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幸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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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聿文
  南方日报出版社
  《幸福的权利》
  定价:35元
  追求幸福或幸福地生活是人类的基本目标,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要使人们有尊严地幸福地生活,涉及到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问题。在近年的中国发展和转型中,政府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已经成了中国当下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由南方日报出版社新近出版的邓聿文《幸福的权利》一书即着眼于此问题。
  和早先现代化国家更多主张和通过发扬市场力量以及公民个体的政治、经济自由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后发现代化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更偏好政府作用,以政府一定程度的集权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这有特定的时代因素以及东亚儒家文化的影响在内。
  尽管如此,并不表明政府的作用就越大越好。政府作用的发挥应该是以促进市场力量的发育以及个体自由和福利的增进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的作用大到压制甚至替代市场,挤压个体的自由空间,或许短时期能够造成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力的增强,但长期而言,必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是不可能使国家具有竞争力的。
  也就是说,政府只能在自己的边界里活动,不可逾越边界,因为权力天生具有自私性和扩张性,政府力量大,客观上说明政府受到的监督和制约就小,这样,经济增长的成果和国家强盛的结果就会被权力的这种自私和扩张性所吞噬,换言之,微观经济主体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后会被掌握权力的集团及其亲信所瓜分,广大民众所得有限甚至一贫如洗,从而导致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对立,分裂成两个对抗的集团,这对国家的发展和现代化绝对无益。无数历史事实一再证实了这点。
  为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后发现代化国家中的日、韩等国,在经济起飞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的作用只体现在提供市场和微观主体不能和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包括市场秩序、合约的遵守、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等,同时政府的权力也受到来自法律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和约束,政府严格依法而行,严守法律的边界,相反,公民的行为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就都可以实施。这种政府和个体的关系,是一个社会正常的发展状态。而一些没能及时实行转向的国家,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出现了所谓“中等发展国家陷阱”问题而鲜有再进步。
  历史为我们提供了镜鉴。至于中国如何避免 “中等发展国家陷阱”的宿命,走向民富国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时代课题,也是本书着力探讨的内容。
  其实历史早已为我们给出了答案,这就是自由、民主、法治。只有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张扬市场自由和公民权利,中国才会有未来,人民才会真正享有幸福和尊严。假如本书在这方面对读者诸君有所启迪,也就表明它具有些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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