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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工程在规模及施工技术各方面日趋复杂,工程主办机关限于专业人力及能力普遍不足等情况,将施工监造事项一并委托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含施工监造在执行过程,为单一承揽契约之管理主体分别扮演工程两个不同之“监督”角色,所处品管位阶不同,分别负责之监督项目重迭。在探讨项目管理厂商含施工监造之适法性基础上,最后并致结论俾供尔后工程主办机关欲实行委托项目管理模式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