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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照下,我国继2002年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工程”之后,又于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国家,保护好这些遗产是当今世界人类致力保护所有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意义深远、任务艰巨的一项文化事业建设浩大工程。因此,认真思考和讨论与此相关的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理论问题,对这项“保护工程”在中国的启动和深入开展,当会有所启迪、帮助和发挥其积极推动作用。这里,笔者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就自己熟悉的文化领域,联系中国传统音乐遗存状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谈谈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先进性”内容
在以物质性音乐文物发现和历史文献记录为依据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久远历史传承过程中,丰富地展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生活八千余年可知的一系列音乐历史演进和深厚的非物质性“无形文化”存见事实:所谓远古的“骨管之乐”,“六代之乐”;先秦的“钟磐之乐”,“笙竽之乐”;汉魏的“丝竹之乐”,“鼓吹之乐”;隋唐的“筝琶之乐”,“十部之乐”;宋元以来的“弦索之乐”,“戏曲之乐”,“说唱之乐”,“词曲小唱之乐”,“山歌俚曲之乐”,以及自古以来流传至今的“古琴之乐”、“僧道之乐”……这些独特的音乐形式与内容,无不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文明的历史见证和精神文化象征。虽然她们的原生形貌随着历史长河流淌、经无数衍变,至今大多已迷糊不清,但她们通过祖祖辈辈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手段,将其优秀内容和形式,以基因、血脉的内涵方式,遗传和再生到了当代各民族各种类型的传统音乐类型之中,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所创与其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同时也是世界人类所创与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甚至还是影响物质财富不断更新创造的具有主导性的潜在因素。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过去,从一个文化类型侧面显示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先进性;她的血脉遗留和遗传,蕴含着几千年音乐文明的精华,亦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当代先进性和未来先进性,奠定了不可缺失的“母源文化”基础和再创造依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代表类型和优秀精华,是一种主宰和影响中华民族现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以及未来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文化魂魄”。那种认为祖先留给后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所谓当代“先进文化”已格格不入,已成为一种历史“负担”和“包袱”,可以漠视其存在的观点和作为,实质上是对“中华民族母源文化”先进内涵的一种肤浅认知和无知抛弃。
二、正确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口头性”
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由于民族性、地域性和社会历史演进不尽相同,其文化传统亦不尽相同,他们在音乐文化传播方式上也自然相应有各自的独特选择。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文精神特别突出的文化事象,总体上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民性和民间性。而人民性和民间性,即决定了她的传播方式要显现出较为突出的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都必然会选择与之适应的“口头文化传播”方式,这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与相关文化类型对应而具有文化生态意义的最佳选择。
在有音乐文物发现的我国八千余年的音乐历史传承过程中,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型态,从来就是通过“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习方式来完成薪火传递的;即使是在唐宋之后有了文人音乐家和民间音乐家创造出的诸如“减字谱”、“半字谱”、“工尺谱”、“二四谱”之类乐谱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乐谱,但这些乐谱依然通通是一些不完全和不细致确定的“框架谱”、“骨干音谱”,它们以其“概括性”形态,潜意识地为广大使用者、传承者留下了很多可以即兴创造和变异求新的艺术发展空间,因而其传播方式的艺术本质,仍然具有明显的“口头文化传播”特征。
在提倡保护和发展我国优秀“口头文化”、“非物质文化”的今天,结束过去错误地夸大这一传播方式“落后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取而代之将是要进一步充分理解和认识它们过去存在时刻的“先进性”:这是中华民族根据自身久远社会音乐传统和社会生活机制需要而对应产生的一种传播方式,正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才可能为传播者创造即兴发挥其艺术个性和特色的空间,才能使广大受众群体在千变万化而出的各种传统音乐个体类型面前,尽其所需地满足各自各种不同艺术趣味的需求,同时也才可能形成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类型及种类百花齐放的历史格局和音乐风格多种多样的当代现实。
三、做好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工作
中国传统音乐,是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中国传统音乐遗产及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保护现存所有“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重要。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文化”特征,对其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品种和文化类型,如不进行特殊重点保护和再创造性发扬光大,这部分财富即可能会在我们眼皮下迅速消失,这就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是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对于此点,可能部分文化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都早已认识到了,然而我所想要说的是:树立这一种认识,在当下似乎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少数文化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身上,而应当普及于广大基层群体,因为他们不仅本来就是传统音乐文化的直接缔造者,他们归根结蒂还是“口头文化”最直接的传播者和保护者。
由于现代媒体的多样化、快速化和各种现代艺术形式的共生共存,历来就受都市流行文化和上层文化影响的民间基层传统音乐缔造者,在强大的所谓“现代文化”潮流冲击下,也在身不由已的或下意识地进行着自我文化的抛弃和新潮式文化的“模仿”,面对“土生土长”的本来是由自己创造的口头文化,反而“自觉形秽”,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和积极向上的文化生态意识和倾向,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当前开展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工作的开展,亦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以为认真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大众群体中广泛宣传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各种“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母源文化性质,宣传传统优秀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继承性和先进性,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保护“大社会”环境,也许才是持久和长远地保护某种非物质性传统艺术文化的有效方法。
四、强调艺术理论科学的社会考察
当代文化艺术科学理论工作者,担负着时代赋予的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崇高使命。从科学理论建设和学术高度来说,我们承担的“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是当代文化艺术理论建设领域中最具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特色的一个项目,而此类项目又因其对象的民间性、民俗性和社会基层性而要求承担具体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必须将“田野作业”(实地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及方法,视为基础的科研工作并将之作为先导去开展工作,即首先将抢救和保护对象的文化生态环境的研究作为整个项目的研究基础和出发点。那种长期“不下乡”、“远离老百姓传统音乐生活”的坐在办公室里、呆在都市科研机关里大谈所谓保护、保护方案的做法,或者即便也“下去”走了一趟,但仍是一种走马观花似的“参观感受式”的作法都终因不是广大基层群众艺术心声的切意表达,不是有针对性的某种具体民间音乐生态规律把握,因而并无多少先进性可言。这也是当代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中最不可取的作法之一。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先进性”内容
在以物质性音乐文物发现和历史文献记录为依据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久远历史传承过程中,丰富地展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生活八千余年可知的一系列音乐历史演进和深厚的非物质性“无形文化”存见事实:所谓远古的“骨管之乐”,“六代之乐”;先秦的“钟磐之乐”,“笙竽之乐”;汉魏的“丝竹之乐”,“鼓吹之乐”;隋唐的“筝琶之乐”,“十部之乐”;宋元以来的“弦索之乐”,“戏曲之乐”,“说唱之乐”,“词曲小唱之乐”,“山歌俚曲之乐”,以及自古以来流传至今的“古琴之乐”、“僧道之乐”……这些独特的音乐形式与内容,无不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文明的历史见证和精神文化象征。虽然她们的原生形貌随着历史长河流淌、经无数衍变,至今大多已迷糊不清,但她们通过祖祖辈辈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手段,将其优秀内容和形式,以基因、血脉的内涵方式,遗传和再生到了当代各民族各种类型的传统音乐类型之中,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所创与其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同时也是世界人类所创与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甚至还是影响物质财富不断更新创造的具有主导性的潜在因素。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过去,从一个文化类型侧面显示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先进性;她的血脉遗留和遗传,蕴含着几千年音乐文明的精华,亦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当代先进性和未来先进性,奠定了不可缺失的“母源文化”基础和再创造依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代表类型和优秀精华,是一种主宰和影响中华民族现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以及未来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文化魂魄”。那种认为祖先留给后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所谓当代“先进文化”已格格不入,已成为一种历史“负担”和“包袱”,可以漠视其存在的观点和作为,实质上是对“中华民族母源文化”先进内涵的一种肤浅认知和无知抛弃。
二、正确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口头性”
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由于民族性、地域性和社会历史演进不尽相同,其文化传统亦不尽相同,他们在音乐文化传播方式上也自然相应有各自的独特选择。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文精神特别突出的文化事象,总体上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民性和民间性。而人民性和民间性,即决定了她的传播方式要显现出较为突出的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都必然会选择与之适应的“口头文化传播”方式,这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与相关文化类型对应而具有文化生态意义的最佳选择。
在有音乐文物发现的我国八千余年的音乐历史传承过程中,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型态,从来就是通过“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习方式来完成薪火传递的;即使是在唐宋之后有了文人音乐家和民间音乐家创造出的诸如“减字谱”、“半字谱”、“工尺谱”、“二四谱”之类乐谱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乐谱,但这些乐谱依然通通是一些不完全和不细致确定的“框架谱”、“骨干音谱”,它们以其“概括性”形态,潜意识地为广大使用者、传承者留下了很多可以即兴创造和变异求新的艺术发展空间,因而其传播方式的艺术本质,仍然具有明显的“口头文化传播”特征。
在提倡保护和发展我国优秀“口头文化”、“非物质文化”的今天,结束过去错误地夸大这一传播方式“落后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取而代之将是要进一步充分理解和认识它们过去存在时刻的“先进性”:这是中华民族根据自身久远社会音乐传统和社会生活机制需要而对应产生的一种传播方式,正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才可能为传播者创造即兴发挥其艺术个性和特色的空间,才能使广大受众群体在千变万化而出的各种传统音乐个体类型面前,尽其所需地满足各自各种不同艺术趣味的需求,同时也才可能形成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类型及种类百花齐放的历史格局和音乐风格多种多样的当代现实。
三、做好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工作
中国传统音乐,是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中国传统音乐遗产及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保护现存所有“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重要。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文化”特征,对其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品种和文化类型,如不进行特殊重点保护和再创造性发扬光大,这部分财富即可能会在我们眼皮下迅速消失,这就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是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对于此点,可能部分文化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都早已认识到了,然而我所想要说的是:树立这一种认识,在当下似乎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少数文化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身上,而应当普及于广大基层群体,因为他们不仅本来就是传统音乐文化的直接缔造者,他们归根结蒂还是“口头文化”最直接的传播者和保护者。
由于现代媒体的多样化、快速化和各种现代艺术形式的共生共存,历来就受都市流行文化和上层文化影响的民间基层传统音乐缔造者,在强大的所谓“现代文化”潮流冲击下,也在身不由已的或下意识地进行着自我文化的抛弃和新潮式文化的“模仿”,面对“土生土长”的本来是由自己创造的口头文化,反而“自觉形秽”,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和积极向上的文化生态意识和倾向,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当前开展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工作的开展,亦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以为认真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大众群体中广泛宣传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各种“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母源文化性质,宣传传统优秀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继承性和先进性,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保护“大社会”环境,也许才是持久和长远地保护某种非物质性传统艺术文化的有效方法。
四、强调艺术理论科学的社会考察
当代文化艺术科学理论工作者,担负着时代赋予的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崇高使命。从科学理论建设和学术高度来说,我们承担的“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是当代文化艺术理论建设领域中最具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特色的一个项目,而此类项目又因其对象的民间性、民俗性和社会基层性而要求承担具体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必须将“田野作业”(实地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及方法,视为基础的科研工作并将之作为先导去开展工作,即首先将抢救和保护对象的文化生态环境的研究作为整个项目的研究基础和出发点。那种长期“不下乡”、“远离老百姓传统音乐生活”的坐在办公室里、呆在都市科研机关里大谈所谓保护、保护方案的做法,或者即便也“下去”走了一趟,但仍是一种走马观花似的“参观感受式”的作法都终因不是广大基层群众艺术心声的切意表达,不是有针对性的某种具体民间音乐生态规律把握,因而并无多少先进性可言。这也是当代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中最不可取的作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