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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独立的,新兴的法学学科,在立法的目的和调整的领域上具有独特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法立法较晚以及部门法观念的牵制,环境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受到普遍的争论。文章通过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正当性论证以及环境法与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比较,阐述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以及由于立法目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内容上的差异,这些目的和内容上的差异决定了环境法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