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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澳门刑法发展的社会背景,探究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出罪” 现象。首先指出澳门社会变迁影响罪名调整,分析以政治影响为要点对澳门的法律适用和犯罪多元的影响。其次指出澳门刑法发展的“出罪”现象,归纳出出罪都是针对以不侵犯他人权益或者侵害自己权益为内容的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以及对这些罪名剔除的必要和符合时代立法的趋势。结语部分重申本文的基本观点,并指出澳门刑法未来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澳门刑法;社会变迁;去犯罪化
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担负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正是通过刑法打击犯罪,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社会与个人的法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文明史上,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文明从夏朝就开始发展。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刑事法制,其发展与变化彰显著时代的特征。
一、去犯罪化:原理及根源
去犯罪化,亦即本文所谓的“出罪”,指的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去犯罪化分为法律上的去犯罪化和事实上的去犯罪化。法律上的犯罪化指的是,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 将特定的行为从刑法干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立法过程。而法律上的犯罪化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得去犯罪化的行为完全合法;一种是被犯罪行为在立法上不作为犯罪,但也不将之完全合法化。事实上的去犯罪化,指的是刑事法律对某些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刑事司法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这些行为不做刑事上的处理,包括避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和中断刑事司法程序。
从《葡萄牙刑法典》的修订中体现出,大部分的“去犯罪化”行为,都是针对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例如“通奸罪”和“同性恋罪”等。可见,在时间的迁移中,当代人们的道德和宗教、文化有了不同的信仰和改变。
二、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出罪”表现
澳门从被葡萄牙殖民管治阶段到享有本地高度立法权的发展道路上,澳门刑法关于罪名的调整有很大变化。
澳门在1996年以前的刑法,长期适用《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的修改,直接影响到澳门刑事法制的发展。《葡萄牙刑法典》是根据19世纪后期葡萄牙君主制社会实际状况而制定的,在整体上顺应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随着时代发展而趋于不合时宜。葡萄牙的主权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于1893年开始至20世纪末,对其刑法典进行了一些修订和调整。如第381至388条关于“决斗罪”的规定,第401至404条关于“通奸罪”的规定,这些名存实亡的规定都被调整或删除。关于这些法条的修订,同样延伸适用于澳门。
但要指出的是,虽然《葡萄牙刑法典》是澳门整个刑法体系的核心,但由于葡萄牙与澳门无论经济、文化和现实社会状况都相差甚远,完全不能适应澳门的实际需要。根据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一系列法律及修改为基础,1995年正式颁布了真正属于澳门的《澳门刑法典》。《澳门刑法典》的整体特点都体现出了维护人权的表现,如明文规定禁止死刑和具永久性或不确定性刑期的刑罚或保安处分,撤销“通奸罪”、“过失损害罪”、“同性恋罪”等。这些罪名的删除,都体现了法律尾随社会变迁所做的调整。概言之,《澳门刑法典》体现出以下两种情况的去犯罪化:
一种情况以“通奸罪”为例。
关于“通奸罪”去犯罪化,即不再将“通奸”列为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基于澳门道德与宗教文化的变迁。
通奸行为在过去婚姻和伦理观念很传统的时候,被定为犯罪行为。但随着婚姻与两性关系的多元,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通奸不应被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通过刑罚之外的道德谴责来对此进行规范,随后在立法修改时被删除。而“通奸罪”也正是因为当时盛行天主教的葡萄牙,基于天主教强调婚姻的“一夫一妻制”禁止背叛,所以才将违反宗教与道德上的伦理行为关系纳入了刑法犯罪。但现代社会的通奸行为,在许多人眼中已是见怪不怪的背叛婚姻两性关系的行为,故此,通奸行为随着去犯罪化的呼声被列出犯罪的行列。
至于另一种情况的去犯罪化,可以“同性恋罪”之删除为例。
关于同性恋行为,在奉行天主教的葡萄牙,长期被视为非法行为;《葡萄牙刑法典》也长期将其视为“有伤风化罪”。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价值的日趋多元,同性恋行为在许多西方国家,不仅不再被其法律视为犯罪行为,反而获得国家法律的尊重和认可。一些国家甚至还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而给予尊重。在这方面,荷兰率先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不仅将同性恋行为合法化,还使之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普通的异性婚姻具有同等的地位。除了荷兰以外,还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葡萄牙等多个国家。
受这些国家的影响,澳门近年也有不少人士呼吁尊重“同志”,立法会也有议员大声疾呼,号召澳门应当回应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正因同性恋最终被纳入少数人基于不同的性取向,而应该被尊重多元的生活方式的一种权利,各国也大多将同性恋行为从“犯罪”的定性改为去犯罪化,甚且还将其视为一种应予尊重的少数人权利。澳门在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不可能不受其影响。因此,《澳门刑法典》删掉了原来在《葡萄牙刑法典》中设置的“同性恋罪”。诸如此类情况,在澳门刑事法制改革中并非特例。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澳门社会变迁的因素,可见澳门刑法发展有“去犯罪化”的特征。笔者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科技三个方面分析对澳门刑法罪名调整的影响。分析的是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去犯罪化”现象,以“同性恋罪”和“通奸罪”的为例,“去犯罪化”主要是针对社会危害程度减小和无害的行为或者在无被害人的犯罪亦或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
且大多都是对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的剔除,充分反映了当代社的伦理价值和社会道德观念趋向,体现出不同时代对人权的追求与保障。
以上是对于澳门刑法现状的浅谈,笔者也将在未来的学习中继续探讨这个问题。希望能给澳门未来的刑法改革带来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澳门,澳门基金会,2005年。
[2]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4]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5]谭永红:《经济全球化与犯罪发展态势》,《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3月号。
[6]陈雄飞、张军:《非犯罪化思潮及其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意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关键词】:澳门刑法;社会变迁;去犯罪化
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担负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正是通过刑法打击犯罪,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社会与个人的法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文明史上,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文明从夏朝就开始发展。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刑事法制,其发展与变化彰显著时代的特征。
一、去犯罪化:原理及根源
去犯罪化,亦即本文所谓的“出罪”,指的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去犯罪化分为法律上的去犯罪化和事实上的去犯罪化。法律上的犯罪化指的是,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 将特定的行为从刑法干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立法过程。而法律上的犯罪化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得去犯罪化的行为完全合法;一种是被犯罪行为在立法上不作为犯罪,但也不将之完全合法化。事实上的去犯罪化,指的是刑事法律对某些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刑事司法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这些行为不做刑事上的处理,包括避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和中断刑事司法程序。
从《葡萄牙刑法典》的修订中体现出,大部分的“去犯罪化”行为,都是针对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例如“通奸罪”和“同性恋罪”等。可见,在时间的迁移中,当代人们的道德和宗教、文化有了不同的信仰和改变。
二、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出罪”表现
澳门从被葡萄牙殖民管治阶段到享有本地高度立法权的发展道路上,澳门刑法关于罪名的调整有很大变化。
澳门在1996年以前的刑法,长期适用《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的修改,直接影响到澳门刑事法制的发展。《葡萄牙刑法典》是根据19世纪后期葡萄牙君主制社会实际状况而制定的,在整体上顺应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随着时代发展而趋于不合时宜。葡萄牙的主权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于1893年开始至20世纪末,对其刑法典进行了一些修订和调整。如第381至388条关于“决斗罪”的规定,第401至404条关于“通奸罪”的规定,这些名存实亡的规定都被调整或删除。关于这些法条的修订,同样延伸适用于澳门。
但要指出的是,虽然《葡萄牙刑法典》是澳门整个刑法体系的核心,但由于葡萄牙与澳门无论经济、文化和现实社会状况都相差甚远,完全不能适应澳门的实际需要。根据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一系列法律及修改为基础,1995年正式颁布了真正属于澳门的《澳门刑法典》。《澳门刑法典》的整体特点都体现出了维护人权的表现,如明文规定禁止死刑和具永久性或不确定性刑期的刑罚或保安处分,撤销“通奸罪”、“过失损害罪”、“同性恋罪”等。这些罪名的删除,都体现了法律尾随社会变迁所做的调整。概言之,《澳门刑法典》体现出以下两种情况的去犯罪化:
一种情况以“通奸罪”为例。
关于“通奸罪”去犯罪化,即不再将“通奸”列为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基于澳门道德与宗教文化的变迁。
通奸行为在过去婚姻和伦理观念很传统的时候,被定为犯罪行为。但随着婚姻与两性关系的多元,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通奸不应被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通过刑罚之外的道德谴责来对此进行规范,随后在立法修改时被删除。而“通奸罪”也正是因为当时盛行天主教的葡萄牙,基于天主教强调婚姻的“一夫一妻制”禁止背叛,所以才将违反宗教与道德上的伦理行为关系纳入了刑法犯罪。但现代社会的通奸行为,在许多人眼中已是见怪不怪的背叛婚姻两性关系的行为,故此,通奸行为随着去犯罪化的呼声被列出犯罪的行列。
至于另一种情况的去犯罪化,可以“同性恋罪”之删除为例。
关于同性恋行为,在奉行天主教的葡萄牙,长期被视为非法行为;《葡萄牙刑法典》也长期将其视为“有伤风化罪”。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价值的日趋多元,同性恋行为在许多西方国家,不仅不再被其法律视为犯罪行为,反而获得国家法律的尊重和认可。一些国家甚至还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而给予尊重。在这方面,荷兰率先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不仅将同性恋行为合法化,还使之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普通的异性婚姻具有同等的地位。除了荷兰以外,还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葡萄牙等多个国家。
受这些国家的影响,澳门近年也有不少人士呼吁尊重“同志”,立法会也有议员大声疾呼,号召澳门应当回应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正因同性恋最终被纳入少数人基于不同的性取向,而应该被尊重多元的生活方式的一种权利,各国也大多将同性恋行为从“犯罪”的定性改为去犯罪化,甚且还将其视为一种应予尊重的少数人权利。澳门在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不可能不受其影响。因此,《澳门刑法典》删掉了原来在《葡萄牙刑法典》中设置的“同性恋罪”。诸如此类情况,在澳门刑事法制改革中并非特例。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澳门社会变迁的因素,可见澳门刑法发展有“去犯罪化”的特征。笔者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科技三个方面分析对澳门刑法罪名调整的影响。分析的是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去犯罪化”现象,以“同性恋罪”和“通奸罪”的为例,“去犯罪化”主要是针对社会危害程度减小和无害的行为或者在无被害人的犯罪亦或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
且大多都是对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的剔除,充分反映了当代社的伦理价值和社会道德观念趋向,体现出不同时代对人权的追求与保障。
以上是对于澳门刑法现状的浅谈,笔者也将在未来的学习中继续探讨这个问题。希望能给澳门未来的刑法改革带来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澳门,澳门基金会,2005年。
[2]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4]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5]谭永红:《经济全球化与犯罪发展态势》,《载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3月号。
[6]陈雄飞、张军:《非犯罪化思潮及其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意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