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媒体侵权存在诸多原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不完善。《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形成了媒体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缺乏具体法律。媒体侵权要求和需要媒体侵权法来规范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立法、司法、守法领域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媒体侵权;法律
媒体即媒介,它是指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从信息源到受信者之间承载并传递信息的载体和工具。媒体监督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或反映社会突出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反应迅速和易产生社会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一、媒体侵权
近年来随着媒体技术越来越发达,媒体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其中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一)言论自由无边界
“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唐慧否应该被执行劳动教养是典型案列。虽然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媒体没有调查清楚,大肆宣扬唐慧作为母亲的艰辛,博得社会上人们的同情,大肆批评劳动教养的弊端,致使唐慧最终被释放出来。这就是媒体侵权的典型案例,媒体言论表达不遵守法律规定。
言论表达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在网络的世界里,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也应该受到法律以及道德的约束。网络的虚拟性加大了追究法律责任人的难度,但是不代表网名可以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可以超乎法律之外,造成侵权事件还不受法律的追究。
(二)法律规定存在弊端
媒体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媒体侵权的界限没有得到划清,我国目前通过《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媒体侵权事件,缺乏一部独立的新闻传播法。没有制定《新闻法》或《传媒法》,《侵权责任法》媒体正确行使权利法律尺度,其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仅靠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单项法规等规定不全面的。因此媒体行业规范约束媒体人的行为准则,使其在规范范围内行事,约束自身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侵权法在使用媒体侵权的案件范围存在很大的法官裁量权,因此出现多种案例的判决差距。
二、媒体侵权的预防
在我国媒体法建设历经20世纪80年代的起落之后,专门性的“新闻法”始终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要解决法律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实现媒体报道合法性,更切实际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立法措施
长期以来,媒体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一直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笔者认为,应该制定具体的媒体侵权法,规范具体的侵权行为。推进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如果没有大众传播法,媒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民法通则》实施后,很多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媒体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这不仅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更是民众对于向媒体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媒体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不断进行整理,并制定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制定媒体侵权法的借鉴,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制定一部《新闻传播法》。
(二)司法措施
立法的完善是居于首要位置,但是司法措施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法官无视法律与法理的存在、随意判案,不只是造成诸多冤假错案那么简单,更严重导致国家法制的停滞不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1.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对一些法律法规做些补充。运用的不好,则会导致冤假错案,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在媒体侵权领域,由于法律规范较少,需要法官依据自我职业修养和专业知识进行自由裁量,难免会出现偏差。根本原因是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2.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司法人员的知识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社会,思想不可顽固。尤其是在媒体领域,新的技术瞬息万变,需要法官们不但要学习、完善法学系统知识,还要深知中国最真实的生活民情,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三)守法措施
1.媒体人自我修养
媒体人自己应该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应该遵纪守法,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做事,不要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加强人格修养,秉承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用自己的实力做好传媒,不投机取巧,不贪污贿赂。媒体人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肆意妄為,混乱报道。树立法治观念、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发挥好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2.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媒体行业需要法律的规范、媒体从业者自我修养,也需要媒体行业的自律。新闻工作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制定公约、制定新闻记者自律信条加强自律。行业规范不仅可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可以为当前媒体侵权范围内法律不健全减轻压力,使媒介更加良性、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
关键词:媒体侵权;法律
媒体即媒介,它是指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从信息源到受信者之间承载并传递信息的载体和工具。媒体监督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或反映社会突出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反应迅速和易产生社会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一、媒体侵权
近年来随着媒体技术越来越发达,媒体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其中存在以下几点原因:
(一)言论自由无边界
“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唐慧否应该被执行劳动教养是典型案列。虽然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媒体没有调查清楚,大肆宣扬唐慧作为母亲的艰辛,博得社会上人们的同情,大肆批评劳动教养的弊端,致使唐慧最终被释放出来。这就是媒体侵权的典型案例,媒体言论表达不遵守法律规定。
言论表达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在网络的世界里,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也应该受到法律以及道德的约束。网络的虚拟性加大了追究法律责任人的难度,但是不代表网名可以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可以超乎法律之外,造成侵权事件还不受法律的追究。
(二)法律规定存在弊端
媒体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媒体侵权的界限没有得到划清,我国目前通过《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媒体侵权事件,缺乏一部独立的新闻传播法。没有制定《新闻法》或《传媒法》,《侵权责任法》媒体正确行使权利法律尺度,其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仅靠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单项法规等规定不全面的。因此媒体行业规范约束媒体人的行为准则,使其在规范范围内行事,约束自身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侵权法在使用媒体侵权的案件范围存在很大的法官裁量权,因此出现多种案例的判决差距。
二、媒体侵权的预防
在我国媒体法建设历经20世纪80年代的起落之后,专门性的“新闻法”始终没有出台的情况下,要解决法律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实现媒体报道合法性,更切实际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立法措施
长期以来,媒体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制,一直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笔者认为,应该制定具体的媒体侵权法,规范具体的侵权行为。推进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如果没有大众传播法,媒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民法通则》实施后,很多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媒体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这不仅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更是民众对于向媒体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媒体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不断进行整理,并制定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制定媒体侵权法的借鉴,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制定一部《新闻传播法》。
(二)司法措施
立法的完善是居于首要位置,但是司法措施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法官无视法律与法理的存在、随意判案,不只是造成诸多冤假错案那么简单,更严重导致国家法制的停滞不前,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1.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对一些法律法规做些补充。运用的不好,则会导致冤假错案,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在媒体侵权领域,由于法律规范较少,需要法官依据自我职业修养和专业知识进行自由裁量,难免会出现偏差。根本原因是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2.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司法人员的知识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社会,思想不可顽固。尤其是在媒体领域,新的技术瞬息万变,需要法官们不但要学习、完善法学系统知识,还要深知中国最真实的生活民情,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三)守法措施
1.媒体人自我修养
媒体人自己应该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应该遵纪守法,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做事,不要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加强人格修养,秉承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用自己的实力做好传媒,不投机取巧,不贪污贿赂。媒体人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肆意妄為,混乱报道。树立法治观念、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发挥好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2.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媒体行业需要法律的规范、媒体从业者自我修养,也需要媒体行业的自律。新闻工作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制定公约、制定新闻记者自律信条加强自律。行业规范不仅可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可以为当前媒体侵权范围内法律不健全减轻压力,使媒介更加良性、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