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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并从技术市场统计和教育部相关统计两个统计体系的数据分析视角切入,对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效率进行了分析。认为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存在高校定位不准、组织建设缺失、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对于政府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措施及建议有:明确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义务,并引导其建立专门机构、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等。
关键词:技术交易;高校技术转移;效率
中图分类号:G64;F724
一、高校技术转移的含义及重要性
高校技术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发明、原理及方法从研究组织(大学)向研究使用者(主要是企业)转移的任何过程和阶段。如 Parker和 Zilberm an 认为大学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基本理解、信息和创新向单个或多个企业等私有或准私有部门转化的任何过程,这里的技术不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大学成型的技术,还包括一些基本规律、基本原理、隐性和显性知识等内容。另外,还有狭义的技术,这主要指大学已经成型或成熟的技术,例如,美国 NSB(National Science Board)将知识转移与技术转移做过比较,认为技术转移寻求满足那些更直接的、特定的产业需求,这里的技术是可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的、大学与企业共同研发出的技术。①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技术由原有载体(高等院校及技术开发人员)转向其他社会主体或为其他主体所掌握、拥有、使用的经济技术活动。技术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经买卖或合作关系实现,以贸易形态表现出来。”②
高校技术转移包括两个方面——横向和纵向。高校横向的技术转移表现为高校依靠自身的技术和人力优势,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高校的纵向技术转移则表现为,把研究成果通过某种渠道转让出去,并在生产链的下游实现产品化、商品化并形成现实生产力。
本文的研究对象“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是从广义的视角出发,指位于北京地区内(含北京市属、非市属)的有技术开发和转移活动的所有高校将其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知识等从科学技术领域向生产力领域转移的过程。
从历史视角来看,高校曾经历两次学术革命:由学者 Jencks和 Riesman定义的第一次“academic revolution”即学术革命发生于19世纪末期,此时高校开始将其学术目标定位于新知识的发明和创造,并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和职能。20世纪中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式,高校积极地通过知识转化,将其所产生的知识和技术等转移到经济活动中。这就成为高校除教学、研究之外的又一个新功能。学者 Henry Etzkowitz 称其为“第二次学术革命”。至此,高等院校已不再单单是进行教学与科研的机构,而且还承担起使知识流动,并转化为技术创新的源泉的责任。高校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技术的市场价值,使之服务于社会,成为社会的财富。这也就是大学的第三功能——服务社会。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主要依赖于将高校所创造出的先进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转移至社会中,实现商业化,从而完成高校知识的流动与应用,这实际上就是高校的技术转移问题。可以说,高校技术转移,不仅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存力的重要通道,更是全面促进民族创新力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高校技术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二、基于技术交易的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效率分析
分析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情况可以从多个视角切入,包含多层次的内容,本文仅从技术市场统计和教育部相关统计两个统计体系的数据分析视角切入,力求反映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总体情况和关键问题。
(一)高校技术交易份额持续下降
从近7年来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和成交额指标来看,其在北京技术市场的占比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见表1),说明高校技术转移份额持续下降,市场占有率低,技术转移效率不高。
近7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中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总项数呈持续上升态势,由2006年的2866项增长到2012年的3466项(见图1)。但是,与北京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合同成交总项数一直上涨相比,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出现先上升再下降、又上涨的态势。同时,高校技术交易合同数占北京总数的比重始终在7%以下,尤其是“十二五”时期以来,下降了1.2个百分点。这说明,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并没有伴随技术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而增多,相对而言,其市场活跃度在降低。
从技术合同成交额来看,近7年,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已经由2006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一倍多。但是,尽管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绝对值在不断增长,但其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并不大,2006年到2010年期间,比重在1.0%和1.7%之间波动,始终没有超过2%,并且近5年连续下降,2012年占比重仅为1.0%。这说明,高校在北京技术市场中的技术交易份额在不断萎缩,市场占有率不断减少(见图2)。
(二)高校专利技术输出能力相对不高
在此,可以以专利交易量/授权量的比值表示专利技术转移实施率,该指标反映了在现有的专利数量下,实际实现价值的专利量。
以“十一五”时期为例,高校技术转移实施率维持在1.1%到2.2%之间,总体比率较低(见图3)。与其他专利技术卖方,即企业(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境外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类别(机关法人、自然人等)相比,高等院校专利输出能力较弱。2010年北京输出专利技术合同中,企业输出专利技术合同702项,成交额为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占专利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7.3%。高等院校输出合同23项,成交额为1182万元,比上年下降59.1%,占0.1%。科研机构输出合同33项,成交额为1251万元,比上年下降85.6%,占0.1%。北京技术市场中,专利主要卖方是企业(见表2)。 (三)高校用于技术转移的投入相对较少
2005到2010年间,北京地区高校的科技经费支出逐年上涨,2010年为148.7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1.4倍,年均增速为20.9%。其中,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总体上也成上涨趋势,但是增长幅度略低于总科技经费支出。而科技经费中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比例在56%到69%之间波动,占比较高这些说明,总体上北京高校科技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见表3和图4)。
科技经费支出中用于R&D成果应用的比例较低,只有2006年突破10%,达到12.7%,从2007年开始持续下降,2007年达到8.2%、2008年为4.3%,2009和2010年仅为3%左右(见图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投入较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四)技术交易反映的高校投入产出绩效不高
跟据《北京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全市高等院校R&D经费内部支出123.4亿元,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R&D人员全时当量为3.0万人年;科研机构的分别为434.3亿元和8.4万人年;企业的分别为365.5亿元和9.8万人年。以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项数、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每万名全时研究人员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评价指标,可以比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见表4)。
根据表4,从技术交易视角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产出绩效明显低于企业,而高校略高于科研机构。这是由于企业作为经营性单位,其技术交易的主动性更大,而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科学研究方面,技术经营以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明显低于企业。但是,国家巨额资助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投入产出绩效不高,以及其科技成果流向和转化程度值得关注。
三、北京高校技术转移问题分析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问题主要有:高校定位和职能不清晰、组织建设缺失、制度建设不足等。下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个进行分析。
(一)高校职能和定位还不清晰
一方面,多年来高校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2011年,北京地区高校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为1233547万元,其中有66.32%来自于政府。经费也主要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2011年高校研发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为367159万元,占经费支出总额的29.76%,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为866388万元,占R&D经费支出总额的70.24%。从研发经费使用的结构上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经费支出大部分是用于与技术应用有直接关系的项目,高校在科技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着知识创新的任务,同时也大量承担着技术创新的任务。因此,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科技创新任务,也应成为技术扩散的生力军,担负起技术转化的责任。但是,对于高校的这一功能定位,目前并不清晰。
另一方面,国际上的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已经在经历由知识创造到通过技术转移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能转变。大学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国有知识产权经营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技术、固化在人脑中的知识和能力大规模、低成本、较便捷地向产业界流动,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践。而我国高校仍以知识创新和培养人才为主,拘泥于对既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保值增值。并没有认识到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同样,技术作为一种有条件的资产,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就是发生流转或应用于生产时才具有资产性。可以说,高校通过技术转移、技术的价值实现来回报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职能仍未完全建立。
(二)组织建设缺失
组织建设缺失主要体现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高校与企业之间对接效果不佳等。
1.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
在大学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各高校都建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科研院、科技园、投资公司等内设或独立机构,负责高校的技术转移、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它们在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这些部门或机构力量分散,功能定位不明确,服务功能不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与我国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协调,还不能适应技术转移需要,不能满足政府和各类企业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需求。③目前,部分高校的专利办公室只负责本校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等管理工作,在对专利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和利用专利技术的转移扩散为高校提供增值服务方面能力不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所应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计划项目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效果不佳
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的效果直接关系到高校技术转移的成效。当前,北京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对接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不利于承接高校技术转移。我国企业的发展还没有提升到科学创新的竞争上来,还是停留在价格战等低层次的商业竞争模式。企业作为技术接收方,其组织管理关系到其对人才的吸引、对技术的评价、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企业科研能力低,难以与高校技术对接。
二是高校的技术研发与技术供给和企业的需求不对接,致使企业无法承接高校技术转移。部分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近年来,一些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与所获得的经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计划项目成果的市场化率仍然偏低,与全国技术市场的快速增长相比仍显滞后。主要原因是具有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立项项目比例较少,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在后期转化中存在先天不足。
(三)制度建设不足
制度建设不足主要体现在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政策法规环境等方面。 1.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需进一步改革
现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障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科研人员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成绩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评价予以肯定。
一是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不健全,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还主要体现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上,并以此作为学校老师上岗聘任、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而成果所产生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未纳入评价指标。此外,科研人员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重重制度障碍之中,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
二是高校在技术转移中还未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尽管,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3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的 《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但是,对于科研人员个人的权益没有规定,相关利益分配机制也未涉及,我国基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也从未真正建立。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高校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事实证明,诸多体制性障碍限制了高校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行为,阻碍了高校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作,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有悖于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
2.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对高校技术转移的管理和监控功能不完善。一是,《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执行力度不够,技术市场登记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仅具备统计监督、信息咨询等职能,对高校技术交易登记管理乏力;二是,技术市场登记的激励机制仅仅是减免税收,而且是事后返还,周期较长,对高校而言激励作用有限;三是,从技术交易登记的角度看,登记的合同样式与高校技术交易的内容匹配度不高,登记的相关手续相对专业、复杂。因此,造成北京地区高校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实际发生的技术转移情况有出入。为了更为全面地把握高校的技术转移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的相关制度。
3.我国政策法规环境需进一步健全
当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出多门,未形成合力。国家各部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众多,缺少系统性设计,未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造成政策执行中存在阻力和障碍,政策的权威性和导向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是对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尚不健全。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对创办或参股公司规范的审批程序,就会造成学校权益向个人或社会的大量流失;少数教师不规范的行为以及技术转移中失败的案例,也会损害学校的声誉。④
三是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和5年全球独占许可,而大量高校科研成果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转让,符合国际惯例和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律,却不属于我国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是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营业税减免政策只适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奖酬金政策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直接挂钩,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已很少有高校办理奖酬金提取。
四、政府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措施及建议
为了解决当前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所面临的紧迫问题,切实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有必要从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积极性、完善技术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采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一)明确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义务并引导其建立专门机构
明确将国家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列入高校的责任和义务;对两年内不能成功实施转化的,强制其进入由国家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实施及产业化情况进行跟踪,将技术转移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同时纳入高校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职能部门,鼓励研究型大学新建技术转移中心或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归口管理高校技术转移工作。鼓励依托高校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实现规模化研究开发,实现成熟技术和人员向企业的整体转移。
(二)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
扩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将专利技术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应大部分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实施细则,明确技术交易奖酬金属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予以个人所得税减免。
真正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其自由收益与处置,国家保留介入权。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处置和收益,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认定和管理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承担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大学和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操作规程,为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激发高校教师自身的技术创新动力。
(三)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针对高校技术转移情况反映渠道缺失,全面情况难以把握的问题,建议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建议在北京市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域内的高校内设立技术交易管理部门,或在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上增加技术交易管理的职能,开展高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所设立的高校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归口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全面对高校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建议将高校技术交易额纳入高校考核指标,对业绩突出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最后,建议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把握高校技术转移情况。
注释:
①李应博,等. 基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下的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模式[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2):63-71.
②郭金鹏.大学技术转移理论及其主要地位和作用[J].学理论,2009(29).
③刘洪民. 大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策略研究——基于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分析[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
④梁方君,等. 我国高等学校技术转移若干问题的研究[J]. 华章,2010(34).
参考文献:
[1]王新平. 大学在国家技术转移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J]. 科技进步管理,2002(10).
[2]刘彦. 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发展与问题[J]. 中国科技论坛, 2007(3).
[3]何建坤,等.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模式研究与实证分析[M]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06-201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011.
[5]傅正华,韩秋实,栾忠权. 地方高校技术转移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编辑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2011) [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7]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统计年报 (历年)[M] . 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编辑:许丽丽)
关键词:技术交易;高校技术转移;效率
中图分类号:G64;F724
一、高校技术转移的含义及重要性
高校技术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发明、原理及方法从研究组织(大学)向研究使用者(主要是企业)转移的任何过程和阶段。如 Parker和 Zilberm an 认为大学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基本理解、信息和创新向单个或多个企业等私有或准私有部门转化的任何过程,这里的技术不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大学成型的技术,还包括一些基本规律、基本原理、隐性和显性知识等内容。另外,还有狭义的技术,这主要指大学已经成型或成熟的技术,例如,美国 NSB(National Science Board)将知识转移与技术转移做过比较,认为技术转移寻求满足那些更直接的、特定的产业需求,这里的技术是可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的、大学与企业共同研发出的技术。①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技术由原有载体(高等院校及技术开发人员)转向其他社会主体或为其他主体所掌握、拥有、使用的经济技术活动。技术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经买卖或合作关系实现,以贸易形态表现出来。”②
高校技术转移包括两个方面——横向和纵向。高校横向的技术转移表现为高校依靠自身的技术和人力优势,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高校的纵向技术转移则表现为,把研究成果通过某种渠道转让出去,并在生产链的下游实现产品化、商品化并形成现实生产力。
本文的研究对象“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是从广义的视角出发,指位于北京地区内(含北京市属、非市属)的有技术开发和转移活动的所有高校将其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知识等从科学技术领域向生产力领域转移的过程。
从历史视角来看,高校曾经历两次学术革命:由学者 Jencks和 Riesman定义的第一次“academic revolution”即学术革命发生于19世纪末期,此时高校开始将其学术目标定位于新知识的发明和创造,并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和职能。20世纪中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式,高校积极地通过知识转化,将其所产生的知识和技术等转移到经济活动中。这就成为高校除教学、研究之外的又一个新功能。学者 Henry Etzkowitz 称其为“第二次学术革命”。至此,高等院校已不再单单是进行教学与科研的机构,而且还承担起使知识流动,并转化为技术创新的源泉的责任。高校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技术的市场价值,使之服务于社会,成为社会的财富。这也就是大学的第三功能——服务社会。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主要依赖于将高校所创造出的先进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转移至社会中,实现商业化,从而完成高校知识的流动与应用,这实际上就是高校的技术转移问题。可以说,高校技术转移,不仅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存力的重要通道,更是全面促进民族创新力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高校技术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二、基于技术交易的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效率分析
分析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情况可以从多个视角切入,包含多层次的内容,本文仅从技术市场统计和教育部相关统计两个统计体系的数据分析视角切入,力求反映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总体情况和关键问题。
(一)高校技术交易份额持续下降
从近7年来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和成交额指标来看,其在北京技术市场的占比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见表1),说明高校技术转移份额持续下降,市场占有率低,技术转移效率不高。
近7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中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总项数呈持续上升态势,由2006年的2866项增长到2012年的3466项(见图1)。但是,与北京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合同成交总项数一直上涨相比,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出现先上升再下降、又上涨的态势。同时,高校技术交易合同数占北京总数的比重始终在7%以下,尤其是“十二五”时期以来,下降了1.2个百分点。这说明,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并没有伴随技术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而增多,相对而言,其市场活跃度在降低。
从技术合同成交额来看,近7年,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已经由2006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一倍多。但是,尽管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绝对值在不断增长,但其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并不大,2006年到2010年期间,比重在1.0%和1.7%之间波动,始终没有超过2%,并且近5年连续下降,2012年占比重仅为1.0%。这说明,高校在北京技术市场中的技术交易份额在不断萎缩,市场占有率不断减少(见图2)。
(二)高校专利技术输出能力相对不高
在此,可以以专利交易量/授权量的比值表示专利技术转移实施率,该指标反映了在现有的专利数量下,实际实现价值的专利量。
以“十一五”时期为例,高校技术转移实施率维持在1.1%到2.2%之间,总体比率较低(见图3)。与其他专利技术卖方,即企业(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境外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类别(机关法人、自然人等)相比,高等院校专利输出能力较弱。2010年北京输出专利技术合同中,企业输出专利技术合同702项,成交额为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占专利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7.3%。高等院校输出合同23项,成交额为1182万元,比上年下降59.1%,占0.1%。科研机构输出合同33项,成交额为1251万元,比上年下降85.6%,占0.1%。北京技术市场中,专利主要卖方是企业(见表2)。 (三)高校用于技术转移的投入相对较少
2005到2010年间,北京地区高校的科技经费支出逐年上涨,2010年为148.7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1.4倍,年均增速为20.9%。其中,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总体上也成上涨趋势,但是增长幅度略低于总科技经费支出。而科技经费中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比例在56%到69%之间波动,占比较高这些说明,总体上北京高校科技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见表3和图4)。
科技经费支出中用于R&D成果应用的比例较低,只有2006年突破10%,达到12.7%,从2007年开始持续下降,2007年达到8.2%、2008年为4.3%,2009和2010年仅为3%左右(见图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投入较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四)技术交易反映的高校投入产出绩效不高
跟据《北京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全市高等院校R&D经费内部支出123.4亿元,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R&D人员全时当量为3.0万人年;科研机构的分别为434.3亿元和8.4万人年;企业的分别为365.5亿元和9.8万人年。以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项数、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每万名全时研究人员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评价指标,可以比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见表4)。
根据表4,从技术交易视角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产出绩效明显低于企业,而高校略高于科研机构。这是由于企业作为经营性单位,其技术交易的主动性更大,而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科学研究方面,技术经营以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明显低于企业。但是,国家巨额资助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投入产出绩效不高,以及其科技成果流向和转化程度值得关注。
三、北京高校技术转移问题分析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问题主要有:高校定位和职能不清晰、组织建设缺失、制度建设不足等。下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个进行分析。
(一)高校职能和定位还不清晰
一方面,多年来高校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2011年,北京地区高校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为1233547万元,其中有66.32%来自于政府。经费也主要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2011年高校研发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为367159万元,占经费支出总额的29.76%,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为866388万元,占R&D经费支出总额的70.24%。从研发经费使用的结构上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经费支出大部分是用于与技术应用有直接关系的项目,高校在科技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着知识创新的任务,同时也大量承担着技术创新的任务。因此,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科技创新任务,也应成为技术扩散的生力军,担负起技术转化的责任。但是,对于高校的这一功能定位,目前并不清晰。
另一方面,国际上的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已经在经历由知识创造到通过技术转移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能转变。大学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国有知识产权经营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技术、固化在人脑中的知识和能力大规模、低成本、较便捷地向产业界流动,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践。而我国高校仍以知识创新和培养人才为主,拘泥于对既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保值增值。并没有认识到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同样,技术作为一种有条件的资产,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就是发生流转或应用于生产时才具有资产性。可以说,高校通过技术转移、技术的价值实现来回报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职能仍未完全建立。
(二)组织建设缺失
组织建设缺失主要体现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高校与企业之间对接效果不佳等。
1.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
在大学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各高校都建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科研院、科技园、投资公司等内设或独立机构,负责高校的技术转移、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它们在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这些部门或机构力量分散,功能定位不明确,服务功能不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与我国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协调,还不能适应技术转移需要,不能满足政府和各类企业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需求。③目前,部分高校的专利办公室只负责本校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等管理工作,在对专利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和利用专利技术的转移扩散为高校提供增值服务方面能力不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所应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计划项目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效果不佳
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的效果直接关系到高校技术转移的成效。当前,北京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对接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不利于承接高校技术转移。我国企业的发展还没有提升到科学创新的竞争上来,还是停留在价格战等低层次的商业竞争模式。企业作为技术接收方,其组织管理关系到其对人才的吸引、对技术的评价、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企业科研能力低,难以与高校技术对接。
二是高校的技术研发与技术供给和企业的需求不对接,致使企业无法承接高校技术转移。部分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近年来,一些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与所获得的经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计划项目成果的市场化率仍然偏低,与全国技术市场的快速增长相比仍显滞后。主要原因是具有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立项项目比例较少,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在后期转化中存在先天不足。
(三)制度建设不足
制度建设不足主要体现在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政策法规环境等方面。 1.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需进一步改革
现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障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科研人员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成绩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评价予以肯定。
一是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不健全,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还主要体现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上,并以此作为学校老师上岗聘任、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而成果所产生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未纳入评价指标。此外,科研人员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重重制度障碍之中,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
二是高校在技术转移中还未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尽管,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3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的 《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但是,对于科研人员个人的权益没有规定,相关利益分配机制也未涉及,我国基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也从未真正建立。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高校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事实证明,诸多体制性障碍限制了高校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行为,阻碍了高校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作,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有悖于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
2.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对高校技术转移的管理和监控功能不完善。一是,《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执行力度不够,技术市场登记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仅具备统计监督、信息咨询等职能,对高校技术交易登记管理乏力;二是,技术市场登记的激励机制仅仅是减免税收,而且是事后返还,周期较长,对高校而言激励作用有限;三是,从技术交易登记的角度看,登记的合同样式与高校技术交易的内容匹配度不高,登记的相关手续相对专业、复杂。因此,造成北京地区高校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实际发生的技术转移情况有出入。为了更为全面地把握高校的技术转移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的相关制度。
3.我国政策法规环境需进一步健全
当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出多门,未形成合力。国家各部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众多,缺少系统性设计,未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造成政策执行中存在阻力和障碍,政策的权威性和导向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是对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尚不健全。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对创办或参股公司规范的审批程序,就会造成学校权益向个人或社会的大量流失;少数教师不规范的行为以及技术转移中失败的案例,也会损害学校的声誉。④
三是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和5年全球独占许可,而大量高校科研成果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转让,符合国际惯例和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律,却不属于我国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是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营业税减免政策只适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奖酬金政策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直接挂钩,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已很少有高校办理奖酬金提取。
四、政府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措施及建议
为了解决当前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所面临的紧迫问题,切实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有必要从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积极性、完善技术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采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一)明确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义务并引导其建立专门机构
明确将国家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列入高校的责任和义务;对两年内不能成功实施转化的,强制其进入由国家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实施及产业化情况进行跟踪,将技术转移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同时纳入高校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职能部门,鼓励研究型大学新建技术转移中心或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归口管理高校技术转移工作。鼓励依托高校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实现规模化研究开发,实现成熟技术和人员向企业的整体转移。
(二)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
扩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将专利技术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应大部分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实施细则,明确技术交易奖酬金属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予以个人所得税减免。
真正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其自由收益与处置,国家保留介入权。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处置和收益,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认定和管理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承担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大学和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操作规程,为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激发高校教师自身的技术创新动力。
(三)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针对高校技术转移情况反映渠道缺失,全面情况难以把握的问题,建议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建议在北京市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域内的高校内设立技术交易管理部门,或在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上增加技术交易管理的职能,开展高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所设立的高校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归口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全面对高校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建议将高校技术交易额纳入高校考核指标,对业绩突出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最后,建议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把握高校技术转移情况。
注释:
①李应博,等. 基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下的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模式[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2):63-71.
②郭金鹏.大学技术转移理论及其主要地位和作用[J].学理论,2009(29).
③刘洪民. 大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策略研究——基于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分析[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
④梁方君,等. 我国高等学校技术转移若干问题的研究[J]. 华章,2010(34).
参考文献:
[1]王新平. 大学在国家技术转移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J]. 科技进步管理,2002(10).
[2]刘彦. 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发展与问题[J]. 中国科技论坛, 2007(3).
[3]何建坤,等.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模式研究与实证分析[M]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06-201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011.
[5]傅正华,韩秋实,栾忠权. 地方高校技术转移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编辑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2011) [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7]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统计年报 (历年)[M] . 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编辑: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