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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抛物、坠物各国一般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严格追究和惩处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措施进行预防。
美国:刑事追究,予以重罚
在美国,高空抛物案件首先是刑事案件,即使没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后果,就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曾任纽约市警察局副局长、有着多年律师从业经历的莫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伤人,与持凶器故意伤人没什么两样,都属于刑事追究处罚的范围。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以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因此,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一贯的态度:重罚。法官认为,同样是用一颗石子砸中受害人,如果发生在街上只需赔偿100美元,如果是从楼上扔下,赔偿金会增加数倍。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高空抛物现象频发,法官相继判决了几起重要案件,这些案件对公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美国迈阿密判决了这样一起高空抛物案:当时,原告在街上行走时被附近楼房内抛出的一个瓶子砸中,原告受伤并不重,但是秉持“重罚重赔”的原则,法官判决被告赔偿一大笔金钱。美国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会以“注意义务”来归责。在高空坠物案件中,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法官认为,如果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美国,凡是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首先判断该事实在没有他人过错时是否会自动发生;如果不能自动发生,则考察该事实的发生是否在被告完全可控的范围内;如果是,则再确定原告是故意还是自愿促成该事实发生,最终确定被告对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实在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法官通常判令集体赔偿。在纽约等一些城市,在房产租赁和使用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规定。以纽约房产为例,租赁合同上明确规定:大楼公共区域不允许放置任何私人物品;不允许私自登上楼顶露台;拥有阳台的公寓,必须保持阳台的清洁,不允许阳台上有积雪、结冰、落叶、垃圾等杂物;不允许在阳台进行烧烤等活动,经常保持阳台的墙面、排水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另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还专门设置一份内置合同,约定如果有10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无条件安装窗户安全保护装置。
20世纪美国司法界一度束手无策,一度高发频发的高空抛物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逐渐减少。如今,这些现象几乎销声匿迹。
日本:从娃娃抓起,严格管控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但人为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却极为少见,究其原因,在于日本社会高度重视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日本关于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教育非常严格。孩子刚刚入学,就开始接受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相关教育。老师会告诉小学生,“登山时制造的垃圾,也不能随意抛向小道边的山涧悬崖,即便路边有垃圾箱也不能放,必须带到山下进行处理”。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大楼的外壁出现剥落,或大楼工作人员掉落的清扫工具伤及行人等,都应该纳入追责的范围之内。
日本高空抛物现象少见,但并非全然杜绝。2014年12月,东京受到强风侵袭,一块重达20千克的木质桌板从一公寓飞下,击穿了年近八旬的野村实和他的太太野村阳的屋顶,然后直落到1楼庭院。野村实立即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该坠落物是公寓6楼的阳台因管理不善落下的桌板。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事后对野村实家进行了全额赔偿,并且还挨家挨户提醒公寓的住户注意高空坠物带来的可能后果。半年后,当地政府开发计划署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野村家进行询问时被告知,这里连小型垃圾也不曾出现了。
据日本TBS电视台报道,2018年12月25日,日本兵库县警方以违反《废弃物处理法》为由,逮捕了一个名叫下村美保的中年女性,尽管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她被警方怀疑从一所33层公寓楼的第31层(高度约92米)的公寓里往楼下丢了一个重约3千克的垃圾袋,里面装着空玻璃瓶、厨余垃圾等。围观的居民指出,该女子“不只是违反了《废弃物处理法》,很可能也犯了暴行罪、伤害罪等”。
日本在狠抓教育的同时,还不断加大法律惩戒力度,并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如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可能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
新加坡:监禁、罚款、收购住宅
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将高空抛物与食品卫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为鼓励市民举报,新加坡环境局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只要接到投诉,调查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新加坡法律规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財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都必须严厉处罚。按照《公共环境健康法案》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币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币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2013年,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埔维乐小区底楼地上经常出现烟蒂,环境局便让监视员在楼下安装摄像头取证,最终发现了肇事者。法院后来判罚其19800新币(约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和5小时劳动改造。
法律明确规定,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发展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此外,若高空抛物屡犯者租住在新加坡政府的廉租房“组屋”内,建屋发展局有权和其解除租房合同,将其驱逐出“组屋”。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之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
媒体曾经报道,在某小区,有3户人家从高空抛下了1个玻璃酒瓶、1个榴梿壳、1个塑胶容器和3个玻璃杯。该事件被人举报后,他们分别被判坐牢18个星期、1个星期和3个星期。至此,事情还没有完。当他们先后出狱时,又分别接到了通知:建屋发展局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令其在月底前搬出住房。
据报道,新加坡环境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通过人员蹲守获取高空抛物的证据,效率低下。从2011年起,环境局用高清摄像机和动态数据处理软件监控高楼抛物者,由于掌握了确凿证据,处罚了一大批肇事者。此后,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
奥地利:对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奥地利民法典》第1318条规定:“由于危险放置或悬挂之物坠下,或自其住宿处该物被掷出或倒出或坠下之人,对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第1319条规定:“若一个招牌、容器或其他东西被悬挂或放置在一个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方,可能落下并造成行人伤害的,对于此种可能的危险,任何人都无权提起法律诉讼,但是基于一般安全的考虑,每个人都有权向警察当局反映此种危险。”
智利:建筑物相关人负责
《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规定:“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品引起的损害,应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内的相关人,赔偿金在所有这些人中分摊,但损害事实经证明仅可归因于某人的过失或恶意时,该人应单独承担责任。处于建筑物高处或其他高地的物品有坠落和损害之虞时,建筑物或该地的所有人、承租人或使用人,都有义务搬掉该物。民众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搬掉该物。”
意大利:物体照管人承担责任
意大利《民法》规定,任何人对其保管之物所导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责任。在一个判例中,一个物体从桥上落到一辆小汽车上,法官根据该原则,判定物体照管人承担责任。
西班牙:不能确定责任人,共同赔偿
《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条规定:“居住在一幢房屋或其中一部分的屋主,对于从其中抛掷或倒泼的物品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谁造成了此等损害时,所有人共同负责赔偿。”
编辑:薛华
美国:刑事追究,予以重罚
在美国,高空抛物案件首先是刑事案件,即使没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后果,就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曾任纽约市警察局副局长、有着多年律师从业经历的莫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伤人,与持凶器故意伤人没什么两样,都属于刑事追究处罚的范围。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以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因此,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一贯的态度:重罚。法官认为,同样是用一颗石子砸中受害人,如果发生在街上只需赔偿100美元,如果是从楼上扔下,赔偿金会增加数倍。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高空抛物现象频发,法官相继判决了几起重要案件,这些案件对公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美国迈阿密判决了这样一起高空抛物案:当时,原告在街上行走时被附近楼房内抛出的一个瓶子砸中,原告受伤并不重,但是秉持“重罚重赔”的原则,法官判决被告赔偿一大笔金钱。美国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会以“注意义务”来归责。在高空坠物案件中,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法官认为,如果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美国,凡是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时,首先判断该事实在没有他人过错时是否会自动发生;如果不能自动发生,则考察该事实的发生是否在被告完全可控的范围内;如果是,则再确定原告是故意还是自愿促成该事实发生,最终确定被告对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实在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法官通常判令集体赔偿。在纽约等一些城市,在房产租赁和使用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规定。以纽约房产为例,租赁合同上明确规定:大楼公共区域不允许放置任何私人物品;不允许私自登上楼顶露台;拥有阳台的公寓,必须保持阳台的清洁,不允许阳台上有积雪、结冰、落叶、垃圾等杂物;不允许在阳台进行烧烤等活动,经常保持阳台的墙面、排水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另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还专门设置一份内置合同,约定如果有10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无条件安装窗户安全保护装置。
20世纪美国司法界一度束手无策,一度高发频发的高空抛物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逐渐减少。如今,这些现象几乎销声匿迹。
日本:从娃娃抓起,严格管控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但人为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却极为少见,究其原因,在于日本社会高度重视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日本关于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教育非常严格。孩子刚刚入学,就开始接受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相关教育。老师会告诉小学生,“登山时制造的垃圾,也不能随意抛向小道边的山涧悬崖,即便路边有垃圾箱也不能放,必须带到山下进行处理”。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大楼的外壁出现剥落,或大楼工作人员掉落的清扫工具伤及行人等,都应该纳入追责的范围之内。
日本高空抛物现象少见,但并非全然杜绝。2014年12月,东京受到强风侵袭,一块重达20千克的木质桌板从一公寓飞下,击穿了年近八旬的野村实和他的太太野村阳的屋顶,然后直落到1楼庭院。野村实立即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该坠落物是公寓6楼的阳台因管理不善落下的桌板。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事后对野村实家进行了全额赔偿,并且还挨家挨户提醒公寓的住户注意高空坠物带来的可能后果。半年后,当地政府开发计划署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野村家进行询问时被告知,这里连小型垃圾也不曾出现了。
据日本TBS电视台报道,2018年12月25日,日本兵库县警方以违反《废弃物处理法》为由,逮捕了一个名叫下村美保的中年女性,尽管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她被警方怀疑从一所33层公寓楼的第31层(高度约92米)的公寓里往楼下丢了一个重约3千克的垃圾袋,里面装着空玻璃瓶、厨余垃圾等。围观的居民指出,该女子“不只是违反了《废弃物处理法》,很可能也犯了暴行罪、伤害罪等”。
日本在狠抓教育的同时,还不断加大法律惩戒力度,并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如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可能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
新加坡:监禁、罚款、收购住宅
在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将高空抛物与食品卫生、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为鼓励市民举报,新加坡环境局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只要接到投诉,调查人员会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新加坡法律规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財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都必须严厉处罚。按照《公共环境健康法案》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币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币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2013年,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加坡埔维乐小区底楼地上经常出现烟蒂,环境局便让监视员在楼下安装摄像头取证,最终发现了肇事者。法院后来判罚其19800新币(约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和5小时劳动改造。
法律明确规定,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发展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此外,若高空抛物屡犯者租住在新加坡政府的廉租房“组屋”内,建屋发展局有权和其解除租房合同,将其驱逐出“组屋”。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之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
媒体曾经报道,在某小区,有3户人家从高空抛下了1个玻璃酒瓶、1个榴梿壳、1个塑胶容器和3个玻璃杯。该事件被人举报后,他们分别被判坐牢18个星期、1个星期和3个星期。至此,事情还没有完。当他们先后出狱时,又分别接到了通知:建屋发展局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令其在月底前搬出住房。
据报道,新加坡环境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通过人员蹲守获取高空抛物的证据,效率低下。从2011年起,环境局用高清摄像机和动态数据处理软件监控高楼抛物者,由于掌握了确凿证据,处罚了一大批肇事者。此后,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
奥地利:对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奥地利民法典》第1318条规定:“由于危险放置或悬挂之物坠下,或自其住宿处该物被掷出或倒出或坠下之人,对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第1319条规定:“若一个招牌、容器或其他东西被悬挂或放置在一个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方,可能落下并造成行人伤害的,对于此种可能的危险,任何人都无权提起法律诉讼,但是基于一般安全的考虑,每个人都有权向警察当局反映此种危险。”
智利:建筑物相关人负责
《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规定:“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品引起的损害,应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内的相关人,赔偿金在所有这些人中分摊,但损害事实经证明仅可归因于某人的过失或恶意时,该人应单独承担责任。处于建筑物高处或其他高地的物品有坠落和损害之虞时,建筑物或该地的所有人、承租人或使用人,都有义务搬掉该物。民众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搬掉该物。”
意大利:物体照管人承担责任
意大利《民法》规定,任何人对其保管之物所导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责任。在一个判例中,一个物体从桥上落到一辆小汽车上,法官根据该原则,判定物体照管人承担责任。
西班牙:不能确定责任人,共同赔偿
《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条规定:“居住在一幢房屋或其中一部分的屋主,对于从其中抛掷或倒泼的物品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能确定谁造成了此等损害时,所有人共同负责赔偿。”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