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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方式都规定得较为粗疏。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梳理与剖析,可知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是否具有监管职责和是否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连续性判断标准,扩大了法定义务的涵义和不作为的表现形态。在裁判方式上,人民法院大体形成了履行判决、确认违法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主要裁判方式。不同类型裁判方式的适用,有助于妥善处理司法独立、尊重行政裁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多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