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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政府只能有一个最高行政长官。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人让一乡存在两个乡长,而且并驾齐驱长达近二年之久。2002年4月15日,陕西省佳县刘国具乡召开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刘张雄为乡长。然而不久,佳县县委一纸文件却将刘张雄免职,任命张根生为代理乡长。依法选举的乡长没有提出辞职也未履行法定程序免职,新乡长也沒经同级人代会表决认可,于是就出现两个乡长同时履行乡长职责的咄咄怪事。根据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一般情况下,一个地方主要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是由上一级的党委先推荐一名人选,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以等额的办法进行选举。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这样选拔干部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党委在推荐人选的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民主考察程序,再按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体现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干部相结合的中国民主特色。问题是,这种推荐候选人选举模式,在一些官本位、权大于法者的手里,很可能流于形式。佳县县委以党委文件任命的形式随意撤换法定当选的乡长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该县县委在下辖乡政府原乡长没有依法免职之前,直接任命代理乡长,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硬不过红头文件,这是现实法律遇到的尴尬。佳县县委之所以无视宪法和法律,开了一个并不轻松的政治笑话,反映出现实一些领导无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视法律与民主原则如儿戏。本来,法律对于当选的政府组成人员的撤换是有所规定的,一种是自愿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一定数额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再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这表明对政府组成人员选举结果是有法律保障的,选举任免是一个民主过程,而党委一纸文件让民主过程流于形式,无疑是对法律及民主制度的亵渎。佳县之所以敢于藐视法律,并非不懂法,否则不可能任命乡长冠以代理二字,而是无视法律的尊严,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仍然置若罔闻,让一乡两长共存局面维持近两年之久,成为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一件奇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发生如此违法的事件,至今仍没有人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