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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姚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2年1月6日,当姚某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三个月。公司的解释是,姚茹在2011年休过三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无权要求发放该期间对应的年终奖。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