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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信息化时代在证据领域的反映。对于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定位,一直存在各种争议。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是通过证据存在形式来划分证据的,因此,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均应当围绕这一标准进行。同时,在电子数据的认定上,应当区分证据能力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步骤。在证明力认定时,电子数据还应当遵循补强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