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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上下五千年,朝代更迭不止,对国民的称谓一直是臣民或者草民,这些称谓昭示着国民地位的低下,对国民的不尊重以及对民众生命的蔑視。新中国建立以后才让中国人民站了起来,称谓也变成了现在的公民或者人民,那么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呢,笔者尝试从法律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公民;人民;法律概念
1、公民及人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每个国民都具有实在的或是潜在的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 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毛泽东思想中,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反对社会主义的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政治关系。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才有了科学的和确定的含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其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内容。如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人民实际上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2)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是指一国中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
(3)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称于单个人。正因为人民代表整体,而公民是个体,所以在公民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名义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就有可能在个体服从整体的价值观下被普遍合理化。
(4)就我国而言,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3、我国公民意识的建立
在中国漫长的君主专制时代和臣民社会里,根本没有过“公民”这个观念。一直到20世纪初期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现代共和国的过程中,“公民”观念才开始从西方传入我国。清政府被推翻,封建专制被废除,但是,数千年的臣民文化却不会像日历被翻页那样容易被新的公民文化所代替。1949年新中国成立,确立了共和制度,从而为公民社会的建立奠定了法理基础。所谓共和国,其原意为“人民的事务”,人民共和国意味着属于人民的国家。但是在我国,公民法律上权利的获得超前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所以,虽然在法律上我们国家是共和国,每个国民都是公民,但比较少公民具备现代的公民意识,结果是我们虽有公民身份,但却不知道如何行使公民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意识重获生机。但是由于专制传统根深蒂固,民主共和观念淡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原因,我们国家无论在制度上还是观念上,都留有严重的“臣民社会”的痕迹,认为官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实官员也是一种职业,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职业。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真正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培育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需要使公民具有真正的公民意识,树立国家观念,形成现代的政治人格,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民主意识,并遵守国家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贺卫方,田涛.法律文化三人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章敬平.皇上走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3]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
【关键词】:公民;人民;法律概念
1、公民及人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每个国民都具有实在的或是潜在的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 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毛泽东思想中,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反对社会主义的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政治关系。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才有了科学的和确定的含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其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内容。如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人民实际上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2)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是指一国中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
(3)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称于单个人。正因为人民代表整体,而公民是个体,所以在公民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名义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就有可能在个体服从整体的价值观下被普遍合理化。
(4)就我国而言,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3、我国公民意识的建立
在中国漫长的君主专制时代和臣民社会里,根本没有过“公民”这个观念。一直到20世纪初期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现代共和国的过程中,“公民”观念才开始从西方传入我国。清政府被推翻,封建专制被废除,但是,数千年的臣民文化却不会像日历被翻页那样容易被新的公民文化所代替。1949年新中国成立,确立了共和制度,从而为公民社会的建立奠定了法理基础。所谓共和国,其原意为“人民的事务”,人民共和国意味着属于人民的国家。但是在我国,公民法律上权利的获得超前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所以,虽然在法律上我们国家是共和国,每个国民都是公民,但比较少公民具备现代的公民意识,结果是我们虽有公民身份,但却不知道如何行使公民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意识重获生机。但是由于专制传统根深蒂固,民主共和观念淡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原因,我们国家无论在制度上还是观念上,都留有严重的“臣民社会”的痕迹,认为官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实官员也是一种职业,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职业。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真正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培育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需要使公民具有真正的公民意识,树立国家观念,形成现代的政治人格,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民主意识,并遵守国家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贺卫方,田涛.法律文化三人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章敬平.皇上走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3]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