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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发达国家一流大学都非常重视发挥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像美国大学通过教师评议会的方式来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从而充分改善学校的管理制度。研究西方大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体制,对于我国教育改革有甚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师;院校管理;作用;评议会
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学重视发挥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分不开,在西方发达国家一流大学中尤其重视发挥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Charles W. Eliot)曾经指出,大学是教师的集合体,是知识的仓库,是真理的寻求者,大学的真正进步必须依赖于教师。他认为,要把哈佛办成高水平的大学,关键在于拥有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学者和一流的教师。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一流大学中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教师评议会是指大学中的高级学术委员会。教师评议会负责院校的学术事务,而董事会则负责院校其他方面的事务。教师评议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术政策,解决学术问题,监督学术活动、学生评估及招生,监管学位授予等事务。
教师评议会的法律地位应根据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不同特点而定。有些公立院校的教师评议会是根据州立法建立的,如波多黎各大学的教师评议会。私立院校一般由董事会决定建立教师评议会或学术委员会。少数院校教师评议会是根据院校行政管理层的决定设立的,如斯坦福大学的教师评议会。1904年,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发表《关于教师组织的条款》(the Article of Organization of the Faculty),建立了由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Academic Council),首次正式在大学管理中听到教师的呼声。
教师评议会制度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评议会的人员组成问题,尤其是选举成员与非选举成员的比率、教师成员和非教师成员的比率;2)决策制定过程中教师评议会的权力;3)教师评议会分配给其下属机构的权力;4)教师评议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5)教师评议会与学院和系的决策机构之间的关系。下面以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以下简称为加州大学)教师评议会为例,对教师评议会的具体运作情况进行分析。
加州大学是一所公立高等院校,其前身为“加利福尼亚学院”。1868年,加州议会通过了由加利福尼亚学院董事会成员起草的“大学法案”,加利福尼亚大学正式成立。约翰·乐康特(John Leconte)是加州大学聘请的第一位教师,被聘为物理学教授。到19世纪末,加州大学在本科生、研究生和教授人数方面都居于全美大学前10名。加州大学的学术评议会(the Academic Senate)是根据《1868年有机法》(the Organic Act of 1868)建立的。本杰明·惠勒(Benjamin Ide Wheeler)就任校长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了四个条件:1)校长是教授和董事会之间的惟一交流渠道;2)校长是惟一可以提出对教授聘请、解雇及调整工资建议的人;3)董事会应全力支持校长的工作;4)校长应该在董事会监督之下指挥全校教工。惠勒就任加州大学校长后,学校迅速发展。惠勒校长聘任了大批的教师并赋予教师管理院校一定的权力。他经常召集教师商讨院校管理方面的大事,讨论研究资金的分配以及编辑出版物的质量等问题,建立了教师聘任和晋升的同行评价体系。这与当时大学董事会的章程不符,当时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很有限,教授们非常不满。在惠勒校长任职后期出现了被称为“伯克利革命”的事件。当时大学聘任的一些杰出教师呼吁,在院校管理中应该赋予教师更多的权力,要更多地倾听教师的呼声。1920年,教师和董事会达成协议,将校长、董事会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正规化,赋予了学术评议会在共同管理中的权利,规定学术评议会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自己选举成员和组成委员会。这些内容由董事会常务会(the Standing Orders of the Regents)通过,并一直延续至今。
加州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和各分校的学术评议会(Divisions)为教师参与院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教师的呼声通过教师评议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s of the Senate)、学术委员会(the Academic Council)和学术会议(the Academic Assembly)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到院校的决策过程中。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法(By- law)和规章(Regulations)规定了学术评议会的结构组成及各机构的职能。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由学术评议会会议(the Assembly of the Academic Senate)、学术委员会(the Academic Council)、评议会会议常务和特别委员会(Standing and Special Committees of the Assembly)、各分校的学术评议会(Divisions of the Academic Sen-ate)、各分校的常务和特别委员会(Standing and Special Committees of the Divisions)、各分校的教授会(Faculties of Divisions)等下属机构组成。其中,学术评议会会议是立法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核心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许多分支机构负责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建立以来,不仅对加州大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评议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s)认为,1920年加州大学关于教师参与共同治理的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加州大学根据这些协议建立的共同治理的组织结构模式为其他主要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创造了一种可以效仿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宝存.哈佛大学办学理念探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3,(1).
[2]舸昕.漫步西方发达国家大学[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教师;院校管理;作用;评议会
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学重视发挥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分不开,在西方发达国家一流大学中尤其重视发挥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Charles W. Eliot)曾经指出,大学是教师的集合体,是知识的仓库,是真理的寻求者,大学的真正进步必须依赖于教师。他认为,要把哈佛办成高水平的大学,关键在于拥有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学者和一流的教师。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一流大学中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教师评议会是指大学中的高级学术委员会。教师评议会负责院校的学术事务,而董事会则负责院校其他方面的事务。教师评议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术政策,解决学术问题,监督学术活动、学生评估及招生,监管学位授予等事务。
教师评议会的法律地位应根据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不同特点而定。有些公立院校的教师评议会是根据州立法建立的,如波多黎各大学的教师评议会。私立院校一般由董事会决定建立教师评议会或学术委员会。少数院校教师评议会是根据院校行政管理层的决定设立的,如斯坦福大学的教师评议会。1904年,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发表《关于教师组织的条款》(the Article of Organization of the Faculty),建立了由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Academic Council),首次正式在大学管理中听到教师的呼声。
教师评议会制度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评议会的人员组成问题,尤其是选举成员与非选举成员的比率、教师成员和非教师成员的比率;2)决策制定过程中教师评议会的权力;3)教师评议会分配给其下属机构的权力;4)教师评议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5)教师评议会与学院和系的决策机构之间的关系。下面以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以下简称为加州大学)教师评议会为例,对教师评议会的具体运作情况进行分析。
加州大学是一所公立高等院校,其前身为“加利福尼亚学院”。1868年,加州议会通过了由加利福尼亚学院董事会成员起草的“大学法案”,加利福尼亚大学正式成立。约翰·乐康特(John Leconte)是加州大学聘请的第一位教师,被聘为物理学教授。到19世纪末,加州大学在本科生、研究生和教授人数方面都居于全美大学前10名。加州大学的学术评议会(the Academic Senate)是根据《1868年有机法》(the Organic Act of 1868)建立的。本杰明·惠勒(Benjamin Ide Wheeler)就任校长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了四个条件:1)校长是教授和董事会之间的惟一交流渠道;2)校长是惟一可以提出对教授聘请、解雇及调整工资建议的人;3)董事会应全力支持校长的工作;4)校长应该在董事会监督之下指挥全校教工。惠勒就任加州大学校长后,学校迅速发展。惠勒校长聘任了大批的教师并赋予教师管理院校一定的权力。他经常召集教师商讨院校管理方面的大事,讨论研究资金的分配以及编辑出版物的质量等问题,建立了教师聘任和晋升的同行评价体系。这与当时大学董事会的章程不符,当时教师在院校管理中的作用很有限,教授们非常不满。在惠勒校长任职后期出现了被称为“伯克利革命”的事件。当时大学聘任的一些杰出教师呼吁,在院校管理中应该赋予教师更多的权力,要更多地倾听教师的呼声。1920年,教师和董事会达成协议,将校长、董事会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正规化,赋予了学术评议会在共同管理中的权利,规定学术评议会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自己选举成员和组成委员会。这些内容由董事会常务会(the Standing Orders of the Regents)通过,并一直延续至今。
加州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和各分校的学术评议会(Divisions)为教师参与院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教师的呼声通过教师评议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the Standing Committees of the Senate)、学术委员会(the Academic Council)和学术会议(the Academic Assembly)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到院校的决策过程中。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法(By- law)和规章(Regulations)规定了学术评议会的结构组成及各机构的职能。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由学术评议会会议(the Assembly of the Academic Senate)、学术委员会(the Academic Council)、评议会会议常务和特别委员会(Standing and Special Committees of the Assembly)、各分校的学术评议会(Divisions of the Academic Sen-ate)、各分校的常务和特别委员会(Standing and Special Committees of the Divisions)、各分校的教授会(Faculties of Divisions)等下属机构组成。其中,学术评议会会议是立法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核心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许多分支机构负责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建立以来,不仅对加州大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评议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s)认为,1920年加州大学关于教师参与共同治理的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加州大学根据这些协议建立的共同治理的组织结构模式为其他主要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创造了一种可以效仿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宝存.哈佛大学办学理念探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3,(1).
[2]舸昕.漫步西方发达国家大学[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