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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之规定不妥
刑法总则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之规定不妥
来源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grlxh
【摘 要】
: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原则上都是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造成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混淆,在司法实践上违背现实情况,在刑法体系上造成与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自相矛盾
【作 者】
:
胡海
【机 构】
:
北京师范大学
【出 处】
: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发表日期】
:
2008年5期
【关键词】
:
未完成形态
立法失误
立法模式
修改
:Suspended Situation of Crime
Negligence of Legislation Le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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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原则上都是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造成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混淆,在司法实践上违背现实情况,在刑法体系上造成与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自相矛盾,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了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立法模式的误解、争论。因此应该对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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