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占用及穿跨越高速公路工程行政许可办理及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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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建设不断增多,挖掘、占用及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工程不断增多,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车流量大,车速快等特点,安全性尤为重要,对于涉及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需要高度重视,近年对一些高速公路涉路安全问题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涉及高速公路工程的相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资料的整理收集,还是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对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能够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和行政许可的办理提供相应的指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与发展成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并拉动各地方经济的发展,巩固且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繁荣。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高新技术运用,高速公路给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快捷、高效且舒适的出行服务。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建设不断完善,各种挖掘、占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控制区,以及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如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务)工程、油气管道等涉路工程逐渐增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路工程应当在事先征得道路产权单位及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道路产权单位和道路主管部門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由于涉路工程的不断增多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影响着涉路工程项目建设行政许可的质量,一些问题甚至有可能对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如何顺利快捷高效高质量的办理行政许可,减少并消除对高速公路运营的不利影响,分析并解决这些疑难杂症迫在眉睫。
  挖掘、占用、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八条,分别对涉路施工活动以及需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其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涉路施工完毕,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涉路工程项目,必须经地区或省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区或省级以上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管理资质。项目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向涉路产权单位提交涉路工程施工申请。
  需要具备的相关资料包括:(1)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涉路工程专项设计文件;(2)地下穿越工程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工前检测结果撰写《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工前检测报告》;(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穿越工程的设计文件、工前检测报告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运营安全影响进行评估分析,编制设计咨询评估报告(含安全评估、跨越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咨询);(4)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专项方案,安全保障专项方案,应急预案和后期维护方案;(5)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的第三方监测方案;(6)组织专家评审,对涉路工程各类方案、预案、措施的安全性、可行性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取专家意见书。经涉路产权单位同意,持以上合格、合规资料,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办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行政许可的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注重施工建设而忽视挖掘、占用、穿(跨)越位置明确标注的重要性,在图纸中不能明确显示详细位置、范围、形式、位置关系,不利于前期现场勘查以及后期的追溯。
  (2)设计过程中,盲目注重减投资,忽视了现场勘查的重要性,设计中盲目占用高速公路管理控制区,对高速公路排水设施、边坡等设施造成不必要的破坏;穿越工程,施工工艺选择、管线埋设深度不符合要求等;以及跨越工程,跨越高度轻视施工过程对高度的影响。
  (3)设计过程中,施工工艺的选择过于简单,只重视方便工程施工,盲目采取占路或断路的施工措施。
  (4)设计中缺少高速公路重要设施损坏的恢复,以及施工中安全防护的重要内容。
  工前检测和第三方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中的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较多,为了拿到工程,存在恶意竞争的趋势,对于同类项目,不同的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和第三方监测项目不同,检测质量也良莠不齐。   咨询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资请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专业评估单位实施,从而造成评估单位错误的选择服务对象,应付专家评审,甚至利益各方相互勾结,破坏审批评审秩序,给涉路产权单位造成重大隐患。
  (2)轻视现场调研,以及对原设计的参考。盲目信任现建设工程的设计,形成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因素考虑不全面,从而造成评估报告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真实。
  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不严谨,套用以前工程格式时,只修改名称,对施工方案把关不严。
  (2)施工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对于不同的土层和水文情况调查不明。
  (3)缺少具有针对高速公路编制的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及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4)缺少针对性影响高速公路的涉路导行方案和专项机械站位方案。
  各类方案、预案、措施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提交的各类评审资料漏洞百出,数据不一致,真实性、可靠性存在严重问题,盲目的复制粘贴不切实际,把评审资料编制工作当成一种形式、走过场。
  (2)为了顺利通过评审,取得行政许可,编制假的合格资料,与现场施工的方案、措施严重不符。
  專家评审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家评审工作存在不严谨、走过场,甚至存在私下交易等问题,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采取私下接洽、交易的方式,使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网开一面。一些专家碍于人情或利益关系,在评审过程中丧失立场,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与方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不严谨、不全面、不真实的评估报告也是走走形式、走走过场。使得公路主管机构在决策依据上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资料。
  (2)由于对评审专家了解不够深入,且评审专家从事职业多数是行业内或系统内的工作,容易发生被审单位与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一致的情况,从而形成利益关系,造成评审专家开绿灯的现象。
  施工过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速公路产权单位,重评审审批过程和结果轻批后监管,错误的认为行政审批许可通过,签订安全、质保及赔补偿协议,撇清责任就万事大吉了,轻视了对施工过程的管控,特别是地下穿越类的隐蔽工程,缺乏实地检查、监管而造成安全和质量隐患。
  工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质量和高速路基情况没有直观的了解,只是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由于管线埋深较深,施工中出现的空洞不会及时的反映到路面,经过日积月累,反映到路面就会对路面造成破坏,第三方监测虽然能够观测到变化,但是对行车安全也有一定的隐患。
  问题分析解决
  工程设计中问题的分析解决
  设计文件内容编制问题分析解决
  (1)明确要求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在设计图纸中重点标明涉路工程施工位置(对应高速公路里程)、坐标、长度及范围,占用地的性质、属性,以及挖掘、穿越、跨越的形式,另外配以现场调查的影像资料等。不符合上述要求不予受理。
  (2)要求设计单位加强现场勘查,探明工程需占用公路的用地、需破坏的公路设施,以及工程施工区域内的地下隐蔽设施;采用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专项勘察,出具专项勘察报告,参考原设计资料,实地探明施工区域内的实际地质状况;加强实地测量,以实际数据为依据,结合相关跨越高度控制标准,并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施工机具设备对高度的硬性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上述情况,优化设计、合理选择最优施工工艺,指导工程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高速公路的影响,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提高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标准,以不断路不占路、不占用或少占用高速公路控制区、不破坏或少破坏高速公路设施为目标进行设计,优化施工工艺。凡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增加破坏位置的加强设计、保护和防护设计以及工后的恢复设计,并符合高速公路原设计标准。
  设计中技术参数问题的分析解决
  这里对几种涉及高速公路施工的情况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下简要说明。
  (1)管线下穿高速公路工程深度的确定
  1.路基段地下穿越工程,穿越深度的确定
  对于路基段地下工程穿越工程,没有规范和规程对深度进行明确的要求,需要根据穿越管线的大小和施工工艺进行确定。
  在《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要求》DB11/T716-2010中明确了路基的工作区域(工作区深度Za):
  按行车荷载在土基中产生的附加应力为土基自重应力的1/10范围,计算确定路基的工作区深度,或者根据道路路基工程设计确定。缺少数据和设计资料的情况下,建设参考采用表4.1.2数值
  在《穿越既有道路设施工程技术要求》DB11/T716-2019中规定了穿越工程与道路设施接近关系分级:
  结合管线穿越公路工程经验,穿越位置避开道路路基的工作区深度为宜,管线穿越公路埋深按最小覆土厚度为6m考虑,根据管径不同,地勘情况不同,覆土深度适当调整。
  2.桥梁段地下穿越工程,穿越深度的确定
  桥梁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穿越工程在穿越公路桥梁段时,要重点考虑管线对桥梁基础的影响。
  施工前需要对桥梁原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判断桥梁的工作状态。地下管线穿越桥一般考虑从桥跨的中心、正交穿越为宜,这样管线距离桥墩(台)基础最远,影响最小;埋深越浅对桥墩(台)基础的扰动越小。
  对于顶管和暗挖工程施工,覆土厚度考虑按结构外缘线外侧以45°+Φ/2(Φ为土体的平均内摩擦角)向上至地面的交会线范围不影响桥墩(台)基础为宜(见图4-1),条件限制时采取措施对桥墩(台)基础进行防护。   3.穿越工程需同时穿越地下隐蔽工程时,穿越深度的确定
  在穿越地下隐蔽工程时,需对工程主体进行调查,明确隐蔽工程的结构形式及埋深情况,穿越方式分两种:一种垂直穿越隐蔽工程,与隐蔽工程的距离尽量保持在3m-5m距离,距离太近容易造成穿越偏差破坏隐蔽管线,或者出现紧急问题无法进行处理。距离太远容易造成对隐蔽管线影响范围太大,雖然沉降数值减小,但发生局部塌方会对管线造成更大影响。二种为地下穿越工程与既有管线并行,并行对既有管线的影响较大,整个穿越过程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风险较高,穿越工程尽量远离既有管线,无法避免时要与既有管线保持6-8m的安全距离。
  4.河道及道路改造深度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汇水面积增大,既有河道淤堵,原有河道不能满足现有河道流量要求,今年很多河道需要进行拓宽和清淤挖深,对于河道下穿既有公路桥梁的改造,只能进行下挖清淤,下挖深度严禁影响桥梁墩台基础(以不超过原设计的一般冲刷线为准),对于影响桥梁基础的工程,需要进行基础防护和加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河道底部进行护砌处理,护砌部分要设置在桥梁设计洪水一般冲刷线下,满足桥梁的行洪要求。
  道路改造同样严禁影响桥梁墩台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设置防撞设施。
  (2)跨越高速公路工程高度的确定
  1.桥梁工程跨越施工高度的确定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6.6.1条规定:“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也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对公路的建筑限界有明确要求,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净高要求为5m,对于公路路内设施和上跨公路的桥梁,要考虑不能进入建筑限界内,见图4-2。
  2.电力工程跨越高速公路设施的高度的确定要求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2.5.1条规定:“公路与架空输电线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大于45°。”第12.5.2条规定:“公
  路从架空输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点与杆塔间通过,并使输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值”。《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也有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和《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规定跨越架高速公路的最小垂直安全距离为8m,水平距离为2.5m。
  电力工程跨越高速公路工程,跨越架的搭设高度除应考虑路面高度外,还要考虑路基高度,跨越架位置,承力索的弧垂高度等,规范给定的8m垂直距离完全满足公路限界5m的要求,见图4-3。
  工前检测和第三方监测中问题的分析解决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前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管,选择具有资质的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对不同工程的检测和第三方监测项目进行控制。
  工前和工后检测项目
  结合《穿越既有道路设施工程技术要求》这里对检测项目进行说明。
  (1)路基段工前工后检测项目
  外观检测、平整度检测、下方疏松空洞检测、附属设施外观检测等。
  (2)桥梁段工前工后检测项目
  外观检测、连续梁桥线形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桥梁引堤下方疏松空洞检测、墩柱双向垂直度检测等。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布点
  根据高速公路的重要性,结合《穿越既有道路设施工程技术要求》规定,对高速公路监测项目和布点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1)地下工程穿越桥梁段
  1.监测项目:现场巡视、墩柱(或桥台)沉降、相邻墩柱(或桥台)沉降差、同一盖梁下相邻墩柱的沉降差、墩柱倾斜、结构裂缝。
  2.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4-4):
  a)桥梁下部结构竖向位移测点应布设在墩柱或承台上,每个墩柱或承台的监测点数量不少于1个;
  b)桥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考虑双向倾斜监测的技术要求;
  c)其它监测点应按专项设计要求或在下述位置布置:
  1)变形量较大、挠度较大的部位;
  2)应力较大的部位;
  3)变形曲线可能出现最大曲率或反弯部位;
  4)对变形敏感及应力集中的部位。
  d)桥梁监测点宜采用粘贴等对桥梁结构不产生损伤的方式布设。
  (2)地下工程穿越路基段
  1.监测项目:现场巡视、路面沉降、路面差异沉降、路面隆起、道路下方土体的深层沉降。
  2.高速路基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4-5):
  a)在固定且不受车辆荷载影响位置设置沉降测点,布置在路肩、边坡和排水沟位置,位于主要影响区时,测点间距宜为5m~10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b)监测断面应垂直于穿越工程轴线方向,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高速路基根据情况增加监测断面;
  c)为穿越高速公路设施而安排的暗挖、盾构及顶管等工程试验段应布设深层沉降测点,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指出的变形较大或其它关键部位应适当增加深层监测点的数量;
  当穿越工程覆土深度不大于10m时,土体深层沉降测点底部距穿越工程结构顶部竖向净距应为0.5m~1.5m;当穿越工程覆土深度大于10m时,土体深层沉降测点布设深度不应少于穿越工程覆土深度的50%。
  d)监测点宜采用钻孔方式埋设,钻孔深度应到原状土层,底部标志点用混凝土与周边原状土固定,具体埋设方式按GB50911执行。
  3.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穿越工程主要影响区或次要影响区存在污水、供水、燃气、热力等风险较高的带水带压地下管线时,应根据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对上述地下管线变形进行监测;   b)管线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地下管线的节点、转折点、位移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当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测点间距宜为5~15 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测点间距宜为15~30 m;
  c)地下管線监测点宜采用测杆形式埋设,测杆底端用混凝土与管周原状土固定,测杆外加保护管,具体埋设方式按GB 50911执行。
  咨询评估中问题的分析解决
  (1)为避免咨询评估问题的发生,高速公路产权单位,在市场中寻找具备合格资质、有评估经验、负责任且市场信誉度高
  的单位,建立合格服务商名录,推荐或指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格服务商名录中选择评估单位,明确服务对象,杜绝串通勾结的发生。
  (2)要求评估单位加强现场调查研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调研结果和数据,结合原设计和现设计,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施工中问题的分析解决
  针对工程建设出现的问题,一是高速公路产权单位组织涉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际勘查,要求必须据实编制资料;二是特别要求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及保通方案,必须从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保质量、保寿命的实际出发;三是各类方案、预案及措施的编制,必须与施工相符合,具备指导性、实操性、针对性,怎么做就怎么写或怎么写就怎么做;四是专家评审过程中,重点审查涉路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和业绩,着重对施工方案的评审,以及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审核,实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或了解施工工艺及流程,必须熟知如何保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道路安全和质量,以及如何保自身安全。
  专家评审问题的分析解决
  为避免形成“各方互相串通勾结、私下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专家评审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甚至为了利益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由高速公路产权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从各地区的专家库中随机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并充分了解专家的基本情况,避免聘请的专家工作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撞车。专家评审会开始前,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要求以警示警醒,推动专家评审合法合规进行。专家评审全过程公路主管机构全程监督。
  施工中监管问题的分析解决
  首先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高速公路产权单位组织路产部门每日巡查检查,要求养护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管,要求监测单位加强每日的监控、过程监测,联合属地公路管理机构定期检查。
  工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解决
  加强工程施工结束后的监管,工后监管主要由监测检测单位实施。根据《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监测时间应在开工前一周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施工结束后经认定土体、结构变形稳定或不少于12个月。如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监控时间。监测频率在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期间,不低于2次/天;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次/月”,根据高速公路重要性要求,监测时间为确定工后两年,关键期监测频率不低于3次/天。
  各项规定里缺少雷达探测土体的内容,监测只是能够反映一部分地下土体信息,不能反映地下工程穿越期间,是否出现了空洞情况,对行车道位置的监测也很薄弱,为保证施工安全,应增加工后检测中的雷达探测内容,且为工程竣工时进行探测,而不是等到一年后工后检测来进行。
  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安全尤为重要,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要严格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高速公路产权单位要对行政审批流程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设计、施工、检测、评估、第三方监测等资料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只要能够认真的把所述问题落实到位,才能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才能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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