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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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其他文献
1992年至1994年诸城市推行了多种形式的企业改制活动,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是“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后被归纳为“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诸城企业在改制后,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