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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权利能力一词的运用颇为混乱,要真正揭示权利能力的内涵,必须分析它在民法体系中承担的功能。而要揭示其功能与实质,只能从法律对权利能力的实际运用出发,而非从抽象的讨论出发。从权利能力在制定法中的运用可以看出它的功能与实质——国家组织、调控市民社会的工具,它隐含或者取代了罗马法上的身份制度,从而具有公法性。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权利能力这一功能定位有其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