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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明确了要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作为近代保险业起源的英国,也有两条普遍信奉的道德口号,一是“信用是最大的资本”,二是“信用是经商的第一生命”。2005年以来,尽管中国保监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但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现象屡有发生,阻碍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失信的表现
1、一些保险展业人员保前服务十分周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相关权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困难重重。少数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避实就虚,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个别展业员为了获得业务夸大保险责任,少讲或不讲除外责任。
2、一些保险合同使用大量晦涩难懂的语言,使得投保人无法理解保险合同的真正意思,只能通过展业人员的解释来增加理解。在这种交流过程中难免出险理解差异。
3、理赔时,拖赔、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理赔手续繁杂、无故拖延赔款、服务不到位、拒赔不合理。某些保险公司单纯考虑自身利益,擅自改动保险合同,降低给付标准;有些保险公司还出现人情赔款,公司内外人员相互勾结骗保骗赔。
·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根源
1、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量以及掌握程度不一致。保险市场是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客观原因是因为保险商品本身专业知识含量高,普通消费者不能对它有个很好的认知和理解。主观原因是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把保险条款制定的晦涩难懂,或者制定的条款明显不利于客户。
2、保险代理人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
(1)从1992年友邦公司将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至今,一些文化素质低、责任心差的营销人员只顾着自己眼前的利益,在推销保单时,避重就轻,误导消费者;也因此出现大量的“孤儿保单”。
(2)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不同于公司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职员的薪酬福利,其收入完全取决于其业务提成。
(3)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低。保险代理人不是公司员工,不享受基本医疗、社会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容易被广大消费者信任;媒体对于少数的负面新闻宣传过度;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对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认识不够清楚。
3、《保险法》对于诚信的规定、约束太过理论化,缺乏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大,使保险公司失信成本小,客观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的扩大和蔓延。
加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保险公司可以将一部分优秀人员界定为公司员工。好处有:明确其法律地位,便于公司的综合管理;对其他代理人产生良性竞争意识。保险公司在选拔代理人时,切忌诱骗和人为的降低门槛,应明确告诉他们即将进入的是一个什么行业。选拔的时候,要进行透明的双向选择。
·加强保险监管力度
首先,建立完善、透明、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保险公司的准入机制和其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其次,明确各组织间的分工与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市场监督系统。最后,强化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考核。
·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一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一目了然,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有更多的信息判断购买哪家的保险产品;也会使信用等级低的公司改善自己的经营行为。
结束语
诚信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使保险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抓住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点和关键所在,制定相适应的措施和手段,使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问题得到改善,使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增强,和外资保险公司相抗衡。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我国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失信的表现
1、一些保险展业人员保前服务十分周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相关权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困难重重。少数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避实就虚,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个别展业员为了获得业务夸大保险责任,少讲或不讲除外责任。
2、一些保险合同使用大量晦涩难懂的语言,使得投保人无法理解保险合同的真正意思,只能通过展业人员的解释来增加理解。在这种交流过程中难免出险理解差异。
3、理赔时,拖赔、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理赔手续繁杂、无故拖延赔款、服务不到位、拒赔不合理。某些保险公司单纯考虑自身利益,擅自改动保险合同,降低给付标准;有些保险公司还出现人情赔款,公司内外人员相互勾结骗保骗赔。
·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根源
1、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量以及掌握程度不一致。保险市场是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客观原因是因为保险商品本身专业知识含量高,普通消费者不能对它有个很好的认知和理解。主观原因是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把保险条款制定的晦涩难懂,或者制定的条款明显不利于客户。
2、保险代理人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
(1)从1992年友邦公司将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至今,一些文化素质低、责任心差的营销人员只顾着自己眼前的利益,在推销保单时,避重就轻,误导消费者;也因此出现大量的“孤儿保单”。
(2)当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不同于公司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职员的薪酬福利,其收入完全取决于其业务提成。
(3)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低。保险代理人不是公司员工,不享受基本医疗、社会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容易被广大消费者信任;媒体对于少数的负面新闻宣传过度;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对保险代理人的职业认识不够清楚。
3、《保险法》对于诚信的规定、约束太过理论化,缺乏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大,使保险公司失信成本小,客观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的扩大和蔓延。
加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保险公司可以将一部分优秀人员界定为公司员工。好处有:明确其法律地位,便于公司的综合管理;对其他代理人产生良性竞争意识。保险公司在选拔代理人时,切忌诱骗和人为的降低门槛,应明确告诉他们即将进入的是一个什么行业。选拔的时候,要进行透明的双向选择。
·加强保险监管力度
首先,建立完善、透明、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保险公司的准入机制和其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交易双方的行为。其次,明确各组织间的分工与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与市场监督系统。最后,强化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考核。
·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一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一目了然,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有更多的信息判断购买哪家的保险产品;也会使信用等级低的公司改善自己的经营行为。
结束语
诚信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使保险公司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抓住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重点和关键所在,制定相适应的措施和手段,使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问题得到改善,使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增强,和外资保险公司相抗衡。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