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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时的适用主要有并处主义和吸收主义两种学说。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本质相同,两者并处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两者竞合时的适用,应当以吸收主义作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刑罚制裁手段在功能上的局限性,以并处主义作为例外和补充。我国有关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时适用规则的立法不够科学、严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