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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体制改革应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而公正司法不应仅仅是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司法实践。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真正推进公正司法。
关键词:司法体制、行政权、司法权、独立审判权、公正司法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曾就公正司法讲过一段著名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可以肯定地说,公正司法不仅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更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冤案大多都是被法外的力量所控制,为什么外力能够控制本应公平公正的法律,这就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公检法制造一起冤案易如反掌,但是若要为此平反,却需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我们知道的冤案很少,我们不知道的冤案大量存在,每起冤案都会反映出司法体制的弊端。
近年来,中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司法规律既有相互联系性和整体性,又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与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立足于法治中国的语境,并参考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
第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就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制定良法,尊崇法律,严格施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就是要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第四,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这是司法的重要法则。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历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实施,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正因为如此,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第五,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包括他们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支持等。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
公正司法不应仅仅是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司法实践。
公正司法的内涵具有时代性,在当下,公正司法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司法理念层面,另一个是司法实践层面。
第一,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奠定体制基础
首先,要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理顺各级党组织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既确保党在思想、组织、政治上对司法事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要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因此,构建法院系统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和财政拨付制度对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次,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在审判组织上,应严格依法保障合议庭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尽量缩小审判委员会的审理范围。
第二,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为公正司法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要健全立法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强化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对司法权监督的可操作性,在制度上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将党委的政治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党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监督。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舆论媒体等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制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还处在发展初期;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舆论审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中立性。
再次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扩大陪审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促进陪审工作的法制化,彰显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
第三,强化司法权威,为公正司法增强社会效应
首先,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对司法权威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法官徇私枉法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戕害。国家应严把法官的准入关,加大法官的培训力度,健全法官的考核机制,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其次,解决审判终局性与信访终结制之间的矛盾。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践中,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又否定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严重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是出台信访法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还是把“上访”导入“上诉”回归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再次,破解执行难题。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了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反过来又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恶性循环。应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单独立法,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机制,强化司法公信力。
从十六大到十九大,我们能够看到进步一直都有,但是万里长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还需国家、社会、民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汉维静,女,陕西西安,汉族,198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法学,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公证员
关键词:司法体制、行政权、司法权、独立审判权、公正司法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曾就公正司法讲过一段著名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可以肯定地说,公正司法不仅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更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冤案大多都是被法外的力量所控制,为什么外力能够控制本应公平公正的法律,这就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公检法制造一起冤案易如反掌,但是若要为此平反,却需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我们知道的冤案很少,我们不知道的冤案大量存在,每起冤案都会反映出司法体制的弊端。
近年来,中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司法规律既有相互联系性和整体性,又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与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立足于法治中国的语境,并参考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
第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就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制定良法,尊崇法律,严格施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就是要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第四,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这是司法的重要法则。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历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实施,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正因为如此,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第五,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包括他们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支持等。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
公正司法不应仅仅是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司法实践。
公正司法的内涵具有时代性,在当下,公正司法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司法理念层面,另一个是司法实践层面。
第一,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奠定体制基础
首先,要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理顺各级党组织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既确保党在思想、组织、政治上对司法事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独立性。
其次,要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因此,构建法院系统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和财政拨付制度对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次,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在审判组织上,应严格依法保障合议庭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尽量缩小审判委员会的审理范围。
第二,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为公正司法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要健全立法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强化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对司法权监督的可操作性,在制度上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将党委的政治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党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监督。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舆论媒体等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制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还处在发展初期;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舆论审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中立性。
再次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扩大陪审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促进陪审工作的法制化,彰显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
第三,强化司法权威,为公正司法增强社会效应
首先,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官素质对司法权威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法官徇私枉法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戕害。国家应严把法官的准入关,加大法官的培训力度,健全法官的考核机制,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其次,解决审判终局性与信访终结制之间的矛盾。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践中,涉法涉讼信访系统的存在,又否定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严重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是出台信访法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还是把“上访”导入“上诉”回归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再次,破解执行难题。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了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反过来又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恶性循环。应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单独立法,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机制,强化司法公信力。
从十六大到十九大,我们能够看到进步一直都有,但是万里长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还需国家、社会、民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汉维静,女,陕西西安,汉族,198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法学,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