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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今,大陸在改革開放不同時期,根據外向型經濟發展需要,先後設立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和跨境工業區等6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國務院要求,海關總署正牽頭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優化,統一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為綜合保稅區。
2019年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等「五大中心」,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
2020年2月,海關總署發佈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的6條措施,全力支持綜合保稅區多元化發展。趁這個機會,本文就收集的企業關注問題進行解答。
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什麼是綜合保稅區?
綜合保稅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一種類型。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施封閉監管,以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為基本功能並賦予配套的特定稅收、監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區。是目前開放程度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特殊監管區域。
截至2020年3月底,全大陸共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50個,其中綜合保稅區112個,占比74.67%。
2020年第一季度,全大陸綜合保稅區進出口值5944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長2.6%,增幅高於同期全大陸外貿9個百分點,其中進口增幅高達24%,有力促進了穩住外貿基本盤。
(二)綜合保稅區有什麼稅收政策?
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保」 是保稅政策
從境外入區的貨物,暫緩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企業可以根據將來貨物流向再決定是否徵稅進口。
保稅政策是綜合保稅區最基本、最核心的稅收政策,區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普遍適用該政策。
「免」 是免稅政策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①境外進口入區環節,區內基建專案所需物資、生產所需設備及零部件、辦公所需合理數量的用品,除另有規定外,免予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②區內、區間流轉環節,不徵收貨物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③區內離境出口環節,不徵收貨物出口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退」 是退稅政策
從境內區外出口入區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予以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免)稅。
在稅收管理方面,基於封閉圍網的監管條件,海關對綜合保稅區實行較為寬鬆的監管制度,如對區內貨物不實行擔保管理、對區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不設貨物倉儲期限等。
(三)區內企業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後,還有什麼特別優勢和優惠政策?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將納入大陸稅收抵扣環節,能夠解決區內企業大陸增值稅不能抵扣問題,降低企業成本,有效解決當前區內企業對接大陸本土市場不便利的問題。
試點企業自行管理非保稅貨物,非保稅貨物不實施帳冊管理,不採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出區手續,由企業如實記錄非保稅貨物進、出、轉、存情況,並留存3年。
(四)「四自一簡」包括哪些內容?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四自一簡」包括自主備案、自主確定核銷週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以及簡化業務核准手續。
實施「四自一簡」後,企業可自主備案,結合盤點計畫自主確定核銷週期,自主開展帳冊的核銷申報,自行辦理貨物補繳稅款的申報繳稅手續,同時簡化業務資質核准手續,一次性賦予企業清單範圍內業務資質,不再另行核准。
海關通過風險分析,加強後續監管,減少對企業生產活動的干預,進一步強化企業市場主體的作用,同時提高業務辦理的效率。
(五)非保稅貨物可以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一起存儲、分撥配送嗎?
為支持綜合保稅區打造「物流分撥中心」,海關創新推出了「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措施,支持企業將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
非保稅貨物可採取非報關形式便捷進出區,無需辦理退稅或徵稅手續;非保稅貨物可根據集拼、分撥計畫需要,與保稅貨物一起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貨物分別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便利企業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運營靈活性。
(六)進口汽車可以進入綜合保稅區保稅存儲嗎?
《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了支持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倉儲、展示等業務。對於進口汽車,企業可先將汽車從境外入區保稅倉儲、展示,再結合實際銷售辦理汽車進口徵稅手續。該項政策的實施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安排銷售策略,合理分配資金的占用,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這種成本的降低也會傳導到消費者終端,使廣大消費者買到性價比更優的汽車。
(七)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製造企業可以承接國內企業的委託加工業務嗎?
《海關總署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公告〔2019〕28號)明確了委內加工業務的管理要求。委內加工業務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需要交納稅款。委託加工用非保稅料件和委託加工成品免征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但境內(區外)入區的委託加工用料件屬於徵收出口關稅商品的,區外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稅款擔保事宜。
(八)綜合保稅區開展研發業務,有什麼優勢嗎?
一是省事。除禁止進境的外,研發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於研發的貨物、物品,免於提交許可證件,符合條件即可申請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企業無須來回奔波,有效節省時間。 二是省力。研發企業通過設立專用的保稅研發電子帳冊,可自主備案研發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據實際研發情況辦理報核手續,有效節省人力。
三是省錢。研發企業從境外進口的研發設備予以免稅,從境外進口的料件予以保稅;同時進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有效節省成本。
(九)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到綜合保稅區存儲有什麼優勢?
綜合保稅區允許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在進境入區時實施簡化管理,無需辦理徵稅手續,即可在綜合保稅區記憶體儲;如需在區內外展示或進入大陸本土市場,再按照進口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大陸文化市場大繁榮、大發展。
(十)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貨物是否必須實際入區?
《海關總署關於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公告〔2019〕158號)明確了保稅融資租賃的管理要求。
對於租賃貨物無法實際入區的,海關創新推出了融資租賃異地委託監管措施:即對註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相關貨物無需實際入區。
該政策解決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難以實際運入綜合保稅區或入區成本高,導致難以實際開展融資租賃的問題。
(十一)綜合保稅區支持醫療設備研發的政策有哪些?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於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註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大陸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備案。該項政策進一步便利了區內企業引進國際先進醫療設備。
(十二)哪些商品可以適用綜合保稅區簡化進出區?
按照《海關總署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公告〔2019〕50號)等規定,適用綜合保稅區簡化進出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免予填報報關單或備案清單等手續,區內企業自行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
(1)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2)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3)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4)區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5)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6)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7)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8)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
2019年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等「五大中心」,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
2020年2月,海關總署發佈支持綜合保稅區發展的6條措施,全力支持綜合保稅區多元化發展。趁這個機會,本文就收集的企業關注問題進行解答。
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什麼是綜合保稅區?
綜合保稅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一種類型。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實施封閉監管,以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為基本功能並賦予配套的特定稅收、監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區。是目前開放程度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的特殊監管區域。
截至2020年3月底,全大陸共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50個,其中綜合保稅區112個,占比74.67%。
2020年第一季度,全大陸綜合保稅區進出口值5944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長2.6%,增幅高於同期全大陸外貿9個百分點,其中進口增幅高達24%,有力促進了穩住外貿基本盤。
(二)綜合保稅區有什麼稅收政策?
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保」 是保稅政策
從境外入區的貨物,暫緩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企業可以根據將來貨物流向再決定是否徵稅進口。
保稅政策是綜合保稅區最基本、最核心的稅收政策,區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普遍適用該政策。
「免」 是免稅政策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①境外進口入區環節,區內基建專案所需物資、生產所需設備及零部件、辦公所需合理數量的用品,除另有規定外,免予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②區內、區間流轉環節,不徵收貨物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③區內離境出口環節,不徵收貨物出口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退」 是退稅政策
從境內區外出口入區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予以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免)稅。
在稅收管理方面,基於封閉圍網的監管條件,海關對綜合保稅區實行較為寬鬆的監管制度,如對區內貨物不實行擔保管理、對區內加工貿易貨物不實行單耗標準管理、不設貨物倉儲期限等。
(三)區內企業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後,還有什麼特別優勢和優惠政策?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將納入大陸稅收抵扣環節,能夠解決區內企業大陸增值稅不能抵扣問題,降低企業成本,有效解決當前區內企業對接大陸本土市場不便利的問題。
試點企業自行管理非保稅貨物,非保稅貨物不實施帳冊管理,不採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出區手續,由企業如實記錄非保稅貨物進、出、轉、存情況,並留存3年。
(四)「四自一簡」包括哪些內容?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四自一簡」包括自主備案、自主確定核銷週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以及簡化業務核准手續。
實施「四自一簡」後,企業可自主備案,結合盤點計畫自主確定核銷週期,自主開展帳冊的核銷申報,自行辦理貨物補繳稅款的申報繳稅手續,同時簡化業務資質核准手續,一次性賦予企業清單範圍內業務資質,不再另行核准。
海關通過風險分析,加強後續監管,減少對企業生產活動的干預,進一步強化企業市場主體的作用,同時提高業務辦理的效率。
(五)非保稅貨物可以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一起存儲、分撥配送嗎?
為支持綜合保稅區打造「物流分撥中心」,海關創新推出了「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措施,支持企業將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
非保稅貨物可採取非報關形式便捷進出區,無需辦理退稅或徵稅手續;非保稅貨物可根據集拼、分撥計畫需要,與保稅貨物一起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貨物分別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便利企業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運營靈活性。
(六)進口汽車可以進入綜合保稅區保稅存儲嗎?
《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了支持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倉儲、展示等業務。對於進口汽車,企業可先將汽車從境外入區保稅倉儲、展示,再結合實際銷售辦理汽車進口徵稅手續。該項政策的實施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安排銷售策略,合理分配資金的占用,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這種成本的降低也會傳導到消費者終端,使廣大消費者買到性價比更優的汽車。
(七)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製造企業可以承接國內企業的委託加工業務嗎?
《海關總署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公告〔2019〕28號)明確了委內加工業務的管理要求。委內加工業務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需要交納稅款。委託加工用非保稅料件和委託加工成品免征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但境內(區外)入區的委託加工用料件屬於徵收出口關稅商品的,區外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稅款擔保事宜。
(八)綜合保稅區開展研發業務,有什麼優勢嗎?
一是省事。除禁止進境的外,研發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於研發的貨物、物品,免於提交許可證件,符合條件即可申請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企業無須來回奔波,有效節省時間。 二是省力。研發企業通過設立專用的保稅研發電子帳冊,可自主備案研發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據實際研發情況辦理報核手續,有效節省人力。
三是省錢。研發企業從境外進口的研發設備予以免稅,從境外進口的料件予以保稅;同時進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有效節省成本。
(九)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到綜合保稅區存儲有什麼優勢?
綜合保稅區允許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在進境入區時實施簡化管理,無需辦理徵稅手續,即可在綜合保稅區記憶體儲;如需在區內外展示或進入大陸本土市場,再按照進口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大陸文化市場大繁榮、大發展。
(十)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貨物是否必須實際入區?
《海關總署關於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公告〔2019〕158號)明確了保稅融資租賃的管理要求。
對於租賃貨物無法實際入區的,海關創新推出了融資租賃異地委託監管措施:即對註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相關貨物無需實際入區。
該政策解決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難以實際運入綜合保稅區或入區成本高,導致難以實際開展融資租賃的問題。
(十一)綜合保稅區支持醫療設備研發的政策有哪些?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於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註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大陸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備案。該項政策進一步便利了區內企業引進國際先進醫療設備。
(十二)哪些商品可以適用綜合保稅區簡化進出區?
按照《海關總署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公告〔2019〕50號)等規定,適用綜合保稅區簡化進出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免予填報報關單或備案清單等手續,區內企業自行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
(1)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2)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3)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4)區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5)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6)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7)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8)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