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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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该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全方位依法治林的开始,森林保护由此步人法制化轨道。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森林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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