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只是多载了几个免票的儿童,也属于超载行为吗?
我是一名客车司机,前不久,我在载客时却遇上了一件烦心的事。那天,有不少乘客是带着孩子一起乘车,这些孩子按规定是免票的,所以,除他们以外,实际载客人数刚满核定载客人数,可仍然受到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对此,我感到很不理解。请问,不过多载了几个免票的儿童,也属于超载行为吗?
读者 曾尚斌
客车有核定的载客人数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很多人都认为,对于按规定应当免票的儿童可不列入核定的载客人数中,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在通常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应当免票的儿童可以不受核定的载客人数限制。但是.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就受到了限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而从你来信可知。当时你客车上除免票的儿童外,只是刚满核定的载客人数,但公安交警部门仍对你进行处罚,那么,肯定是免票的儿童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交警大队 李雪平
孩子在网吧签单消费,我得付账吗?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12周岁,上网已经成瘾,经常是一放学就跑到网吧打游戏,没有钱就签单,半年时间竟欠下上网费3500元。当网吧老板拿着一叠欠条要我为儿子支付这笔钱时,我才知道儿子半年来的所作所为。当时。我气坏了,就打了儿子一顿,还把网吧老板骂了回去。骂他的原因是我知道他让我儿子进网吧是违法的。既然网吧老板随意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就可以不支付这笔昂贵的上网费用。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 阮姿茵
阮姿茵读者:
你确实可以拒绝付这笔昂贵的上网费用。
首先,你儿子才12周岁,网吧老板应当能够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既然知道他是个孩子,还接纳其进入网吧玩游戏,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也有义务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让他这样的违法者受到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其次,你有权拒付这笔上网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你儿子签单消费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大小等方面认定。就你所述情况看。你儿子只有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背着你们在网吧签单消费且累计数额达3500元,这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明显超出了其能够单独处分的钱款范围,因而其签单消费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你可以拒绝网吧老板的付款要求。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买方不肯付齐款,卖方秘密将所卖汽车开走也算犯罪吗?
编辑同志:
2005年1月,刘某将其所有的一辆面包车卖给钟某。双方约定,3个月内付清车款。到期后。钟某仅付了3万元,对剩余的4万元,无论刘某怎样好说歹说,钟某总是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刘某非常生气。于2005年5月9日晚,采用划开车门玻璃的方法,秘密将钟某停放在一家歌舞厅门口的该车开走,并藏匿起来。直到半个月后,公安机关找上门,且一再追问,刘某才承认是自己所为。请问:刘某为索债而开回所卖的车对吗?
读者 宋晔
宋晔读者:
尽管事情因钟某拒不依约付清车款所引起,且刘某秘密开走的是自己所卖的车,但刘某之举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改变他人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刘某将车卖给了钟某,即钟某获得了对该车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刘某原有的所有权丧失,同时转化为对钟某的债权。刘某只能对钟某主张车款,而不能否认、改变钟某对车的所有权。也无权在未征得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对车采取措施。否则。就是非法。刘某秘密将车开走并藏匿不报,时间达半个月,经公安机关一再追问才承认,既侵犯了钟某对该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说明刘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车的故意,且客观上已实际控制该车。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某的正确做法,应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对该车进行扣押,直至钟某付清车款止;或者在将车开走时立即对钟某讲明事情真相,鉴于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是违法,但也可以认为是“自力”救济手段,而由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不构成犯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钟修平
遗嘱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吗?
编辑同志:
我叔父丁强晚年得子,名为丁超,现年14岁,由于过分溺爱,丁超养成了不少不良习惯,偷盗、打架无所不为。2003年丁超竟长达几个月没有音信。在此期间,叔父因患绝症去世。去世前,叔父在所立遗嘱中指出,丁超年纪轻轻不务正业,屡教不改,有辱丁家名声,因此不得继承他的遗产;同时,为感谢我在他患病期间对他的精心照顾,将全部遗产由我继承,2003年秋天,丁超在叔父去世1个月后回家,要求继承遗产。请问我能否依叔父遗嘱继承叔父的全部遗产?
读者 邱真
邱真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有如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叔父以丁超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你的来信可知,丁超现年14岁,并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丁强的遗嘱中没有给年仅14岁尚未成年的丁超留下适当遗产,因而遗嘱部分无效。你应当将部分遗产交给丁超,其余遗产由你按遗嘱继承。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丈夫病逝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编辑同志:
2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今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对我资助过。养老费应当三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请问,丈夫死亡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读者 柳慧
柳慧读者: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哪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义务。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和关心照顾父母。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
柳慧读者,你丈夫在世时,作为妻子的你有协助他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丈夫去世后,你不但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而且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至于公婆对你的资助只能看做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与,并不能产生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两个小叔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行为的。为此,《继承法》第12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小病大治多花的检查费用应否退还?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70岁的张大爷膝盖有些疼。最近去附近一医院就诊.医生怀疑他是关节囊肿,先是让他作核磁共振,未见异常,又让他作B超,也未见异常,最后让他作了CT还没见异常。病没看出来检验费却花了七、八千。老汉心理不平衡,向明白人一问,他的病按惯例首先应进行B超检查,而不应首先选择核磁,作了核磁,再作CT明显不当。找医院内部人一打听,医生之所以首选核磁,给他进行多项重复检查,是因为开方医生有分成。老汉听后很气愤,他找医院要求退回小病大治的费用未果,准备去法院讨说法。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请求?
读者 天小
天小读者:
利用医患双方关于医疗设备使用上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知识掌握的不对称。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多项的、重复的检查。小病大治,明明花一百多元作一个B超就能够解决。非让你花七、八千元作核磁。在一些医院、一些医生中确实存在。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执业医师法》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的上述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张老汉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按《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老汉的请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井川 远望
我是一名客车司机,前不久,我在载客时却遇上了一件烦心的事。那天,有不少乘客是带着孩子一起乘车,这些孩子按规定是免票的,所以,除他们以外,实际载客人数刚满核定载客人数,可仍然受到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对此,我感到很不理解。请问,不过多载了几个免票的儿童,也属于超载行为吗?
读者 曾尚斌
客车有核定的载客人数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很多人都认为,对于按规定应当免票的儿童可不列入核定的载客人数中,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在通常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应当免票的儿童可以不受核定的载客人数限制。但是.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就受到了限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而从你来信可知。当时你客车上除免票的儿童外,只是刚满核定的载客人数,但公安交警部门仍对你进行处罚,那么,肯定是免票的儿童超过了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交警大队 李雪平
孩子在网吧签单消费,我得付账吗?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12周岁,上网已经成瘾,经常是一放学就跑到网吧打游戏,没有钱就签单,半年时间竟欠下上网费3500元。当网吧老板拿着一叠欠条要我为儿子支付这笔钱时,我才知道儿子半年来的所作所为。当时。我气坏了,就打了儿子一顿,还把网吧老板骂了回去。骂他的原因是我知道他让我儿子进网吧是违法的。既然网吧老板随意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就可以不支付这笔昂贵的上网费用。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 阮姿茵
阮姿茵读者:
你确实可以拒绝付这笔昂贵的上网费用。
首先,你儿子才12周岁,网吧老板应当能够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既然知道他是个孩子,还接纳其进入网吧玩游戏,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网吧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也有义务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让他这样的违法者受到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其次,你有权拒付这笔上网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你儿子签单消费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大小等方面认定。就你所述情况看。你儿子只有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背着你们在网吧签单消费且累计数额达3500元,这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明显超出了其能够单独处分的钱款范围,因而其签单消费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你可以拒绝网吧老板的付款要求。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买方不肯付齐款,卖方秘密将所卖汽车开走也算犯罪吗?
编辑同志:
2005年1月,刘某将其所有的一辆面包车卖给钟某。双方约定,3个月内付清车款。到期后。钟某仅付了3万元,对剩余的4万元,无论刘某怎样好说歹说,钟某总是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刘某非常生气。于2005年5月9日晚,采用划开车门玻璃的方法,秘密将钟某停放在一家歌舞厅门口的该车开走,并藏匿起来。直到半个月后,公安机关找上门,且一再追问,刘某才承认是自己所为。请问:刘某为索债而开回所卖的车对吗?
读者 宋晔
宋晔读者:
尽管事情因钟某拒不依约付清车款所引起,且刘某秘密开走的是自己所卖的车,但刘某之举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改变他人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刘某将车卖给了钟某,即钟某获得了对该车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刘某原有的所有权丧失,同时转化为对钟某的债权。刘某只能对钟某主张车款,而不能否认、改变钟某对车的所有权。也无权在未征得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对车采取措施。否则。就是非法。刘某秘密将车开走并藏匿不报,时间达半个月,经公安机关一再追问才承认,既侵犯了钟某对该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说明刘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车的故意,且客观上已实际控制该车。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某的正确做法,应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对该车进行扣押,直至钟某付清车款止;或者在将车开走时立即对钟某讲明事情真相,鉴于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是违法,但也可以认为是“自力”救济手段,而由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不构成犯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钟修平
遗嘱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吗?
编辑同志:
我叔父丁强晚年得子,名为丁超,现年14岁,由于过分溺爱,丁超养成了不少不良习惯,偷盗、打架无所不为。2003年丁超竟长达几个月没有音信。在此期间,叔父因患绝症去世。去世前,叔父在所立遗嘱中指出,丁超年纪轻轻不务正业,屡教不改,有辱丁家名声,因此不得继承他的遗产;同时,为感谢我在他患病期间对他的精心照顾,将全部遗产由我继承,2003年秋天,丁超在叔父去世1个月后回家,要求继承遗产。请问我能否依叔父遗嘱继承叔父的全部遗产?
读者 邱真
邱真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有如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叔父以丁超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你的来信可知,丁超现年14岁,并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丁强的遗嘱中没有给年仅14岁尚未成年的丁超留下适当遗产,因而遗嘱部分无效。你应当将部分遗产交给丁超,其余遗产由你按遗嘱继承。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丈夫病逝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编辑同志:
2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今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对我资助过。养老费应当三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请问,丈夫死亡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读者 柳慧
柳慧读者: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哪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义务。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和关心照顾父母。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
柳慧读者,你丈夫在世时,作为妻子的你有协助他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你丈夫去世后,你不但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而且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至于公婆对你的资助只能看做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与,并不能产生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两个小叔子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行为的。为此,《继承法》第12条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小病大治多花的检查费用应否退还?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70岁的张大爷膝盖有些疼。最近去附近一医院就诊.医生怀疑他是关节囊肿,先是让他作核磁共振,未见异常,又让他作B超,也未见异常,最后让他作了CT还没见异常。病没看出来检验费却花了七、八千。老汉心理不平衡,向明白人一问,他的病按惯例首先应进行B超检查,而不应首先选择核磁,作了核磁,再作CT明显不当。找医院内部人一打听,医生之所以首选核磁,给他进行多项重复检查,是因为开方医生有分成。老汉听后很气愤,他找医院要求退回小病大治的费用未果,准备去法院讨说法。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请求?
读者 天小
天小读者:
利用医患双方关于医疗设备使用上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知识掌握的不对称。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多项的、重复的检查。小病大治,明明花一百多元作一个B超就能够解决。非让你花七、八千元作核磁。在一些医院、一些医生中确实存在。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执业医师法》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的上述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张老汉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按《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老汉的请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井川 远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