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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国家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并非处于“配角”的地位,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承担不作为义务和保护义务。行政法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防止行政公权过度介入。规范行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各种行为,维护被执行者的公共和私人利益,预防出现行政道德示范和违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