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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源自和服务于刑罚目的,其主要理论基础是报应与功利有机统一,在报应基础上和限度内对罪犯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刑,既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减刑性质问题上,减刑是对终审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的变更,归属审判权范围,应由法院经审理确定。主张减刑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从而将减刑权纳入刑罚执行机关的观点是脱离我国国情的理想化观点。在减刑功能方面提出了调控过剩刑罚、稳定监管改造秩序、减少行刑资源消耗的三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