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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相互搭乘机动车出行已成为生活常态,而对“免费搭乘”及其致害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也有显失公平之处。鉴于免费搭乘好意施惠的特殊性,免费搭乘致害与一般交通事故则应该区别对待,并适用于过失归责原则,根据被搭乘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要加快对免费搭乘行为的立法进程,完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分散和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并使受害的搭乘人得到必要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