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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在虚拟网络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与域名权由于权利重叠,某些商标持有人滥用权力,肆意侵夺域名注册人的知识成果。文章 主要通过类型化分析讨论反向域名侵夺的“恶意”判断标准,并针对当前对域名保护不足的问题主要从行政保护的角度提出体系化的保护建议。
关键词:域名;商标;反向域名侵夺;恶意判断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发展进入了拐点,越来越突出强调要将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将知识产权的市场属性彰显出来,全面焕发出知识产权的生命力和活力。在知识产权大保护背景,行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就会愈发的重要。本文将重点关注近年来愈发火热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域名侵权的问题,特别反向域名侵夺问题,以期可以帮助加快我国域名的行政保护的制度建设。
一、反向侵夺域名的起源与发展
近年来,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经营者越来越意识到域名在商品或服务宣传方面的价值,域名不再仅是一串符号。一段数字字母符号的组合,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越来越具有类似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来源标识的作用,就像是所链接的网页的名片一样。随着域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问题也逐渐显现,由于全球根服务器只有13个,易识易记且具有词语意义的域名相较于全球企业数量来说显得供不应求,在这一情形下,有关域名权的竞争在所难免。
而反向侵夺域名的存在恰好可以域名的保护提供支持,通过保护可以调动域名注册人通过合理使用域名以提升域名的知名度与价值的积极性,并以此来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这也警惕了商标权人应当正视自己的权利范围,不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获得一劳永逸的权利,而是鞭策其积极注册域名来积极保护商标权,而不是在他人域名运营已经成熟之后再去主张。
二、商标侵占域名的类型化分析
权利都有自身的保护界限,超出界限的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域名权与商标权均属于无形财产,不可否认在权利性质、分类方法、调整范围等方面容易难以区分,导致二者的权利重叠与冲突。当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时,往往会产生权利偏见,过于强调对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则将会转而牺牲了正当域名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下文将通过对几种常见冲突情形进行分析,尝试对商标与域名冲突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更好地协调二者平衡、保护正当域名权人利益。
(一)域名权利人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在“hatfield.com”域名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持有“非商业使用”是指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使用的观点,而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注册域名仅用于接受电子邮件不构成商业目的的使用,但本案的商标权人明知非商业使用不会损害其任何利益,却仍想通过诉讼剥夺或迫使域名权利人放弃域名,其恶意明显,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由此可见,域名权利人不进行商业使用的,不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权人企图通过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夺回域名的,构成反向侵夺。
(二)域名权利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后,未进行实质利用
域名注冊人不是以恶意阻止商标权人注册域名或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目的,将他人商标进行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的,应属合法行为。但对于商标权人仍想侵夺此类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向域名侵夺,在比利时、法国、美国等不同的国家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其实该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注册不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众所周知目前域名权实行“先占”原则,绝不能仅因为前者先占后者不能占就判定域名权利人侵权的理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该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如果商标权人对仅注册而未实际使用的域名权人进行剥夺行为的,应同样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三)域名权人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在非类商品或服务下注册后取得域名
1.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是否为我国认可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享有跨列别、跨领域的特别保护地位,因此理应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当商标权人的主张是基于驰名商标时,则主要通过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而定。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或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在后,不能成为请求注销注册域名的基础。只要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迟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时间,又符合其他要件的应属于反向域名侵夺。
2.域名注册人是否是合理使用域名。域名注册人的合理使用包括仅注册未实质使用、非商业利用、有对应的非类别商标作为基础等,并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商标权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不能证明域名域名注册人构成恶意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域名的注册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为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3.商标权人是否基于掠夺域名的恶意而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域名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 可被推定域名抢注存在恶意的行为,可作为认定启动程序目的的参考因素。若域名注册人被证实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则域名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权人启动程序的行为不会被认为是反向侵占。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对反向域名侵占商标权人的恶意规定标准,而恰恰认定反向域名侵占的关键则在于界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本文将在下部分着重讨论恶意的判断标准。
三、“恶意”的判断标准
(一)投诉方举证责任承担情况
界定标准在于投诉方有没有进行一般标准的合理调查。投诉人应在争议程序启动之前,对域名持有人是否合法拥有域名,是否实际使用或非商业使用等情况采取合理调查。在争议程序中仅提供模棱两可的证据是不够的, 投诉方的合理调查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1. 域名注册人是否在实质使用该域名;2. 域名使用是否为非商业目的;3. 域名注册人是否持有非类商标。投诉人有义务对域名持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如果投诉人未经合理调查就草率发起争议解决程序,无法证明域名持有人抢注域名的三个构成要件,那么会被认定为滥用解决程序, 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二)判断投诉方在启动程序时的主观状态
投诉人明知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仍然发起争议解决程序的构成反向域名侵夺。鉴于投诉人都想获得专家组的支持,因此自身不会承认或暗示其在启动程序前知晓域名持有人拥有合法权益并且使用合理,专家组很难判定投诉人在启动程序前明知域名持有人拥有合法权益。但这仍是“恶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为在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或行为中可能会显示其已在发起争议解决程序前确知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向域名侵夺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专门域名管理机构
放眼国际,通常都是一些民间互联网组织在管理着域名的注册、使用,仅仅在少数的国家域名是由行政机关在管理。倘若一直交由民间组织来负责域名的管理,则不可避免会造成管理混乱、松散的现象,民间组织在制定规则时也往往会为自己设立很多免责条款以尽可能减轻自己可能会面临的责任,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域名的健康持续发展。鉴于域名的注册、使用以及运行都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因此可以参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那样尝试建立专门的域名行政管理机构,将域名的注册、运行、监管、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等功能纳入到该行政部门中,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专家、技术人员、律师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辅助对域名的监管。通过这样一个专门机关的搭建,可以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商标权人反向侵夺域名等不合理现象进行有效、及时的限制,同时倘若设立了专门机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对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滥用规则的情形出现。
(二)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三年不使用则商标的价值就会退化,他人便可以申请撤销的制度,那么在域名的规范使用制度构建中,也可以效仿设立域名价值退化的制度。倘若他人合法注册了域名之后长期不使用,那么也可以认为域名的价值得到了退化,一些与该域名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域名在线注册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权。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一些域名持有人的对域名的抢注行为,也可以大大提升域名的使用价值,鼓励域名权人重视域名的价值,从而最大程度的让域名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
想要有效对域名采取行政保护,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也是必须得到确立的。对于通常的域名注冊,应当首先在域名注册申请提出后,将被申请的域名输入至域名防御库以及防御网址中进行检索,这种途径是为了检测被申请的域名是否存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存在,倘若不存在则可以进入到正常的域名注册申请程序当中;倘若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则需进一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该部门确认该域名是否足以会与注册商标构成混淆:若会构成混淆,则应当在该前置程序中予以驳回申请,若不会构成混淆,则同样可以进入到正常的域名注册申请程序当中。通过这样的一个前置程序的设置,既可以起到防止通过大量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淡化作用,也可以为商标和域名之间的发生冲突的概率大大降低,恶意抢注域名以及反向域名侵夺的概率都可以大大降低。
(四)建立商标权人对域名持有人进行补偿或赔偿机制
目前,对于反向域名侵夺即商标人对域名持有人的侵权,目前并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补偿或者赔偿机制。从现有的规则来看,大多倾向于对商标的保护,实际上这有些过于保护商标权,权利人完全可以利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反向域名进行侵夺,并且这种侵夺的成本教低、风险也较低低而带来的回报却不低。即便侵夺不成功,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也没有什么对于域名持有人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因此在接下来的反向域名侵夺的配套措施搭建上,如果增加合理的补偿与赔偿机制,便可以相应的提高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进行侵夺的经济成木,提高反向域名侵夺的风险,降低反向域名侵夺的投入产出比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反向域名侵夺上加以限制。
五、结语
有关域名发生的争议早已屡见不鲜,争议类型也从早期的域名抢注为主发展到如今的争议类型多样化,尤其是反向域名侵夺已愈演愈烈。在域名的争议解决过程中,“投诉”和“诉讼”是两种较为常见的解决路径。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对于域名的行政保护也很重要,可以从多角度搭建一个对域名的行政保护网络,但也应当注意保护适度的问题,正确平衡商标权和域名权之间的利益分配,才能真正实现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等权利人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关键词:域名;商标;反向域名侵夺;恶意判断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发展进入了拐点,越来越突出强调要将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将知识产权的市场属性彰显出来,全面焕发出知识产权的生命力和活力。在知识产权大保护背景,行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就会愈发的重要。本文将重点关注近年来愈发火热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域名侵权的问题,特别反向域名侵夺问题,以期可以帮助加快我国域名的行政保护的制度建设。
一、反向侵夺域名的起源与发展
近年来,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经营者越来越意识到域名在商品或服务宣传方面的价值,域名不再仅是一串符号。一段数字字母符号的组合,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越来越具有类似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来源标识的作用,就像是所链接的网页的名片一样。随着域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问题也逐渐显现,由于全球根服务器只有13个,易识易记且具有词语意义的域名相较于全球企业数量来说显得供不应求,在这一情形下,有关域名权的竞争在所难免。
而反向侵夺域名的存在恰好可以域名的保护提供支持,通过保护可以调动域名注册人通过合理使用域名以提升域名的知名度与价值的积极性,并以此来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这也警惕了商标权人应当正视自己的权利范围,不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获得一劳永逸的权利,而是鞭策其积极注册域名来积极保护商标权,而不是在他人域名运营已经成熟之后再去主张。
二、商标侵占域名的类型化分析
权利都有自身的保护界限,超出界限的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域名权与商标权均属于无形财产,不可否认在权利性质、分类方法、调整范围等方面容易难以区分,导致二者的权利重叠与冲突。当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时,往往会产生权利偏见,过于强调对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则将会转而牺牲了正当域名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下文将通过对几种常见冲突情形进行分析,尝试对商标与域名冲突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更好地协调二者平衡、保护正当域名权人利益。
(一)域名权利人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在“hatfield.com”域名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持有“非商业使用”是指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使用的观点,而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注册域名仅用于接受电子邮件不构成商业目的的使用,但本案的商标权人明知非商业使用不会损害其任何利益,却仍想通过诉讼剥夺或迫使域名权利人放弃域名,其恶意明显,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由此可见,域名权利人不进行商业使用的,不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权人企图通过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夺回域名的,构成反向侵夺。
(二)域名权利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后,未进行实质利用
域名注冊人不是以恶意阻止商标权人注册域名或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目的,将他人商标进行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的,应属合法行为。但对于商标权人仍想侵夺此类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向域名侵夺,在比利时、法国、美国等不同的国家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其实该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只注册不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众所周知目前域名权实行“先占”原则,绝不能仅因为前者先占后者不能占就判定域名权利人侵权的理由。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该自然延伸到域名领域,如果商标权人对仅注册而未实际使用的域名权人进行剥夺行为的,应同样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三)域名权人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在非类商品或服务下注册后取得域名
1.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是否为我国认可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享有跨列别、跨领域的特别保护地位,因此理应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当商标权人的主张是基于驰名商标时,则主要通过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而定。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或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在后,不能成为请求注销注册域名的基础。只要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迟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时间,又符合其他要件的应属于反向域名侵夺。
2.域名注册人是否是合理使用域名。域名注册人的合理使用包括仅注册未实质使用、非商业利用、有对应的非类别商标作为基础等,并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商标权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不能证明域名域名注册人构成恶意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域名的注册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为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3.商标权人是否基于掠夺域名的恶意而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域名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 可被推定域名抢注存在恶意的行为,可作为认定启动程序目的的参考因素。若域名注册人被证实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则域名注册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权人启动程序的行为不会被认为是反向侵占。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对反向域名侵占商标权人的恶意规定标准,而恰恰认定反向域名侵占的关键则在于界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本文将在下部分着重讨论恶意的判断标准。
三、“恶意”的判断标准
(一)投诉方举证责任承担情况
界定标准在于投诉方有没有进行一般标准的合理调查。投诉人应在争议程序启动之前,对域名持有人是否合法拥有域名,是否实际使用或非商业使用等情况采取合理调查。在争议程序中仅提供模棱两可的证据是不够的, 投诉方的合理调查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1. 域名注册人是否在实质使用该域名;2. 域名使用是否为非商业目的;3. 域名注册人是否持有非类商标。投诉人有义务对域名持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如果投诉人未经合理调查就草率发起争议解决程序,无法证明域名持有人抢注域名的三个构成要件,那么会被认定为滥用解决程序, 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二)判断投诉方在启动程序时的主观状态
投诉人明知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仍然发起争议解决程序的构成反向域名侵夺。鉴于投诉人都想获得专家组的支持,因此自身不会承认或暗示其在启动程序前知晓域名持有人拥有合法权益并且使用合理,专家组很难判定投诉人在启动程序前明知域名持有人拥有合法权益。但这仍是“恶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为在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或行为中可能会显示其已在发起争议解决程序前确知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向域名侵夺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专门域名管理机构
放眼国际,通常都是一些民间互联网组织在管理着域名的注册、使用,仅仅在少数的国家域名是由行政机关在管理。倘若一直交由民间组织来负责域名的管理,则不可避免会造成管理混乱、松散的现象,民间组织在制定规则时也往往会为自己设立很多免责条款以尽可能减轻自己可能会面临的责任,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域名的健康持续发展。鉴于域名的注册、使用以及运行都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因此可以参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那样尝试建立专门的域名行政管理机构,将域名的注册、运行、监管、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等功能纳入到该行政部门中,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专家、技术人员、律师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辅助对域名的监管。通过这样一个专门机关的搭建,可以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商标权人反向侵夺域名等不合理现象进行有效、及时的限制,同时倘若设立了专门机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对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滥用规则的情形出现。
(二)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三年不使用则商标的价值就会退化,他人便可以申请撤销的制度,那么在域名的规范使用制度构建中,也可以效仿设立域名价值退化的制度。倘若他人合法注册了域名之后长期不使用,那么也可以认为域名的价值得到了退化,一些与该域名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域名在线注册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权。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一些域名持有人的对域名的抢注行为,也可以大大提升域名的使用价值,鼓励域名权人重视域名的价值,从而最大程度的让域名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
想要有效对域名采取行政保护,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也是必须得到确立的。对于通常的域名注冊,应当首先在域名注册申请提出后,将被申请的域名输入至域名防御库以及防御网址中进行检索,这种途径是为了检测被申请的域名是否存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存在,倘若不存在则可以进入到正常的域名注册申请程序当中;倘若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则需进一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该部门确认该域名是否足以会与注册商标构成混淆:若会构成混淆,则应当在该前置程序中予以驳回申请,若不会构成混淆,则同样可以进入到正常的域名注册申请程序当中。通过这样的一个前置程序的设置,既可以起到防止通过大量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淡化作用,也可以为商标和域名之间的发生冲突的概率大大降低,恶意抢注域名以及反向域名侵夺的概率都可以大大降低。
(四)建立商标权人对域名持有人进行补偿或赔偿机制
目前,对于反向域名侵夺即商标人对域名持有人的侵权,目前并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补偿或者赔偿机制。从现有的规则来看,大多倾向于对商标的保护,实际上这有些过于保护商标权,权利人完全可以利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反向域名进行侵夺,并且这种侵夺的成本教低、风险也较低低而带来的回报却不低。即便侵夺不成功,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也没有什么对于域名持有人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因此在接下来的反向域名侵夺的配套措施搭建上,如果增加合理的补偿与赔偿机制,便可以相应的提高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进行侵夺的经济成木,提高反向域名侵夺的风险,降低反向域名侵夺的投入产出比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反向域名侵夺上加以限制。
五、结语
有关域名发生的争议早已屡见不鲜,争议类型也从早期的域名抢注为主发展到如今的争议类型多样化,尤其是反向域名侵夺已愈演愈烈。在域名的争议解决过程中,“投诉”和“诉讼”是两种较为常见的解决路径。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外,对于域名的行政保护也很重要,可以从多角度搭建一个对域名的行政保护网络,但也应当注意保护适度的问题,正确平衡商标权和域名权之间的利益分配,才能真正实现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等权利人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