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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成员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所应当依据的基础权利。然而,由于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成员权一度被忽视。依成员权,成员个人对集体土地应享有一项均等的“按份使用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仅是请求分割“按份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方式,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置条件。据此,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法律事实,除了法律行为外,还应包括事实行为,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