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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和实行军队非现役人员制度,是我军改革用人制度,有效吸收地方优秀人才资源,走质量建军之路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否切实有效搞好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的保障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非现役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影响质量建军方针的贯彻落实。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可行性对策措施。
关键词:非现役人员 经费保障 生活待遇
2006年,全军一些单位陆续招聘非现役人员。由此我军的人员构成中出现了一个崭新的群体--非现役人员。而《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军非现役制度的正式创立。这四年来随着我军在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方面的不断探索与总结,取得了可观的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军在非现役人员保障制度机制方面还有待完善、效益成果还有待提高、方法路子还有待探索。
一、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的现状
(一)工资水平方面
一是现行规定对非现役人员的工资水平没有制定明确的参照系,如非现役文职人员是参照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还是所在地事业单位。二是非现役人员工资水平偏低,从目前部分单位确定的非现役人员的薪酬来看,非现役公勤人员低于初级士官,非现役文职人员低于部队在编职工,同时地方事业单位的内部福利往往不以工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造成非现役人员基本工资不如部队,福利待遇不如地方的尴尬境地。三是聘用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其薪酬待遇按何种标准适当从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激烈的条件下。
(二)住房保障方面
一是非现役公勤人员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在住房待遇上存在差异,现行制度规定,文职人员享受"一金四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而公勤人员只有"四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二是非现役人员在驻地租房负担较大,矛盾突出。现行政策是军队不为非现役人员提供住房,而工作性质和纪律又不允许他们远离单位,租房是必然的选择,以南昌为例,中心城区一居室的房租约在每月800元左右,远远超过非现役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同一城市,中心城区与郊区的房租、房价差异较大,即使是现行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由于工作区域不同,而住房公积金标准按照聘用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实际效能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社会保险方面
一方面目前军队非现役人员参保的险种(即"四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还不够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应参保的险种(除"四险"外,还有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还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全国事业单位参保制度不统一、参保水平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政策规定比较完善,有的地方尚未开展社保,参保和保障方法比较混乱,非现役人员的参保工作难以全面及时落实。
(四)激励功能方面
一是奖励工资标准不高,激励效果不明显。奖励工资的标准依然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其数额并不多。二是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不够科学。当前,在非现役人员收入中,奖金是唯一衡量劳动绩效的项目。三是奖金"大锅饭"、平均化现象依然存在。现实是在不犯错误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考核都是称职的,奖金成了一种应得的待遇。
二、非现役人员待遇经费保障的对策探索
(一)确定工资标准,实现利益平等
非现役人员吃的是"市场经济"饭,应在收入差异上体现军队聘用人员的素质、知识、才干和技能。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让非现役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形成竞争意识,从而在劳动技能、时间、强度、贡献等多方面体现出不同的价值。
对于非现役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一是摈弃"低于下线或只取下线"的设计路线,密切与地方各省市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情况,参考部队初级士官及在编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拟定经费保障方案,及时分配下达经费指标,使广大非现役人员与军队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根本利益上实现平等。二是建立与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消费系数同步增长的调资机制,避免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增长幅度调整过慢,个人的整体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工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现象。
(二)优化收入结构,完善分配机制
将非现役人员的劳动报酬与工作绩效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激励其立足本职为国防建设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运用科学的福利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有效强化非现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体现出技能岗位与普通岗位、重要岗位与一般岗位、个人贡献的大小的区别,切实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
一是在"以基本工资、津贴为主,各种补助、补贴为辅"的收入分配结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个人收入分配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基本工资、津贴与各种补助、补贴的比例。各种补助、补贴可以依据当地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水平、工作岗位、性质制定不同职务补贴、生活补助、加班补助等。另外可根据当地各城区的交通便利情况及房租指数制定交通补助、房租补助等。享受补助补贴待遇,目的是为了弥补基本工资、津贴的不足,提高非现役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津贴、补贴与绩效挂钩。为鼓励非现役人员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实现价值最大化,可引入绩效考评制度。同时绩效工资作为一种激励性、荣誉性经济报酬,对非现役人员安心部队、服务国防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年度、月度、适时发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绩效评价,改变以往工资待遇"大锅饭",奖励评比"平均化"的现象。
(三)依托社会资源,健全保障制度
部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非现役人员在政治审查、应聘条件、管理要求、工作性质等诸多方面有着特定的要求。要想在人才市场聘用上具备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服务部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就必须有着高于市场同行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聘用非现役人员的成本效益,真正实现既减少现役保障人员,又降低保障经费的目的。依托社会资源,逐步健全保障制度是值得探索的路子。
一是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将"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单位已依托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将聘用人员纳入地方政府人才管理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实现聘用人员"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二是借鉴地方机关单位雇员制、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非现役人员完善各类保障制度。主要是按照国家和各省的有关规定为非现役人员完善各类保险,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消除非现役公勤人员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在保障制度上的差异,使非现役人员无论在工资收入上,还是保障制度上都与军队其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安心为军队干工作,作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扬、高东海、熊国卫:《关于制订军队聘用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的思考》,《军事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2]谢德庆、曹俊乐、李虹:《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新酬制度探析》,《军事经济研究》2008年第8期。
[3]苗金林、孙庆丰、舒浩:《谈军队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制度的完善》,《军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4]吕搏、王祖艾、赵卫国:《加强军队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管理的建议》,《军队财务》2009年第12期。
关键词:非现役人员 经费保障 生活待遇
2006年,全军一些单位陆续招聘非现役人员。由此我军的人员构成中出现了一个崭新的群体--非现役人员。而《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军非现役制度的正式创立。这四年来随着我军在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方面的不断探索与总结,取得了可观的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军在非现役人员保障制度机制方面还有待完善、效益成果还有待提高、方法路子还有待探索。
一、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的现状
(一)工资水平方面
一是现行规定对非现役人员的工资水平没有制定明确的参照系,如非现役文职人员是参照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还是所在地事业单位。二是非现役人员工资水平偏低,从目前部分单位确定的非现役人员的薪酬来看,非现役公勤人员低于初级士官,非现役文职人员低于部队在编职工,同时地方事业单位的内部福利往往不以工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造成非现役人员基本工资不如部队,福利待遇不如地方的尴尬境地。三是聘用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其薪酬待遇按何种标准适当从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激烈的条件下。
(二)住房保障方面
一是非现役公勤人员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在住房待遇上存在差异,现行制度规定,文职人员享受"一金四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而公勤人员只有"四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二是非现役人员在驻地租房负担较大,矛盾突出。现行政策是军队不为非现役人员提供住房,而工作性质和纪律又不允许他们远离单位,租房是必然的选择,以南昌为例,中心城区一居室的房租约在每月800元左右,远远超过非现役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同一城市,中心城区与郊区的房租、房价差异较大,即使是现行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由于工作区域不同,而住房公积金标准按照聘用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实际效能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社会保险方面
一方面目前军队非现役人员参保的险种(即"四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还不够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应参保的险种(除"四险"外,还有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还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全国事业单位参保制度不统一、参保水平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政策规定比较完善,有的地方尚未开展社保,参保和保障方法比较混乱,非现役人员的参保工作难以全面及时落实。
(四)激励功能方面
一是奖励工资标准不高,激励效果不明显。奖励工资的标准依然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其数额并不多。二是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不够科学。当前,在非现役人员收入中,奖金是唯一衡量劳动绩效的项目。三是奖金"大锅饭"、平均化现象依然存在。现实是在不犯错误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考核都是称职的,奖金成了一种应得的待遇。
二、非现役人员待遇经费保障的对策探索
(一)确定工资标准,实现利益平等
非现役人员吃的是"市场经济"饭,应在收入差异上体现军队聘用人员的素质、知识、才干和技能。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让非现役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形成竞争意识,从而在劳动技能、时间、强度、贡献等多方面体现出不同的价值。
对于非现役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一是摈弃"低于下线或只取下线"的设计路线,密切与地方各省市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情况,参考部队初级士官及在编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拟定经费保障方案,及时分配下达经费指标,使广大非现役人员与军队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根本利益上实现平等。二是建立与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消费系数同步增长的调资机制,避免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增长幅度调整过慢,个人的整体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工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现象。
(二)优化收入结构,完善分配机制
将非现役人员的劳动报酬与工作绩效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激励其立足本职为国防建设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运用科学的福利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有效强化非现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体现出技能岗位与普通岗位、重要岗位与一般岗位、个人贡献的大小的区别,切实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
一是在"以基本工资、津贴为主,各种补助、补贴为辅"的收入分配结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个人收入分配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基本工资、津贴与各种补助、补贴的比例。各种补助、补贴可以依据当地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水平、工作岗位、性质制定不同职务补贴、生活补助、加班补助等。另外可根据当地各城区的交通便利情况及房租指数制定交通补助、房租补助等。享受补助补贴待遇,目的是为了弥补基本工资、津贴的不足,提高非现役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津贴、补贴与绩效挂钩。为鼓励非现役人员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实现价值最大化,可引入绩效考评制度。同时绩效工资作为一种激励性、荣誉性经济报酬,对非现役人员安心部队、服务国防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年度、月度、适时发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绩效评价,改变以往工资待遇"大锅饭",奖励评比"平均化"的现象。
(三)依托社会资源,健全保障制度
部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非现役人员在政治审查、应聘条件、管理要求、工作性质等诸多方面有着特定的要求。要想在人才市场聘用上具备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水平的人才服务部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就必须有着高于市场同行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聘用非现役人员的成本效益,真正实现既减少现役保障人员,又降低保障经费的目的。依托社会资源,逐步健全保障制度是值得探索的路子。
一是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将"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单位已依托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将聘用人员纳入地方政府人才管理渠道,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实现聘用人员"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二是借鉴地方机关单位雇员制、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非现役人员完善各类保障制度。主要是按照国家和各省的有关规定为非现役人员完善各类保险,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消除非现役公勤人员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在保障制度上的差异,使非现役人员无论在工资收入上,还是保障制度上都与军队其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安心为军队干工作,作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扬、高东海、熊国卫:《关于制订军队聘用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的思考》,《军事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2]谢德庆、曹俊乐、李虹:《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新酬制度探析》,《军事经济研究》2008年第8期。
[3]苗金林、孙庆丰、舒浩:《谈军队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制度的完善》,《军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4]吕搏、王祖艾、赵卫国:《加强军队非现役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保障管理的建议》,《军队财务》2009年第12期。