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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需要在法律的推动与规制下前:进,法律离不开其存身的社会场景。只有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健康、稳步发展,法律方能更加趋于文明。失却了二者的和谐,则一损俱损。迈向回应型法就是在法律改革中,通过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商谈和对话机制,广开言路。从而达到彼此的沟通。消弥各方间的矛盾和冲突。不管我国的法律处于何种形态,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现代性法律困境。迈向回应型法就是试图寻求解决现代性法律问题的途径,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 社会 互动 和谐 法律改革 回应型法
自有成文法可考的历史以来,人类就一直生活在成文法的关怀与照看之下。伴随着国家法的日趋繁荣昌盛,人类则更加别无选择地处于成文法的枷锁之中。人类对于理性的痴迷使得自身难逃法网的束缚,几多安全,几多悲情。人类给予了法律太多的希望,但在现实的情景中法律却总是难尽如人意。人类的任性造就了法律的矫情。于是,人类踏上了克服自身弱点,不断完善法律机制的不归之路。在此劳顿的旅途之中,人类已走了太久。纵然人类忘却了旅途的辛劳,但所获无几。回望人类的反思历程,诚可谓怎能一把辛酸泪了得!寻找法律自身不足的努力至今仍没有停歇,法外寻求救济的思维已提上日程。以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为首的伯克利学派就一直努力找寻这种法外的解决途径,两位领军人物将其在此问题上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著成名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以回应人类在此问题上的困惑。透过这扇已经面向读者打开的视窗,一种别样的思考呈现在读者的面前。笔者试图通过对名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的拜读。重新思考和比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社会学法学在法律改革上的进路差异,寻觅《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的真谛,结合中美两国的法律改革面对的不同情境,尝试回答回应型法对于我国法制改革的意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改革进路
在英国这样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法律改革的学术探究,却走上了一条异于本国传统的法制之路。在此过程之中,少年天才的边沁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尽管在其有生之年,英国没有按照其主张进行改革,但在其死后,英国走上了成文法的改革之路。奥斯丁继承了边沁对判例法的现状进行改革的传统,试图用罗马法的体制来设计出英国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分析法学在它开始的时候,是激进的,是倡导法典的。由此可见,分析法学的兴起与法律改革是分不开的。凯尔森、哈特等后来的法学家一边在固守分析法学的传统,一边在发展分析法学。分析法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其改革的过程。研习其改革的进路,基本上集中在实在法的本身。凯尔森主张对法律的结构进行分析,哈特力陈其法律规则,拉兹则在法律体系上煞费苦心,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则坚持制度法论。总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改革围绕实在法本身展开。这种改革的初衷在于使法律朝着精确化、可操作化发展。但它也使法律改革走上形式主义的道路,容易引致僵化。
二、塞尔茨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的新思维
法社会学在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广泛流行并繁荣起来。在礼会变革需要和社会科学发展的促动下,在继承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和庞德德社会工程法学之传统的基础上,美国的“法一社会”研究运动蓬勃发展,并形成了“法与社会”研究范式。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有法律和社会两个变量。选择这两个变量作为研究对象就意味着将研究建立在动态之上,还意味着要澄清两个变量的关系。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塞尔茨尼克、诺内特将自己的研究力作恰如其分地命名为《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动态地反映了研究对象的特性。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本身的产生就有深刻的社会危机作为背景,同时,也有法律本身的缺陷。就前者而言,“权威被侵蚀,其正统性受到普遍怀疑;缺少合意削弱了众所公认的道德的有效性;公众舆论和集体行为对可容忍的混乱加了一种觉察得到的界限;巨大的社会分裂使得单一体系的生命力成为问题;异化现象如此普遍,以致于人们觉得法律权威是建立在一种过分狭隘的参与和合意的基础上。”就后者而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以规则和程序为中心指向的“法治”由于形式主义的泛滥,致使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分离、法律与政治分离,因而不能解决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也不能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制的缺陷和局限性呼唤法理学的更新,法律秩序需要寻找新的应急手段。伯克利学派作为“法一社会”研究范式之一种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伯克利学派以其独特的法学方法论著称,这种独特的方法论被诺内特自称“伯克利观察法”。这种方法的宗旨是: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主张用“软性法制”取代“硬性法治”,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其研究主题和研究视角是寻求社会剧变中的法制对策。
作者通过对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的特征及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以“回应型法”为未来改革方向的主张。旨在建立一种商谈和对话机制,使得法律与社会紧密衔接,摆脱既有的二者关系的尴尬。在社会的变革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三、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借鉴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当时一些思想家的推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收回了领事裁判权。由此,中国的法律走上了近现代化的道路。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社会自身保有浓重的农业社会色彩,新法仍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总体而论,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专制政治、道德世界。农业的社会生活之特征是和平而与人无争或不争。专制政治的法律是秘密,绝不容许民众知其然和所以然。结果成了司法者的裁判即是法律;裁判之外无法律,也无由知道裁判适用范围外的法律。道德世界的要义是自律。自律的标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不自律或违反善良的风俗习惯的制裁是明罟暗骂,众人不齿,社会地位低下,驯至活动困难。20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还保留有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作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法律上传统已经断裂。社会上传统我行我素,这就是近代的社会和法律。
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但整个国家基本上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内有军阀割据,外有外敌入侵。以致于制定的法律没有实施,空有法律之名,却无法律之实。法律游离于社会之外,二者之间少有互动。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有两条主线,一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法律改革和法治国家的建构。二者互为条件,互相支持,形成了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独特的风景。哒就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了互动的桥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更加深了这一关系。中国是一个后现代化的国家,法治的推进和建设走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很难完全用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作品中的哪一种类型的法去对应,但中国同样面临现代性的法律危机和问题。今年以来,法学界讨论的诸多话题均与此有关。譬如大家所关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法制的现代化问题等等。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更是致力于这一伟大的工程。各种法律活动中的社会调查、社会统计分析、社会实践的开展都旨在沟通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实现二者的互动和良性发展。学术领域,政策学的研究、民间法的开展,都试图在国家法之外寻求软性的法制,以适应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法制的需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付诸实施在推进中国的法制进程。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已成为法治的主旋律。政治和经济改革正在法律的规制下昂扬前进,取得了令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在此过程之中,法律的作用功不可没。
四、余论
总之,我国的社会改革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纵深阶段。在此阶段,法律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但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回应社会的需求,不能一意孤行。这既需要法学研究探寻最佳的途径,也需要实践领域的勇于探索。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法律和社会学的一个永恒和共同的话题,必需在各个层面展开研究。纵然中美两国的社会和研究的境况迥异,但都无法逃避现代性这样一个共同的话语。历史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术间交流和互动的平台。通过求同存异,各取所需以实现我们心向往之的梦想。在这方面,塞尔茨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给我们提供了如何在社会和法律的变迁中推进法治的范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理论作用的担负义不容辞,这就需要从他们的著作中汲取我们所需的营养,理顺我们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应对现代化所带来的法律困惑与难题。
关键词:法律 社会 互动 和谐 法律改革 回应型法
自有成文法可考的历史以来,人类就一直生活在成文法的关怀与照看之下。伴随着国家法的日趋繁荣昌盛,人类则更加别无选择地处于成文法的枷锁之中。人类对于理性的痴迷使得自身难逃法网的束缚,几多安全,几多悲情。人类给予了法律太多的希望,但在现实的情景中法律却总是难尽如人意。人类的任性造就了法律的矫情。于是,人类踏上了克服自身弱点,不断完善法律机制的不归之路。在此劳顿的旅途之中,人类已走了太久。纵然人类忘却了旅途的辛劳,但所获无几。回望人类的反思历程,诚可谓怎能一把辛酸泪了得!寻找法律自身不足的努力至今仍没有停歇,法外寻求救济的思维已提上日程。以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为首的伯克利学派就一直努力找寻这种法外的解决途径,两位领军人物将其在此问题上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著成名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以回应人类在此问题上的困惑。透过这扇已经面向读者打开的视窗,一种别样的思考呈现在读者的面前。笔者试图通过对名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的拜读。重新思考和比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社会学法学在法律改革上的进路差异,寻觅《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的真谛,结合中美两国的法律改革面对的不同情境,尝试回答回应型法对于我国法制改革的意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改革进路
在英国这样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法律改革的学术探究,却走上了一条异于本国传统的法制之路。在此过程之中,少年天才的边沁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尽管在其有生之年,英国没有按照其主张进行改革,但在其死后,英国走上了成文法的改革之路。奥斯丁继承了边沁对判例法的现状进行改革的传统,试图用罗马法的体制来设计出英国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分析法学在它开始的时候,是激进的,是倡导法典的。由此可见,分析法学的兴起与法律改革是分不开的。凯尔森、哈特等后来的法学家一边在固守分析法学的传统,一边在发展分析法学。分析法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其改革的过程。研习其改革的进路,基本上集中在实在法的本身。凯尔森主张对法律的结构进行分析,哈特力陈其法律规则,拉兹则在法律体系上煞费苦心,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则坚持制度法论。总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改革围绕实在法本身展开。这种改革的初衷在于使法律朝着精确化、可操作化发展。但它也使法律改革走上形式主义的道路,容易引致僵化。
二、塞尔茨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的新思维
法社会学在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广泛流行并繁荣起来。在礼会变革需要和社会科学发展的促动下,在继承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和庞德德社会工程法学之传统的基础上,美国的“法一社会”研究运动蓬勃发展,并形成了“法与社会”研究范式。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有法律和社会两个变量。选择这两个变量作为研究对象就意味着将研究建立在动态之上,还意味着要澄清两个变量的关系。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塞尔茨尼克、诺内特将自己的研究力作恰如其分地命名为《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动态地反映了研究对象的特性。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本身的产生就有深刻的社会危机作为背景,同时,也有法律本身的缺陷。就前者而言,“权威被侵蚀,其正统性受到普遍怀疑;缺少合意削弱了众所公认的道德的有效性;公众舆论和集体行为对可容忍的混乱加了一种觉察得到的界限;巨大的社会分裂使得单一体系的生命力成为问题;异化现象如此普遍,以致于人们觉得法律权威是建立在一种过分狭隘的参与和合意的基础上。”就后者而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以规则和程序为中心指向的“法治”由于形式主义的泛滥,致使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分离、法律与政治分离,因而不能解决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也不能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制的缺陷和局限性呼唤法理学的更新,法律秩序需要寻找新的应急手段。伯克利学派作为“法一社会”研究范式之一种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伯克利学派以其独特的法学方法论著称,这种独特的方法论被诺内特自称“伯克利观察法”。这种方法的宗旨是: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主张用“软性法制”取代“硬性法治”,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其研究主题和研究视角是寻求社会剧变中的法制对策。
作者通过对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的特征及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以“回应型法”为未来改革方向的主张。旨在建立一种商谈和对话机制,使得法律与社会紧密衔接,摆脱既有的二者关系的尴尬。在社会的变革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三、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借鉴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当时一些思想家的推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收回了领事裁判权。由此,中国的法律走上了近现代化的道路。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社会自身保有浓重的农业社会色彩,新法仍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总体而论,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专制政治、道德世界。农业的社会生活之特征是和平而与人无争或不争。专制政治的法律是秘密,绝不容许民众知其然和所以然。结果成了司法者的裁判即是法律;裁判之外无法律,也无由知道裁判适用范围外的法律。道德世界的要义是自律。自律的标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不自律或违反善良的风俗习惯的制裁是明罟暗骂,众人不齿,社会地位低下,驯至活动困难。20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还保留有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作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法律上传统已经断裂。社会上传统我行我素,这就是近代的社会和法律。
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但整个国家基本上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内有军阀割据,外有外敌入侵。以致于制定的法律没有实施,空有法律之名,却无法律之实。法律游离于社会之外,二者之间少有互动。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有两条主线,一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法律改革和法治国家的建构。二者互为条件,互相支持,形成了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独特的风景。哒就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了互动的桥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更加深了这一关系。中国是一个后现代化的国家,法治的推进和建设走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很难完全用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作品中的哪一种类型的法去对应,但中国同样面临现代性的法律危机和问题。今年以来,法学界讨论的诸多话题均与此有关。譬如大家所关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法制的现代化问题等等。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更是致力于这一伟大的工程。各种法律活动中的社会调查、社会统计分析、社会实践的开展都旨在沟通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实现二者的互动和良性发展。学术领域,政策学的研究、民间法的开展,都试图在国家法之外寻求软性的法制,以适应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法制的需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付诸实施在推进中国的法制进程。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已成为法治的主旋律。政治和经济改革正在法律的规制下昂扬前进,取得了令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在此过程之中,法律的作用功不可没。
四、余论
总之,我国的社会改革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纵深阶段。在此阶段,法律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但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回应社会的需求,不能一意孤行。这既需要法学研究探寻最佳的途径,也需要实践领域的勇于探索。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法律和社会学的一个永恒和共同的话题,必需在各个层面展开研究。纵然中美两国的社会和研究的境况迥异,但都无法逃避现代性这样一个共同的话语。历史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术间交流和互动的平台。通过求同存异,各取所需以实现我们心向往之的梦想。在这方面,塞尔茨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给我们提供了如何在社会和法律的变迁中推进法治的范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理论作用的担负义不容辞,这就需要从他们的著作中汲取我们所需的营养,理顺我们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应对现代化所带来的法律困惑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