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的重大举措,无论从党的历史还是现实看,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增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自觉性,这就要加强关系到党务公开的党内制度建设,同时加强党内民主作风建设。
[关键词] 党内民主;党务公开;自觉性;批评与自我批评
[中图分类号] D26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1-0038-02
中国共产党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就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就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建设党,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公开性,增强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减少党内依附和盲从。
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打破了王明路线的思想禁锢,提出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极大的解放了党员群众的思想。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的自觉性。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八大,积极发扬了民主,在党内选举问题上提出了不少具有开创性的见解,党员群众对党内选举的参与非常积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内越来越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党内保守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被垄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更是利用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不了解,把自己装扮成“党的化身”,进行夺权活动。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被剥夺,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受到极大压制。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党内关系逐渐走向正常化,党内事务逐渐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积极性逐渐提高,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更是为党员群众进行党内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更是为党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党的各项决策和重大活动不仅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也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党务公开不仅是党的内部事务,也是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利益,党没有任何私利可言。害怕公开、不敢公开,甚至以为公开会导致混乱的想法都是错误的。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非常可笑的。
要增强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就要实行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党员群众要有更多的知情权,除了必须保密的党内事务之外,凡是涉及到党员群众利益的党内事务,可以公开的,都要在党内公开,以建立党内沟通的信息渠道。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党内信息的传送、接受和反馈是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也是党内群众路线的贯彻过程。它属于党内沟通的基础管道,是实施党内监督的起点和前提。只有建立一系列反映党内群众路线的党务公开制度,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反馈的渠道才能畅通,党员群众的自觉性才能得到提高。
要使党员群众的自觉性得到提高,就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推动党务公开的党内制度。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在党内信息的来源和发送环节确保及时准确。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并给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时的答复。对压制批评、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一定要严惩并作出党内通报。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党内的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提反对意见的同志,不是打击报复,而应该鼓励。党的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不能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向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充分讨论,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党内罢免和辞职制度。这样,一方面能对滥用权力者起到惩戒作用,对党内权力执行者进行强有力制约。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如果滥用权力者不能被罢免或者变相留任,就不能真正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党内辞职制度,谁的问题谁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定要辞职。因此,必须制定可操作性的罢免和辞职程序,使之成为能够实际操作的制度。这也是现代民主的体现。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改革和完善一系列党内制度,如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干部选拔提升调动制度等等。只有真正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党内才能真正形成良性互动。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减少党员的依附性和盲目性。对党员来说,党内纪律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员不能以领导机关的能力的强弱作为是否服从的条件,党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但是,组织上的绝对服从,并不是要我们的党员去降低自己的工作能力,去降低领导机关的能力,也不是要同志去空空等待那些无能的领导人及领导机关而自己毫不负责、毫不努力、毫不前进。而是要我们的同志尤其是那些能力强的同志,把自己看成是组织中的一员,一分子,或者还是领导机关的负责人之一,自己对组织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同时自己在组织中还有发言、提意见、批评、表决、控告等权利,能够有推动组织前进的积极作用。”[1]
增强党员的自觉性的一个重要武器是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允许下级批评上级,允许互相批评,可以批评别人,提倡自我批评。
在我们党内,任何人都可以在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批评别人,任何人也都要接受别人的批评。自上而下的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对发扬党内民主更是必要的,这也是广大党员的权利之一。当然,“下级批评上级,普通党员批评领导干部,有时难免有些出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如果要求下级和普通党员的批评百分之百的正确,那无异于取消自下而上的批评。”[2]
有无正确的自我批评是衡量一个党员有无党性、党性纯否的重要标志。自我批评要求高度的自我修养和自觉性,是对党员在更高层次上的要求,是党内民主作风的更大发扬。但是,自我批评不是被迫的,如果是迫于外在的压力而作出自我批评,那无异于形式主义,而且容易形成一种习惯,即“矫枉过正”。如果自我批评不矫枉过正,而是实事求是,倒有可能受到别人的攻击。党内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自我批评是属于自我思想斗争,只凭外来压力特别是通过发动批判运动的形式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关系上,批评是为了启发自我批评,在一定程度上,批评只是手段,自我批评才是目的。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要把握好“度”。具有强迫性质的不符合事实的批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是正确的思想斗争的方法。不利于党内民主的真正发扬。
总之,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发展党内民主,既要加强党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为广大党员群众发展党内民主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又要加强党内民主作风建设,减少党员的依附性和盲目性。只有这样,党内才能形成上通下达的良性互动关系,党员群众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会增强。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广大党员的自觉性的增强,会极大的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注释
[1]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第183页。
[2] 杜永社:《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第54—55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
[关键词] 党内民主;党务公开;自觉性;批评与自我批评
[中图分类号] D26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1-0038-02
中国共产党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就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就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建设党,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公开性,增强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减少党内依附和盲从。
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打破了王明路线的思想禁锢,提出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极大的解放了党员群众的思想。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的自觉性。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八大,积极发扬了民主,在党内选举问题上提出了不少具有开创性的见解,党员群众对党内选举的参与非常积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内越来越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党内保守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被垄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更是利用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不了解,把自己装扮成“党的化身”,进行夺权活动。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被剥夺,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受到极大压制。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党内关系逐渐走向正常化,党内事务逐渐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积极性逐渐提高,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更是为党员群众进行党内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更是为党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依据。
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党的各项决策和重大活动不仅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也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党务公开不仅是党的内部事务,也是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利益,党没有任何私利可言。害怕公开、不敢公开,甚至以为公开会导致混乱的想法都是错误的。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非常可笑的。
要增强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就要实行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党员群众要有更多的知情权,除了必须保密的党内事务之外,凡是涉及到党员群众利益的党内事务,可以公开的,都要在党内公开,以建立党内沟通的信息渠道。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党内信息的传送、接受和反馈是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也是党内群众路线的贯彻过程。它属于党内沟通的基础管道,是实施党内监督的起点和前提。只有建立一系列反映党内群众路线的党务公开制度,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反馈的渠道才能畅通,党员群众的自觉性才能得到提高。
要使党员群众的自觉性得到提高,就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推动党务公开的党内制度。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在党内信息的来源和发送环节确保及时准确。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并给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以及时的答复。对压制批评、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一定要严惩并作出党内通报。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党内的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提反对意见的同志,不是打击报复,而应该鼓励。党的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不能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向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充分讨论,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党内罢免和辞职制度。这样,一方面能对滥用权力者起到惩戒作用,对党内权力执行者进行强有力制约。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党内监督的自觉性。如果滥用权力者不能被罢免或者变相留任,就不能真正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党内辞职制度,谁的问题谁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定要辞职。因此,必须制定可操作性的罢免和辞职程序,使之成为能够实际操作的制度。这也是现代民主的体现。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改革和完善一系列党内制度,如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干部选拔提升调动制度等等。只有真正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党内才能真正形成良性互动。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减少党员的依附性和盲目性。对党员来说,党内纪律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党员不能以领导机关的能力的强弱作为是否服从的条件,党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但是,组织上的绝对服从,并不是要我们的党员去降低自己的工作能力,去降低领导机关的能力,也不是要同志去空空等待那些无能的领导人及领导机关而自己毫不负责、毫不努力、毫不前进。而是要我们的同志尤其是那些能力强的同志,把自己看成是组织中的一员,一分子,或者还是领导机关的负责人之一,自己对组织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同时自己在组织中还有发言、提意见、批评、表决、控告等权利,能够有推动组织前进的积极作用。”[1]
增强党员的自觉性的一个重要武器是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允许下级批评上级,允许互相批评,可以批评别人,提倡自我批评。
在我们党内,任何人都可以在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批评别人,任何人也都要接受别人的批评。自上而下的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对发扬党内民主更是必要的,这也是广大党员的权利之一。当然,“下级批评上级,普通党员批评领导干部,有时难免有些出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如果要求下级和普通党员的批评百分之百的正确,那无异于取消自下而上的批评。”[2]
有无正确的自我批评是衡量一个党员有无党性、党性纯否的重要标志。自我批评要求高度的自我修养和自觉性,是对党员在更高层次上的要求,是党内民主作风的更大发扬。但是,自我批评不是被迫的,如果是迫于外在的压力而作出自我批评,那无异于形式主义,而且容易形成一种习惯,即“矫枉过正”。如果自我批评不矫枉过正,而是实事求是,倒有可能受到别人的攻击。党内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自我批评是属于自我思想斗争,只凭外来压力特别是通过发动批判运动的形式是很难达到目的的。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关系上,批评是为了启发自我批评,在一定程度上,批评只是手段,自我批评才是目的。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要把握好“度”。具有强迫性质的不符合事实的批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是正确的思想斗争的方法。不利于党内民主的真正发扬。
总之,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参与的自觉性,发展党内民主,既要加强党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为广大党员群众发展党内民主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又要加强党内民主作风建设,减少党员的依附性和盲目性。只有这样,党内才能形成上通下达的良性互动关系,党员群众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会增强。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广大党员的自觉性的增强,会极大的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注释
[1] 《刘少奇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第183页。
[2] 杜永社:《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第54—55页。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