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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有关制度有待完善”……此类话语已成为一些官员的口头禅。似乎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是他们不尽职尽责,而是法律、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而“进一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还要有一个过程……”
不错,法律法规的完善确实需要一个过程,但这并不应成为一些官员或有关部门推脱、搪塞甚至免责的理由或借口。其实,有些时候,即便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明明白白,官员或有关部门照样视而不见。在此,我们不妨略举几例:
某市的《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现在,该市某博士公寓已经进户多年了,可是,整个院内一棵树都没有。
该市的《城市绿化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规定得这么明白,可老百姓却一头雾水:我们的绿地在哪里?
我买了一台VCD影碟机。回到家连接好,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却乱了套——什么重复播放、定时播放,统统不好使。我找到商家,却被告知只能修,不给换,更不能退。一气之下,我将这台VCD影碟机拿到省电子产品检测站先行自费检测。拿到“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符”的鉴定后,我到法院起訴,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加一”赔偿。法院却判商家赔偿我“一加二分之一”。
前些日子家父横遭车祸,如果按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要比按市《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多一些。按法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当执行省里规定。可是,区交警部门负责人却说:“我们是市属单位,不执行省里规定。”
各医院都规定,不许医生收红包,患者手术前都与医生签订“不收红包协议”。事实却是,一些医院医生照收、患者照送。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协议不过是医生向患者索要的一张受贿“保险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不妨套用鲁迅先生关于“路”的一段话:其实,这社会本来有法律,也有规章制度,只是有的领导、有的部门、有的人压根儿就不拿它当回事儿。不当回事儿的人多了,也便没了法律、没了规章制度。
不错,法律法规的完善确实需要一个过程,但这并不应成为一些官员或有关部门推脱、搪塞甚至免责的理由或借口。其实,有些时候,即便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明明白白,官员或有关部门照样视而不见。在此,我们不妨略举几例:
某市的《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现在,该市某博士公寓已经进户多年了,可是,整个院内一棵树都没有。
该市的《城市绿化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规定得这么明白,可老百姓却一头雾水:我们的绿地在哪里?
我买了一台VCD影碟机。回到家连接好,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却乱了套——什么重复播放、定时播放,统统不好使。我找到商家,却被告知只能修,不给换,更不能退。一气之下,我将这台VCD影碟机拿到省电子产品检测站先行自费检测。拿到“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产品功能不符”的鉴定后,我到法院起訴,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加一”赔偿。法院却判商家赔偿我“一加二分之一”。
前些日子家父横遭车祸,如果按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要比按市《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多一些。按法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当执行省里规定。可是,区交警部门负责人却说:“我们是市属单位,不执行省里规定。”
各医院都规定,不许医生收红包,患者手术前都与医生签订“不收红包协议”。事实却是,一些医院医生照收、患者照送。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协议不过是医生向患者索要的一张受贿“保险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不妨套用鲁迅先生关于“路”的一段话:其实,这社会本来有法律,也有规章制度,只是有的领导、有的部门、有的人压根儿就不拿它当回事儿。不当回事儿的人多了,也便没了法律、没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