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规定中,通常有废标和无效标两个概念。有学者认为,废标特指整个招标过程作废,无效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但笔者认为,废标应指招标过程中出现无效的现象,包括投标单位的无效投标文件、程序的无效及招标单位或业主的无效招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