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理学》课程教学效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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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理学》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课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轻理论重实务的不良倾向,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功能,广泛采取案例教学方法,增强《法理学》课程教学效果,从而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效果;多媒体;案例
  
  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法理学》属于法学理论课程。该课程除了与其余核心课程一样既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即必须通过核心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士学位。又是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纵观近年司考出题特点,关于法理学方面的考题出现于第一卷,分值比例大概为15%-20%。这说明学好《法理学》课程不仅是获得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基本而必要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有志于从事律师业的一项基本学习要求。不仅如此,《法理学》课程因其基础概括性、哲理本质性和抽象逻辑性在所有法学专业必修科目中又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曾这样定义“法理学”:“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从这一定义引申思考可以推想,法理学知识无疑为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部门法学的体系建构提供哲学高度的合理论证和有力支撑,对此,邓正来先生在表达其翻译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初衷时曾深有感触的说到“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此言精辟概括了法理学的独特功能,即发挥着法制建设正当性论证和法律知识重要支援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在十四门核心课程体系中,《法理学》占据首位而凸显其重要地位。
  尽管《法理学》课程非常重要,但是在笔者教学实践中,学生普遍存在重实务而轻理论的倾向。固然法学强调实践,实务色彩强烈,但是如果没有法理学知识的基础理论支撑,那么法律实务学习和实践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因此有必要改善当前学生轻视《法理学》课程学习之现状,运用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探索多种教学方法交叉使用,旨在最大增强教学效果,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由轻视理论学习转为一种兴趣重视。
  现根据笔者教学实践,就如何增强《法理学》课程教学效果谈谈自己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功能
  
  伴随现代教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媒体已广泛运用于课堂教学实践中。但是相当部分教师仅限于只把教材基本内容制成简单课件而向学生作一大纲式展示。这种简单展示只是从黑板粉笔字变成了屏幕字体而已,对增强教学效果可谓没有多少作用。因此有必要充分开发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丰富功能。鉴于本科学生年龄特点,他们的好奇心、求知欲一般都很强烈,这样在运用多媒体教学中切忌干巴巴的仅作大纲式课件展示,这一点在《法理学》教学实践中尤为需要引起注意。这是因为《法理学》是一门非常抽象、理论性很强的科目,因此枯燥单板的大纲式课件只会让学生越来越感到了然无趣,长此以往怎么可能产生什么良好的教学效果呢?笔者认为要增强《法理学》教学效果,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功能尤其重要。通过借助多媒体声像功能,可以直接触动学生的感观刺激,从而积极调动学生视觉听觉情感体验,这样抽象深奥的理论转变为形象直观的视听享受,使其在充满好奇心和兴趣中接受相关知识信息。具体来讲,以《法理学》关于“法律的起源”一节内容为例,这个问题本身比较抽象,涉及到人类远古时候法律现象,而远古时代场景不能复制再现,单纯讲授势必造成学生无法深刻理解。法律的起源经历了“习俗一习惯一习惯法一不成文法一成文法”的漫长发展阶段。其中教师在讲解“习俗”、“习惯”、“习惯法”的区别和联系时,则需要充分发挥多媒体声像丰富功能,紧密结合教学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教学短片,比如可以播放现代社会某些美洲土著部落关于图腾崇拜、风俗习惯以及习惯法审判风格等视频内容。这样学生视觉听觉积极参与及好奇心驱动而形象深刻理解了“风俗一习惯一习惯法”等深层涵义及演进脉络,从而极大增强相关教学内容的教学效果。可以说,坚持在《法理学》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功能以增强教学效果,能够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改变学生轻理论重实务的态度,最终形成师生之间学习《法理学》课程的良好互动和良性循环。
  
  广泛采取案例教学方法
  
  诚然,《法理学》课程主要是讲授关于法律最基本的一般原理,具有很强的抽象概括性和哲学理论性。但是“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法律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学成分、历史成分和分析成分。”这说明法理学还会关涉到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问题。对此,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将法理学内容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关于法律的起源、性质及作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内容界定为法律哲学,称之为法理学的“批发”问题。对比如“禁止人工流产、废除死刑以及见死不救是否侵权等问题上的哲学对峙”称之为法理学的“零售”问题。与“批发”问题相比,这些“零售”问题的价值其实并不低。而且就有用性而言,他们的基础地位也不差。上述法学家关于法理学范畴的经典论述,说明了《法理学》课程在教学中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广泛采取案例教学法以增强教学效果。具体来讲,就是将《法理学》课程相关原理与现实典型案例相结合,避免两张皮,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理论的同时提升对实务的认识理解,在学习法律实务的同时又加深了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这样理论与实务相得益彰,从而极大增强《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以《法理学》中关于“法律的作用”一节内容为例,如果照本宣归纳几点抽象内容,这对学生来讲不知所云,毫无兴趣。在此有必要引入相关典型案例,特别是以最新最近发生的引起重大社会效应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引入为重点,说明法律对社会道德心理及社会秩序和谐带来的深远影响,从而使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作用。总之,在《法理学》教学中,将“批发”问题和“零售”问题两者密切结合,即广泛采取案例教学方法,是增强《法理学》教学效果的另一重要途径。苏力先生曾说:“法理学如果还可以称作‘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那么它就必须对部门法或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一种哪怕是初步的但可能有启发的回答。”这说明案例教学法不仅是增强《法理学》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更是《法理学》学科的应然之义。惟其如此,庶几实现波斯纳的美好愿望:“法理学这个题目是令人着迷的,为什么它只应当是一小部分专长于此的法律学者的独家领地?这没有道理。它应当令所有的法律人和法学院学生都感到有趣,并且对日益增多的、对法律和司法感兴趣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历史学家也都应当如此。”
  综上所述,《法理学》作为教育部规定的全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改善学一生轻理论重实务的倾向,在教学实践中,充分利用多媒体声像功能、广泛采取案例教学方法是增强《法理学》课程教学效果,调动学生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原文序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重译本序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前言12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原文序
  [5][荧]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新版译序
  [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原文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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