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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有制企业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等公权力行为,我国目前不仅缺乏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制约,就是已经有的法律法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等,对之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而要让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有制企业的上述公权力行为的约束变得坚强有力起来,笔者认为,将之纳入行政诉讼固然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如果没有行政程序立法,就是将上述问题纳入了行政诉讼,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