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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为视角,对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培养途径进行了浅要探讨。
关键词 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一、 当代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在高校大学生的教育中,要培养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必须要先明确法治理念。只有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才能树立科学的法治观。法治理念就是如何认识依法治国,对依法治国的规律性的把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以及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具体来说,法治理念指导一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是该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高校的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在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放在了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体系和程序方面的知识,理解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其中侧重点在于对法治信仰建立的教育和引导。对于这些学生来说,他们的法治教育应该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大学生参与公民事务,强调学生以社会成员身份实践性地运用法律,而不是专业的法律教育。因此,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知识教育、法律能力教育、法治信念和价值观教育。现在很多学生对法治教育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教育上,而对法律能力教育和法治观念、价值观的教育和培养还没有充分的认识。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
目前,由教育部规定的各级大学生的必修课“两课”中,承担着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在过去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作为两门课程在学生中开设。在教学实践中,课程在提高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融为一体,这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高校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在教学中,学生重形式轻实质。很多大学生进入学校后,受社会浮躁心态的影响,家长和学生都希望课程对将来的就业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追求的只是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而对“两课”的开设持怀疑甚至反感态度,因为法治观的树立及其将来所产生的作用是循序渐进且缓慢的,因此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兴趣不大,学习的重点只在课本上的一些条条框框,学习方法上也多采用机械的记忆,目的也只是考试能够顺利过关,而对法治理念的深层次的内涵没有思考和理解。而对于老师这一方面来说,教学实践中,很多老师侧重于对法律知识和具体条例的讲授上,把大量的时间用在分析某个案例或者是解释某个法条上,这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法律理念、树立科学的法治观不利。
2、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的影响。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所产生的一些传统文化到今天都还在深深的影响着大多数的中国人,其中,法治观念淡薄在社会民众中、甚至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影响很大。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曾说过:“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样的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样的教育。”但在实践中,由于“普法”运动受“防民”思想的影响,宣传上禁令、义务的宣传多于对权利、自由的启蒙;对法条的宣传远远胜于法治理念的培养。而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难免受其影响。在高校中,承担着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课程主要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上,但在实际讲授中缺乏规范性,有的老师对“法律基础”部分少讲甚至不讲,这对学生的法治观培养十分不利。
3、教学模式单一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中,绝大多数老师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以课堂灌输为主,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够,再加上课时的限制和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课外教学渠道的不畅,致使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学生自我教学等手段无法应用,多媒体、网络等传媒的优势也几乎没有利用上,在大众中深受欢迎的普法节目学生无法接触到,最终导致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听起来却索然无味,老师讲授也倍感吃力,导致了教与学双方的恶性循环。
4、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共同承担着帮助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任务。其中的法制教育,应该着重在涉法问题上,帮助学生释疑解惑,提高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增强他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同时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在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难题。但在实际讲授中,很多老师把教学目标仅仅定位在后面几章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上,显然,想通过十几个学时“法律基础”的法制教育就想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而且,就算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有的老师也有重中之重,把精力和时间大量花在应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点上,如民法、刑法。由于没有准确把握教学重点,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与教学目标的偏离。
5、课程设置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在2007年教育部课改后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在一起在大一学生中开设。课时数是每学期54个学时,按照章节的设置来计算真正用于“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数也不过十几学时。法制教育是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这样的课程设置显然无法满足在高校中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的目标要求。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应遵循法治观形成的规律
(一)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模式。
法治教育不能只侧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该让学生养成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习惯。教学内容上,以培养法治理念为中心,突出对学生进行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等现代法治信仰教育,教学以贯彻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具体章节不求大而全、多而杂,突破过去重禁令、条例的灌输。教学方式上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以外,多采用互动式教学,以讨论、辩论、布置调研课题、案例分析、自学自教等方式。突破校园局限,扩宽校外教学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政法机关联系,争取能让学生多以社会公民的身份参与社区工作、创造法庭旁听、监狱探访的条件。还可以考虑将优秀的政法工作者或改过自新的人员请进校园,通过他们来教育、感染学生,让学生对责任意识重新思考和对需要帮助人群的关心,培养社会责任感,从而加强法治意识教育,形成法治观。
(二)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环境。
对于在校大学生,校园就是他们现在所处的一个社会环境,这个环境的法治好坏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和法治观的形成。学校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每一个教职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才能在校园里形成讲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纪校规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形课程,能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三)改善课程设置以求达到教学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原来的两门课合并成一门课,从出发点上看,是希望能寻求两者的共同点,更好地整合教学内容。但实践中,课程更改后由于“法律基础”部分的删减,课时数的减少,课程安排上基本上是由一名老师将两个部分从头上到尾,而教师往往是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老师,就算该老师能力再强,但毕竟“术有专攻”,法律知识体系庞杂博大而且法治理念的培养需要较长的时间,再加上个人精力的有限,必然会使“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教学任务的压力、教师自身水平的不足、加上课改后的变化,这些都影响着大学生法治观的培养和形成。所以,笔者不赞同将“法律基础”的内容依附在“思想道德修养”上,还是应该将两门课分开以保证教学质量。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研究生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或者可以考虑将两部分内容拆开,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老师来分别讲授。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所谓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律师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韩志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
[2]史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李敏.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的思考.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4]贾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知识经济.2010年第5期.
关键词 法律观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一、 当代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涵。
在高校大学生的教育中,要培养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必须要先明确法治理念。只有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才能树立科学的法治观。法治理念就是如何认识依法治国,对依法治国的规律性的把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以及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具体来说,法治理念指导一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是该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高校的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在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放在了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体系和程序方面的知识,理解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其中侧重点在于对法治信仰建立的教育和引导。对于这些学生来说,他们的法治教育应该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大学生参与公民事务,强调学生以社会成员身份实践性地运用法律,而不是专业的法律教育。因此,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知识教育、法律能力教育、法治信念和价值观教育。现在很多学生对法治教育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教育上,而对法律能力教育和法治观念、价值观的教育和培养还没有充分的认识。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
目前,由教育部规定的各级大学生的必修课“两课”中,承担着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在过去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作为两门课程在学生中开设。在教学实践中,课程在提高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融为一体,这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高校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在教学中,学生重形式轻实质。很多大学生进入学校后,受社会浮躁心态的影响,家长和学生都希望课程对将来的就业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追求的只是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而对“两课”的开设持怀疑甚至反感态度,因为法治观的树立及其将来所产生的作用是循序渐进且缓慢的,因此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兴趣不大,学习的重点只在课本上的一些条条框框,学习方法上也多采用机械的记忆,目的也只是考试能够顺利过关,而对法治理念的深层次的内涵没有思考和理解。而对于老师这一方面来说,教学实践中,很多老师侧重于对法律知识和具体条例的讲授上,把大量的时间用在分析某个案例或者是解释某个法条上,这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法律理念、树立科学的法治观不利。
2、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的影响。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所产生的一些传统文化到今天都还在深深的影响着大多数的中国人,其中,法治观念淡薄在社会民众中、甚至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影响很大。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曾说过:“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样的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样的教育。”但在实践中,由于“普法”运动受“防民”思想的影响,宣传上禁令、义务的宣传多于对权利、自由的启蒙;对法条的宣传远远胜于法治理念的培养。而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难免受其影响。在高校中,承担着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课程主要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上,但在实际讲授中缺乏规范性,有的老师对“法律基础”部分少讲甚至不讲,这对学生的法治观培养十分不利。
3、教学模式单一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中,绝大多数老师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以课堂灌输为主,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够,再加上课时的限制和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课外教学渠道的不畅,致使法学专业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学生自我教学等手段无法应用,多媒体、网络等传媒的优势也几乎没有利用上,在大众中深受欢迎的普法节目学生无法接触到,最终导致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听起来却索然无味,老师讲授也倍感吃力,导致了教与学双方的恶性循环。
4、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共同承担着帮助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任务。其中的法制教育,应该着重在涉法问题上,帮助学生释疑解惑,提高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增强他们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同时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在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难题。但在实际讲授中,很多老师把教学目标仅仅定位在后面几章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上,显然,想通过十几个学时“法律基础”的法制教育就想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而且,就算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有的老师也有重中之重,把精力和时间大量花在应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点上,如民法、刑法。由于没有准确把握教学重点,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与教学目标的偏离。
5、课程设置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在2007年教育部课改后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在一起在大一学生中开设。课时数是每学期54个学时,按照章节的设置来计算真正用于“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数也不过十几学时。法制教育是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这样的课程设置显然无法满足在高校中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的目标要求。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应遵循法治观形成的规律
(一)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模式。
法治教育不能只侧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该让学生养成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习惯。教学内容上,以培养法治理念为中心,突出对学生进行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等现代法治信仰教育,教学以贯彻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具体章节不求大而全、多而杂,突破过去重禁令、条例的灌输。教学方式上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以外,多采用互动式教学,以讨论、辩论、布置调研课题、案例分析、自学自教等方式。突破校园局限,扩宽校外教学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政法机关联系,争取能让学生多以社会公民的身份参与社区工作、创造法庭旁听、监狱探访的条件。还可以考虑将优秀的政法工作者或改过自新的人员请进校园,通过他们来教育、感染学生,让学生对责任意识重新思考和对需要帮助人群的关心,培养社会责任感,从而加强法治意识教育,形成法治观。
(二)大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环境。
对于在校大学生,校园就是他们现在所处的一个社会环境,这个环境的法治好坏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和法治观的形成。学校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每一个教职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才能在校园里形成讲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纪校规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形课程,能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三)改善课程设置以求达到教学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原来的两门课合并成一门课,从出发点上看,是希望能寻求两者的共同点,更好地整合教学内容。但实践中,课程更改后由于“法律基础”部分的删减,课时数的减少,课程安排上基本上是由一名老师将两个部分从头上到尾,而教师往往是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老师,就算该老师能力再强,但毕竟“术有专攻”,法律知识体系庞杂博大而且法治理念的培养需要较长的时间,再加上个人精力的有限,必然会使“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教学任务的压力、教师自身水平的不足、加上课改后的变化,这些都影响着大学生法治观的培养和形成。所以,笔者不赞同将“法律基础”的内容依附在“思想道德修养”上,还是应该将两门课分开以保证教学质量。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研究生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或者可以考虑将两部分内容拆开,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老师来分别讲授。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所谓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律师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韩志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
[2]史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李敏.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的思考.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4]贾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知识经济.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