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四要件犯罪构成本身缺乏类似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下“不法”与“罪责”的明确划分,导致了实质违法性难以为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任何一个要件所容纳,从而衍生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尴尬地位;若将其置入四要件犯罪构成中则会虚化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出罪功能,因此,外置于犯罪概念中在对人权价值的贯彻上具有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