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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之精神实质在于,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现代法理观念之社会契约.较之以往内涵有很大不同,它不仅适用于宪法,而且适用于部门法体系,以强调法应是代表公共意志这一理念。据此,契约论已具有普遍意义,并可将国际法归于“国际契约”——国家间的契约关系。同时,国家行使刑罚权应以民权为基础,藉以直接维护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