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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特别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常会遇到群众投诉和上访。一般上访到省里的问题,往往因涉及较复杂的政策问题而难以解决。所以,许多人不愿意接访,甚至回避。看了下面这件事,不知对您是否有所启示。
几年前,一位农民来单位上访,由我负责接待处理。据这位农民反映,他在一起诉讼案中,因鉴定机构过失,造成鉴定项目有遗漏,导致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瑕疵,需重新鉴定。由此使他对原鉴定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于是就委托了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事后,律师告诉他有法规规定: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需重新鉴定的,应免收鉴定费。这位农民得知这一情况,就找到后一鉴定机构要求退还所缴鉴定费。鉴定机构不退,双方产生纠纷,这位农民遂逐级到司法、物价部门投诉上访。
经过认真查阅有关鉴定收费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发现,物价部门规定的鉴定收费政策无此方面规定;而司法部门有关法规确有“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免收鉴定费”的规定。根据过错承担的原则,该规定本意是指仍由有过错的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免收鉴定费。但因规定表述不清,使投诉人误认为后一次鉴定属规定的重复鉴定,所以无论哪个鉴定机构鉴定都应免费。弄明情况后,我耐心地从两个部门的规定上,给投诉人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使他认识到,由于第一家鉴定机构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由该鉴定机构来承担,而要求无过错的第二家鉴定机构退费承担损失有失公允。同时我也坦诚地表明,现行的规定确有表述不清的问题,易导致误解,所以投诉也没错。由于心结解开了,投诉人非常满意,很感激地对我讲:“说实话,今天来也未抱(解决问题的)希望。其实不管问题解决不解决,只要政府部门的人能坐下来听听我反映的问题,给我评个理儿,能说句公道话,我就知足了。”
通过这一投诉案,我也发现了原有鉴定收费办法存在的政策缺失和不足。第二年,在制定我省新的司法鉴定收费办法时,我们吸取了该案的教训,增加了相关条款内容,使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这件事不大,但之所以难忘,对我影响至今,是因为它给了我以下启示:一是百姓投诉、上访并不可怕,绝大多数人是通情达理的,上访都是事出有因,为说个理儿,讨个公道。其实,百姓的诉求并不高,只要我们能真诚、平等地对待,耐心地倾听,多给一些理解和同情,即便问题解决不了,他们也会满意,也能理解;二是政策条文的制定,必须要严谨,表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有歧义。否则,不仅难以落实,而且会造成许多问题和矛盾;三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未来的难以预知性,政策的制定难以考虑得十分全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百姓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往往正是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方面。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百姓的投诉、上访是对政策不断完善的一种促进。
作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行费处调研员
(责编/朱艳秋)
几年前,一位农民来单位上访,由我负责接待处理。据这位农民反映,他在一起诉讼案中,因鉴定机构过失,造成鉴定项目有遗漏,导致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瑕疵,需重新鉴定。由此使他对原鉴定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于是就委托了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事后,律师告诉他有法规规定: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需重新鉴定的,应免收鉴定费。这位农民得知这一情况,就找到后一鉴定机构要求退还所缴鉴定费。鉴定机构不退,双方产生纠纷,这位农民遂逐级到司法、物价部门投诉上访。
经过认真查阅有关鉴定收费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发现,物价部门规定的鉴定收费政策无此方面规定;而司法部门有关法规确有“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免收鉴定费”的规定。根据过错承担的原则,该规定本意是指仍由有过错的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免收鉴定费。但因规定表述不清,使投诉人误认为后一次鉴定属规定的重复鉴定,所以无论哪个鉴定机构鉴定都应免费。弄明情况后,我耐心地从两个部门的规定上,给投诉人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使他认识到,由于第一家鉴定机构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由该鉴定机构来承担,而要求无过错的第二家鉴定机构退费承担损失有失公允。同时我也坦诚地表明,现行的规定确有表述不清的问题,易导致误解,所以投诉也没错。由于心结解开了,投诉人非常满意,很感激地对我讲:“说实话,今天来也未抱(解决问题的)希望。其实不管问题解决不解决,只要政府部门的人能坐下来听听我反映的问题,给我评个理儿,能说句公道话,我就知足了。”
通过这一投诉案,我也发现了原有鉴定收费办法存在的政策缺失和不足。第二年,在制定我省新的司法鉴定收费办法时,我们吸取了该案的教训,增加了相关条款内容,使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这件事不大,但之所以难忘,对我影响至今,是因为它给了我以下启示:一是百姓投诉、上访并不可怕,绝大多数人是通情达理的,上访都是事出有因,为说个理儿,讨个公道。其实,百姓的诉求并不高,只要我们能真诚、平等地对待,耐心地倾听,多给一些理解和同情,即便问题解决不了,他们也会满意,也能理解;二是政策条文的制定,必须要严谨,表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有歧义。否则,不仅难以落实,而且会造成许多问题和矛盾;三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未来的难以预知性,政策的制定难以考虑得十分全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百姓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往往正是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方面。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百姓的投诉、上访是对政策不断完善的一种促进。
作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行费处调研员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