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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来源 :改革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dadlu
【摘 要】
:
我国同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
【作 者】
:
唐忠民
【机 构】
: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
【出 处】
:
改革
【发表日期】
:
2002年6期
【关键词】
:
人大
监督机制
政府
法院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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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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