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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往的投资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投资行为失范问题。矫正投资主体的行为错位,首先要做到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其次,划分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各投资主体的优势,保护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要使国家实施的经济手段具有强有力的可调性,防止经济手段在对投资活动传导过程中发生漏出现象,避免经济手段之间互相掣肘、作用互相抵消的情况;第四,提高信息质量,加强信息传递,引导投资主体的行为符合市场大势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把微观投资效益与宏观社会经济效益有机地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