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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缔约意向形成、预约成立以及本约成立为三个标志性时点,合同成立可以分为预约成立和预约促成本约两个先行后续的阶段。预约的法经济分析表明预约旨在成立本约且构成新的缔约约束,具有缔约担保功能和缔约延缓功能。功能视阈下,认定当事人对是否订立另一个更完备的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疑约"性质时,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本的主观解释论优于以合同条款内容判断合同属性的客观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