融贯法,有必要对其进行平衡,所以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文字,而是行动。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应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不应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它应该只是政治理论上的设想,而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学者提出,要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规范意涵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可以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指引从国际法发源的角度进行实证性的分析,从分析可以得出“可持续发展”概念能够通过多边环境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接纳取得规范意义,但是除了条约之外的国家和事项,是有限制的。所以可持续发展属于“环境政治伦理”概念,存在于多边环境法律框架中。不管是作为一种理念还是基于政治理念的设想亦或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都是深远的。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国际环境法的大部分内容也被看作是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法律,所以有的学者又提出将国际环境法更名为“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对于这一定义是否恰当,取决于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而在于我们从哪个角度来看待现有的国际环境法。
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理论潜质在国际环境法中表现的并不充分,可持续发展通过里约及后的会议不断丰富其内涵,国际环境法有必要改变现有的不足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是国际环境法如何应对可持续发展不断出现的新要求仍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法政策角度来衡量,可持续发展理应是国际环境法的理论支撑;在政策目标的选择上,由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目标哪个优先并无具体细分,而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应该在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领域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从法律制度角度,可持续发展应该内化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挑战的初步设想: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初步形成及巩固;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基础(从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物种和栖息地、渔业管理、跨界大气污染等方面论述);可持续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跨界损害责任的伦理基础。
可持续发展的不断变化对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挑战。可持续发展可以解决国际环境法所体现的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理念。它使国家环境法不仅可以体现代际公平、代内平等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公平的正义观,还可以体现其对效率的追求。可以说,可持续发展不断充实着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它促使国际环境法开始研究“跨代环境公平”,并且要求国际环境法建立环境生态的法律问题。从某种角度看,可持续发展会使国际环境法成为纵向的国际法。可持续发展应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方法论来指导其理论和实践。它要求国际环境法应该不单纯将环境问题看成是法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