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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传销多发、频发态势明显扭转。但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安定稳定的“灰犀牛”。
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營销方式蓬勃发展,电商领域的传销模式层出不穷。产品分层代理、基金阶梯分红、商业项目加盟返利的传销形式正形成挟卷数千万人的灰色地带。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打着所谓“网络直播投资”“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拼团砍价”“爱心互助”等名义的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更是如鱼得水。
另一方面,随着社交软件、社交APP的普及,线下与线上传销活动已经深度融合。以“躺赚”“走赚”“玩赚”等噱头吸引用户下载使用的App广泛存在,此类应用类型包括购物、新闻阅读、影音播放、教育培训、输入法、健康运动等,往往分为几十个任务层级,每层级奖励不同,经常存在拉人头返利的推广模式。
全国各地的打击传销工作实践表明,防范和打击并重才能取得治理实效,在新形势下更要完善传销社会治理体系。
第一,形成整体治理合力。建立涵盖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综治、教育、通信、金融、商务、税务、人社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在内的,快捷高效、衔接顺畅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一体化监控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要向公安、通信等部门通报违法信息,实现对非法传销行为的信息联动。健全网络传销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嫌违法主体及时进行金融信贷、往来款结算、资产转移等方面限制,实现“从快处置,初步认定,多处受限”。
第二,完善传销治理体系。巩固提升“无传销城市”创建成果,充分发挥居(村)委会在抵制传销、监控传销、举报传销的“探针”作用,夯实基层防控体系,号召居民积极配合无传销创建工作。落实出租屋主主体责任,推广防控传销承诺书制度,坚决铲除传销滋长的土壤。针对传销跨地区蔓延的特点,应建立逐级报备制度,相关案情应逐级上报,直至市场监管总局。对属于全国范围的重大、疑难传销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查处或者指定管辖。
第三,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及时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除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适用行政拘留,形成对组织策划者有效震慑,争取在刑事层面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第四,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应将传销人员区分为一般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没有发展下线、仅是参与传销的人员是一般参加者,应以教育、遣散为主。对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的组织策划者,应加大刑事行政惩戒力度,全方位打击,建立长期监控“黑名单”制度,预防其利用新项目、新幌子“卷土重来”。还有,大多传销参与人员已经被“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打击传销的同时,人社、民政部门可以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提供基础性劳动就业技能培训,防止其“遣而不散、重操旧业、重蹈覆辙”。
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營销方式蓬勃发展,电商领域的传销模式层出不穷。产品分层代理、基金阶梯分红、商业项目加盟返利的传销形式正形成挟卷数千万人的灰色地带。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打着所谓“网络直播投资”“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拼团砍价”“爱心互助”等名义的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更是如鱼得水。
另一方面,随着社交软件、社交APP的普及,线下与线上传销活动已经深度融合。以“躺赚”“走赚”“玩赚”等噱头吸引用户下载使用的App广泛存在,此类应用类型包括购物、新闻阅读、影音播放、教育培训、输入法、健康运动等,往往分为几十个任务层级,每层级奖励不同,经常存在拉人头返利的推广模式。
全国各地的打击传销工作实践表明,防范和打击并重才能取得治理实效,在新形势下更要完善传销社会治理体系。
第一,形成整体治理合力。建立涵盖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综治、教育、通信、金融、商务、税务、人社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在内的,快捷高效、衔接顺畅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一体化监控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要向公安、通信等部门通报违法信息,实现对非法传销行为的信息联动。健全网络传销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嫌违法主体及时进行金融信贷、往来款结算、资产转移等方面限制,实现“从快处置,初步认定,多处受限”。
第二,完善传销治理体系。巩固提升“无传销城市”创建成果,充分发挥居(村)委会在抵制传销、监控传销、举报传销的“探针”作用,夯实基层防控体系,号召居民积极配合无传销创建工作。落实出租屋主主体责任,推广防控传销承诺书制度,坚决铲除传销滋长的土壤。针对传销跨地区蔓延的特点,应建立逐级报备制度,相关案情应逐级上报,直至市场监管总局。对属于全国范围的重大、疑难传销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查处或者指定管辖。
第三,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及时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除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适用行政拘留,形成对组织策划者有效震慑,争取在刑事层面降低立案追诉标准。
第四,细化分类处置措施。应将传销人员区分为一般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没有发展下线、仅是参与传销的人员是一般参加者,应以教育、遣散为主。对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的组织策划者,应加大刑事行政惩戒力度,全方位打击,建立长期监控“黑名单”制度,预防其利用新项目、新幌子“卷土重来”。还有,大多传销参与人员已经被“洗脑”,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打击传销的同时,人社、民政部门可以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对传销参与者进行心理干预,提供基础性劳动就业技能培训,防止其“遣而不散、重操旧业、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